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发红包、买礼物、支付生活费,甚至购买金饰、家电、车辆,都是很常见的事情。
感情好的时候,很少有人会把每一笔钱都算清楚。可一旦分手,曾经表达爱意的支出,就可能变成双方争议的焦点。
有人认为:“这些钱都是我为了和你结婚才给的,现在婚没有结成,当然应当还给我。”
另一方则认为:“这是你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的,东西已经给了,凭什么分手以后还要回去?”
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分手后到底能不能返还,不能只看双方是否分手,也不能简单地把所有转账加在一起,而要根据每一笔财物的性质分别判断。
第一种情况:分手以后,对方明确承诺还钱
男女双方通过婚恋平台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
交往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买了价值近万元的手机,又陆续转账十几万元,其中有一笔数额较大的款项,被称为“恋爱押金”。
双方分手后,收款一方在聊天中多次表示:
“你花出去的钱,我都会还给你。”
“这钱就当是我借你的。”
“利息也可以给你算。”
此后,双方又对手机款、转账款进行了结算,基本确定了应当返还的数额。
法院最终支持了返还请求。
这个案例的关键,不完全在于恋爱期间给钱时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而在于双方分手后重新进行了结算,收款一方明确承认愿意返还,并且确认了返还金额。
也就是说,即使恋爱期间某些款项最初的性质并不清楚,双方分手后仍然可以通过对账、聊天记录、欠条或者还款协议,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分手以后,如果对方已经表示愿意还钱,不要只停留在口头争执上。应当尽量把返还金额、返还时间和付款方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微信、短信、录音、欠条或者协议固定证据。
第二种情况:交往多年,既有日常红包,也有为共同生活购买的财物
男女双方交往了四年多。
交往期间,双方以“老公”“老婆”互称,一方还带另一方见过父母,双方也曾经讨论过买房和结婚问题。
在这段关系中,一方向另一方转过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也购买过金手镯、金戒指、家电,并代为支付过部分购物费用。
分手以后,给付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全部财物。
法院并没有把所有款项作统一处理,而是进行了分类。
520元、1314元等具有表达爱意性质的转账,以及恋爱期间赠送的部分首饰,被认定为普通赠与,不予返还。
对于其他数额较大,且与双方结婚、购房或者筹备共同生活有关的支出,法院认为不完全属于日常恋爱赠与,支持了部分返还。
同时,因为收款一方在恋爱期间也曾向对方转账,法院在计算返还数额时,将这部分款项予以扣除。
这个案例说明,同一段恋爱关系中,不同款项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
不能因为双方谈过结婚,就认为恋爱期间的所有花费都应当返还;也不能因为双方是情侣,就认为所有大额财物都属于无条件赠与。
法院通常会逐笔审查:
这笔钱是什么时间给的?
为什么给?
数额是否明显超过普通恋爱消费?
是否与买房、结婚或者筹备共同生活有关?
对方有没有反向转账?
款项是否已经用于双方共同消费?
只有把这些问题逐笔说清楚,才能判断哪些财物可能返还,哪些不能返还。
第三种情况:不能证明财物是为了结婚而给,但对方承诺返还一部分
男女双方交往多年。
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多次转账,并购买了金手镯和金项链。分手后,给付一方认为这些财物都是为了将来结婚而赠送的,因此要求全部返还。
但是,给付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订立婚约,也不能证明购买首饰、转账时,双方明确约定这些财物以结婚为条件。
仅仅因为双方恋爱时间较长,或者给付一方主观上希望将来结婚,并不足以证明所有财物都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不过,双方分手后,收取财物的一方曾经通过短信明确表示,愿意在指定日期前返还3万元。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全部返还请求,但根据这份短信承诺,支持了3万元。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给付一方不能只说:“如果不是为了结婚,我不会给她买这些东西。”
这种说法只能证明给付一方自己的内心想法,却不一定能够证明双方当时形成了共同认识。
如果要主张某笔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最好有双方商议婚期、订婚、见父母、购买婚房、置办婚后用品或者讨论彩礼的聊天记录。
但如果这些证据不足,也要重点寻找分手后对方是否作出过返还承诺。因为一份明确的还款短信,有时比大量只能证明恋爱关系的照片更有价值。
第四种情况:恋爱时间虽然不长,但赠送了价值较高的财物
男女双方交往时间较短。
交往期间,一方陆续向另一方转账数千元,并购买了一只价值近3万元的金手镯和一辆电动车。
双方分手后,收取财物的一方将金手镯出售,并继续使用电动车。给付一方因此起诉,要求返还手镯价款、电动车以及恋爱期间的全部转账。
法院认为,日常转账金额不大,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零食、看病、住宿以及双方共同消费,属于恋爱期间正常的消费支出和金钱往来,不应返还。
但是,金手镯和电动车的价值明显高于一般恋爱消费。
结合双方当时的恋爱关系和给付财物的价值,法院认为,这些大额财物不仅是为了表达爱意,也包含了稳定恋爱关系、将来结婚或者共同生活的目的。
现在双方已经分手,给付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判令对方返还金手镯的相应价款和电动车。
这个案例说明,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并不是唯一标准。
即使恋爱时间不长,如果给付的财物价值较大,明显超出普通恋爱交往范围,而且能够结合聊天记录、财物用途等证明与将来结婚或者共同生活有关,仍然存在返还的可能。
但对于吃饭、住宿、看病、零食和小额生活费等已经实际消费的款项,一般很难要求对方返还。
恋爱期间的财物,法院通常分为这几类
综合以上几种情况,恋爱期间发生的财物往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日常消费。
例如吃饭、旅游、住宿、购买零食、支付生活费等。如果这些钱已经用于双方共同交往和生活,通常不能因为分手而要求返还。
第二类,是表达爱意的普通赠与。
例如520元、1314元红包,生日礼物、节日礼物以及价值与双方经济状况相当的首饰和物品。财物已经交付后,一般不能仅以分手为由要求返还。
第三类,是以结婚或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
例如购房款、购车款、大额现金、价值较高的金饰、家电或者其他结婚用品。如果能够证明这些财物与结婚存在直接联系,双方最终未能结婚,给付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第四类,是借款或者分手后的结算款。
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属于借款,或者分手后通过聊天、欠条、协议确认了返还金额和时间,应当按照双方形成的借贷或者结算关系处理。
最后
恋爱期间给出去的钱,分手后并不是都能要回来,也不是都不能要回来。
法院真正审查的,不是谁在感情中付出得更多,也不是谁提出了分手,而是每一笔财物在给付时究竟是什么性质。
所以,处理这类案件,不能只做一张总金额统计表。
更重要的是把每一笔钱的时间、金额、用途、聊天语境、双方经济状况、是否共同消费以及分手后的返还承诺整理清楚。
因为决定一笔钱能否返还的,往往不是转账记录本身,而是转账背后的真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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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畏 | 张艳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