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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川3401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生于1989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剑阁县城北镇。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被告人代某,男,生于1984年10月23日,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文盲,户籍所在地巫山县巫峡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女,生于1987年4月20日,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巫山县三溪乡。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辩护人徐家根,四川金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男,生于1990年8月26日,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巫山县官渡镇。因犯抢夺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生于2000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会理市益门镇。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同年10月9日被逮捕,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刑诉〔2024〕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代某、吴某、陆某、赵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代某、陆某、赵某,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陆某等人通过在街面上撒小黄片或从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发布招嫖信息,并通过网络(QQ、微信、陌陌)、线下、朋友介绍等多种途径认识结交卖淫中介,吸引招揽嫖客,后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安排、介绍卖淫女上门从事卖淫违法行为,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廖某,外号“涛哥”。廖某在出租屋自制招嫖小卡片,在卡片上拓印其向黄柏堃租来的手机号码进行招嫖。1.2024年4月30日22时49分,嫖客杨某1拨打在酒店门口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廖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廖某,卖淫女乔某上门,与杨某1在西昌市某酒店310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杨某1微信扫码支付嫖资800元。2.2024年5月7日,嫖客李某拨打在酒店门口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廖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廖某,卖淫女吴某上门,与李某在西昌市某青年旅社511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李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750元。3.2024年5月6日2时33分,嫖客卢某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廖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廖某,卖淫女吴某上门,与卢某在西昌市某假日酒店发生性关系,卢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1038元。4.2024年5月18日4时9分,嫖客李某1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吴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位置及房号发送给吴某,期间李某1因等待太久,向吴某说不要了,后廖某接过电话告知李某1马上小姐就到,卖淫女刘某上门,与李某1在某小区24栋7楼4号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李某1微信扫码支付嫖资850元,后刘某向吴某转账介绍费400元。廖某介绍卖淫获利1100元。
被告人吴某,外号“王雪”。1.2024年5月18日4时9分,嫖客李某1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吴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位置及房号发送给吴某,期间李某1因等待太久,向吴某说不要了,后廖某接过电话告知李某1马上小姐就到,卖淫女刘某上门,与李某1在某小区24栋7楼4号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李某1微信扫码支付嫖资850元,后刘某向吴某转账介绍费400元。2.2024年5月19日1时21分,嫖客钟某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吴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吴某,1时26分,吴某通过微信“封心锁爱”向代某微信“唯我独尊”发送消息:地址定位,然后卖淫女张某1前往指定地址与嫖客钟某在某小区房间发生性关系,钟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600元。3.2024年5月19日17时许,杨某1通过微信联系吴某需要卖淫女,并发送了所在地址。17时44分,吴某通过微信“封心锁爱”向代某微信“唯我独尊”发送消息,代某介绍卖淫女张某1前往,与嫖客杨某1在西昌市某安置小区10栋一单元18-6房间发生性关系,杨某1微信扫码支付嫖资620元,代某事后转给吴某270元介绍费。4.2024年5月19日2时08分,嫖客余某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吴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吴某,卖淫女张某1上门,与余某在某酒店5017房间发生性关系,余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520元。吴某介绍卖淫获利670元。
