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诚意金”的法律定性:附条件赠与还是无偿赠与?关键词:
附条件的赠与、恋爱关系、大额转账、缔结婚姻目的、返还请求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恋爱期间,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大额款项,在双方分手后,该款项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以及赠与人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法律判断标准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款项支付的背景与目的,即是否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或建立稳定长期关系为明确或隐含的前提;第二,款项金额的大小,是否超出情侣间日常表达情意、维系感情的合理范围;第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结合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双方交往过程中的行为等综合判断。若上述因素指向支付行为具有明显的“以结婚为目的”或以“建立长期稳定关系为条件”的特征,则该赠与行为应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所附条件因双方分手而确定无法成就时,赠与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于202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意图发展恋爱关系并进而缔结婚姻。2026年1月6日,被告周某通过社交平台向原告王某发送信息,要求原告转账5000元以“看诚意”,并明确表示“你要有诚意让我感觉得到”。原告随即于当日向被告转账5000元,被告于次日收款。此后,双方发生矛盾。2026年1月15日,被告曾向原告转账5000元,但原告因“当时还未见面”“想继续相处”而未予接收,款项自动退还。后双方于2026年2月见面,因原告认为双方不合适而分手。原告认为其支付的5000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5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周某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主张该笔款项系原告基于爱意的无偿赠与,且其曾主动退款,原告未接收应视为放弃返还请求权。
三、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予的较大数额款项,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明确终止恋爱关系,导致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该款项。对于明显超出日常情感维系范围的“诚意金”等大额转账,不适用“无偿赠与”的认定规则。受赠人曾主动退还而赠与人未接收的行为,不能视为赠与人放弃返还请求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对于原、被告交往期间给予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应区分情况处理:
第一,关于案涉5000元款项的性质认定。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该笔款项系被告明确要求原告支付的“诚意金”,其目的在于测试原告是否愿意为婚姻目标付出实际行动。该笔转账并非原告主动、无条件的感情表达,其金额(5000元)亦明显超出情侣间日常表达情意、维系感情的合理范围。结合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交往背景,应认定该赠与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双方继续交往、最终缔结婚姻为条件。
第二,关于赠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原、被告双方最终分手,明确否定了继续交往及缔结婚姻的可能性,赠与所附的条件已确定无法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该赠与行为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第三,关于被告的抗辩意见。被告主张该笔款项系“无偿赠与”,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转账为无条件的感情支出,且其要求“看诚意”的表述本身即带有条件性。被告曾主动退款,原告因“想继续相处”而拒绝接收,该行为是原告对双方关系存续的期待,而非对返还请求权的放弃。因此,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四,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及被告的其他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原告“骗婚”行为及因此产生的装修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与本案赠与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五、判决结果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赠与款项5000元;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号:(2026)鄂1083民初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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