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梳理两年多的流水时,一个戏剧性的细节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时间回到2023年8月,两人刚开始异地恋。赵某曾连续两次试图向李某转账5000元,这是他所有转账中单笔最大的金额。但奇怪的是,这两笔合计1万元的转账,李某均未接收。
庭审中,法官问及此事,赵某的回答让真相浮出水面:当时他告诉李某,这笔钱是从网贷平台借来的。正是得知钱款来源后,李某拒绝了接收。
法院认为,这一行为至关重要。在双方仍在恋爱、异地伊始的当下,李某拒绝接收男方通过借贷而来、意图赠与的大额款项,这本身就反映了她对接收大额财物的审慎态度。它间接证明了,李某在接受赵某的财物时,根本就没有“以此为婚约基础”或“将来必须结婚”的意思表示。如果她真是冲着钱去的,这1万元大可以照单全收,而不会因为钱是借来的就拒之门外。
紧接着,法官对两年的流水进行了“切片式”梳理,将转账分为同居期和分居期进行精细化核算:
在同居的17个月里,赵某共转账24笔,合计37691.25元,月均约2217元,其中多笔备注为“工资”。赵某也承认,这些钱多是给李某的“零花钱”,至于她具体用在了哪里,他并不清楚。法院认为,这期间李某承担了全部家务劳动,并支出了日常的买菜、生活用品等消费,赵某的转账具有分担共同生活费用、补偿劳务付出、维系感情的多重属性,与一次性给付的彩礼性质截然不同。这些钱,更像是同居生活期间一个“家庭”内部的财务流转。
而在分居后的13个月里,赵某的转账频率和金额明显下降。法院剔除了金额为520元、1314元的红包,以及附有“平安夜快乐”“女神节快乐”等情感祝福性质的款项后,李某实际收到的仅为9100元,月均约700元。这部分被认定为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作出的一般性赠与。
最终,法院核算出李某实际收到的款项为45751.25元,远低于赵某主张的65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