被告人陆某,外号“豪哥”、“大哥”、“岁月如故”、“ujunhao201213”。自2024年4月起,陆某通过卖淫女乔某介绍认识廖某、吴某,廖某将的电话给陆某用于接听招嫖电话。1.2024年5月4日1时21分,嫖客勒某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陆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陆某,卖淫女吴某上门,与勒某在西昌市某酒店8923房间发生性关系,勒某现金支付嫖资800元。2.2024年5月13日2时52分,嫖客勒某1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陆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位置发送给对方后,卖淫女乔某上门,与勒某1在西昌市滴水岩街某房间发生性关系,勒某1微信支付票资650元;当日3时40分,勒某1再次拨通招嫖电话找陆某又要一个小姐上门,后卖淫女刘某上门,与勒某1在西昌市滴水岩街某房间发生性关系,勒某1微信支付嫖资1030元。陆某介绍卖淫获利640元。
被告人代某,微信昵称及微信号“东山在起”、“aadgj345”、“唯我独尊”、“aadgj88”、“小可爱”等。代某在2024年春节后来到西昌,开始通过网络“招嫖代聊”在QQ等社交软件散布招嫖信息后安排张某1、刘某、吴某等卖淫女上门服务,后按照比例与招嫖人员、卖淫女分配嫖资。1.2024年5月20日,代某使用“唯我独尊”、“aadgj88”向卖淫女刘某(微信“宝贝儿”)发送信息,后卖淫女刘某与嫖客胡某在西昌市某酒店发生性关系,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600元嫖资。2.2024年5月19日01:26,吴某通过微信“封心锁爱”向代某微信“唯我独尊”发送消息地址定位,然后代某介绍卖淫女张某1前往,与嫖客钟某在领地悦邛海1期2栋5楼1号房间发生性关系,钟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600元。3.2024年5月19日01:26,吴某通过微信“封心锁爱”向代某微信“唯我独尊”发送消息,代某介绍卖淫女张某1前往,与嫖客杨某1在西昌市某安置小区10栋一单元18-6房间发生性关系,杨某1微信扫码支付嫖资620元。代某介绍卖淫获利240元。
被告人赵某,外号“飞机”。赵某自2022年8月开始代聊招嫖,到2024年3月从廖某处学会自制招嫖卡片后,开始自己制作招嫖卡片在各酒店附近进行抛洒招嫖,后进行推单介绍卖淫:1.2024年4月11日22时1分,嫖客胡某2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赵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赵某,卖淫女李某2上门,与胡某2在西昌某酒店房间发生性关系,胡某2微信扫码支付嫖资800元。2.2024年5月17日2时6分许,嫖客胡某3与卖淫女吴某在西昌市某酒店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600元,后吴某向赵某微信转账270元,经赵某指认该转账为介绍吴某卖淫抽取的介绍费。赵某介绍卖淫获利63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代某、吴某、陆某、赵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陆某系累犯,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吴某的部分事实系吴某作为卖淫女因处于生理期,无法与嫖客发生性交易,而由其他被告人介绍其他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交易;吴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代某、陆某、赵某在本市通过在街面上撒招嫖小卡片或从微信、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发布招嫖信息,并通过网络、线下、朋友介绍等多种途径认识结交卖淫中介,吸引招揽嫖客,后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安排、介绍卖淫女上门从事卖淫违法行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吴某从事卖淫活动的同时,也向其他卖淫中介、卖淫女介绍嫖客,并从嫖资中抽取介绍费非法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4年4月11日22时1分,嫖客胡某2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赵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赵某,卖淫女李某2上门,与胡某2在西昌某酒店房间发生性关系,胡某2微信扫码支付嫖资800元。
2.2024年4月30日22时49分,嫖客杨某1拨打在酒店门口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廖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廖某,卖淫女乔某上门,与杨某1在西昌市某酒店310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杨某1微信扫码支付嫖资800元。
3.2024年5月4日1时21分,嫖客勒某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陆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陆某,卖淫女吴某上门,与勒某在西昌市某酒店8923房间发生性关系,勒某现金支付嫖资800元。
4.2024年5月6日2时33分,嫖客卢某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廖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廖某,卖淫女吴某上门,与卢某在西昌市某假日酒店发生性关系,卢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1038元。
5.2024年5月7日,嫖客李某拨打在酒店门口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廖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廖某,卖淫女吴某上门,与李某在西昌市某青年旅社511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李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750元。
