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恋爱期间,你侬我侬,金钱往来往往不分彼此。然而一旦感情破裂,曾经的“甜蜜付出”常常演变为“经济纠纷”,对簿公堂者不在少数。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究竟如何定性?分手后又该如何清算?
●一般性赠与:送出容易要回难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如请客吃饭、购买礼物、节日红包等,通常被认定为增进、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属于合理赠与。一旦财物交付,赠与即告完成,赠与人原则上不得撤销或要求返还。
尤其是“520”“1314”“999”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或生日、情人节等特殊节点的转账,通常视为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这类转账是“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与”,非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
●附条件赠与:婚未结成,钱可要回
与一般性赠与不同,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往往暗含缔结婚姻的预期。司法实践通常将其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
比如有男方在半年内,向女方转账18万元,法院认为大额转账,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且发生在谈婚论嫁背景下,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受赠方应当返还。又如,三年内累计转账27万余元,法院同样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判决酌情返还。
●借款:有合意才需还
如果一方主张转账是借款,则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双方一致同意该款项是借而非赠。仅有转账记录是不够的;还需提供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借钱”“还钱”等内容的证据。
在一起案件中,男方转账40余次共14000元,但因缺乏借贷合意,法院仅支持返还其中明确有借款约定的1200元。反之,若有聊天记录清晰显示借款意图,即便无借条,法院也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共同消费与彩礼
1.共同消费。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如共同旅行、日常生活开销等,即便由一方支付,因已消费完成,一般不再返还。
筹备婚事过程中宴请亲友、购买礼品的费用,也属于礼节性消费,通常不予返还。
2.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方可要求返还。
但需注意,节日红包、日常消费性支出等不属于彩礼范围。
●风险防范:四句话护住“钱袋子”
第一,大额往来要留痕。大额转账时备注用途,保留聊天记录,既不影响感情,还能避免日后纠纷。
第二,借款一定要明说。确属借款的,最好签订书面借条;不便签的,也要在聊天中明确“借”“还”等字样。
第三,特殊金额要谨慎。“520”“1314”等金额一旦转出,法律上通常视为赠与,难以追回。
第四,感情不宜用钱量。切勿将财物赠与作为维系感情的唯一手段,理性对待感情与经济往来。
感情可以不分彼此,但账目最好明明白白。唯有在热恋时保持一份理性,才能在分手时少一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