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哪些人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
(1)婚姻当事人,即夫妻任一方均可主张婚姻无效。
(2)相关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因婚姻无效的事由而有所不同:
①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那近亲属有哪些呢?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那基层组织有哪些呢?
一般指的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李律碎碎念】:三种无效事由的利害关系人都有近亲属,可以理解为经常会一起居住的(外)祖孙三代;而重婚因为涉及到社会层面的公序良俗方面,组织也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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