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原系恋爱关系,二人于2026年2月23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23日分手。恋爱期间,徐某通过银行及第三方平台多次向陈某转账,累计金额22100元,其中部分转账由徐某自行备注为“借款”。
2026年5月12日,法院立案受理徐某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徐某起诉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2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陈某辩称案涉款项均为恋爱期间徐某主动作出的赠与,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徐某系将恋爱消费与赠与恶意定性为借款,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原告徐某向被告陈某支付的案涉22100元款项,法律性质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赠与;双方是否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
1、2026年2月24日徐某向陈某银行转账15000元时,明确备注为“借款”,且将转账信息告知陈某,陈某当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后续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徐某提出偿还15000元则双方两清,陈某认可该笔款项,仅以“没有工作、有了再给”为由拖延还款,足以证明双方就该15000元达成了借贷合意,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2、徐某主张的其余转账款项,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无法认定为借款。
1、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15000元;
2、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情侣之间的转账并非一概属于赠与,涉及大额资金时,建议通过书面说明、明确转账备注、清晰的沟通记录等方式固定款项性质,避免分手后就款项定性产生纠纷。
2、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完全证明借贷关系,债权人应当留存双方就借款达成一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佐证借贷合意的存在,否则零散小额转账极易被认定为恋爱赠与或日常消费。
3、恋爱期间一方基于结婚预期,向另一方支付的大额财产,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最终分手、未缔结婚姻,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相应大额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