「恋爱彩礼类纠纷法律案例003」
《恋爱半年转账17万余元,应综合认定返还数额—普通赠与、附条件赠与的边界》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被告恋爱仅半年,共同居住仅数天,原告累计转账17万余元并购买手机、手表等物品。法院最终判决返还16.5万元,驳回了手机、手表及小额转账的返还请求。这一"有取有舍"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对恋爱赠与的精细化区分思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如"520"红包、节日礼物、日常消费等,通常被视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普通赠与,一旦交付即完成,赠与人无权撤销。但对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转账,若结合聊天记录、转账目的等证据,能够认定赠与人系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则构成附条件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条件未成就,受赠人继续占有该财产便丧失合法依据,应当返还。
本案中,法院正是抓住了"聊天记录中明确表达结婚意愿"这一关键证据,结合转账金额、时间密度、双方收入水平及当地消费水平,将5笔共计16.5万元的大额转账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而将其余小额款项及电子产品视为普通赠与。这种"综合认定"的裁判方法,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维护了正常恋爱交往中情感表达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