6.2024年5月13日2时52分,嫖客勒某1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陆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位置发送给对方后,卖淫女乔某上门,与勒某1在西昌市滴水岩某房间发生性关系,勒某1微信支付票资650元;当日3时40分,勒某1再次拨通招嫖电话找陆某又要一个小姐上门,后卖淫女刘某上门,与勒某1在西昌市滴水岩街某房间发生性关系,勒某1微信支付嫖资1030元。
7.2024年5月17日2时许,赵某介绍嫖客胡某3与卖淫女吴某在西昌市某酒店发生性关系,胡某3支付嫖资600元,后吴某向赵某微信转账270元作为介绍费。
8.2024年5月18日4时9分,嫖客李某1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吴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位置及房号发送给吴某,期间李某1因等待太久,向吴某说不要了,后廖某接过电话告知李某1马上小姐就到,卖淫女刘某上门,与李某1在某小区24栋7楼4号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李某1微信扫码支付嫖资850元。
9.2024年5月19日1时21分,嫖客钟某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吴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吴某,1时26分,吴某通过微信“封心锁爱”向代某微信“唯我独尊”发送消息,然后卖淫女张某1前往指定地址与嫖客钟某在某小区1期2栋5楼1号房间发生性关系,钟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600元。
10.2024年5月19日2时08分,嫖客余某拨打在路上捡到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吴某谈好嫖娼价格并将所在酒店及房号发送给吴某,卖淫女张某1上门,与余某在某酒店5017房间发生性关系,余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520元。
11.2024年5月19日17时许,嫖客杨某1通过微信联系吴某需要卖淫女,并发送了所在地址。17时44分,吴某通过微信“封心锁爱”向代某微信“唯我独尊”发送消息,代某介绍卖淫女张某1前往,与嫖客杨某1在西昌市某安置小区10栋一单元18-6房间发生性关系,杨某1微信扫码支付嫖资620元,代某事后转给吴某270元介绍费。
12.2024年5月20日,代某使用“唯我独尊”、“aadgj88”向卖淫女刘某(微信“宝贝儿”)发送信息,后卖淫女刘某与嫖客胡某在西昌市元园酒店发生性关系,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600元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4年8月21日,凉山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受本案登记,凉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户籍信息,证实五名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抓获经过,证实2024年6月12日,民警将被告人廖某抓获归案;2024年5月23日,民警将被告人陆某、吴某抓获归案;2024年5月26日,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归案;2024年5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代某抓获归案。
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廖某的手机一部;被告人陆某的手机一部;被告人吴某的手机一部、避孕套两个;被告人代某的手机三部、电话卡两张;被告人赵某的打印机一台、切纸刀一台、手机两部、招嫖卡2174张。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涉案人员使用电话号码的通话记录。
酒店住宿记录,证实涉案嫖客的酒店开房记录。
手机提取数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各被告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交易明细,证实涉案人员的微信交易情况。
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代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陆某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陆某因犯抢夺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同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
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4年4月,其将自己的两个电话号码以500元的价格租给他人使用。同年5月,其发现自己出租的电话号码印在了招嫖小卡片上,其联系租电话号码的人,要求增加费用,租电话号码的人又向其转账60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廖某就是租用电话号码的嫌疑人。
证人刘某、张某1、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三人系卖淫女,三人在西昌市通过他人的介绍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刘某辨认出吴某是给自己介绍过嫖客的嫌疑人;张某1辨认出代某是给自己介绍过嫖客的嫌疑人。
证人李某、卢某、杨某1、钟某、胡某3、胡某2、余某、李某1、勒某、勒某1、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通过拨打招嫖卡片上的电话号码与招嫖人员取得联系,随后在招嫖人员的介绍安排下,与卖淫女发生性交易的事实经过。上述证人分别辨认出与自己发生性交易的卖淫女。
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2年7月底,其认识了吴某,之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4月,其发现吴某在卖淫,其时常在吴某上门卖淫时送吴某去酒店。2024年1月,其发现西昌有很多人在酒店附近撒招嫖小卡片,自己也想通过介绍卖淫赚钱。其买了彩色打印机、打印机墨水、钢板纸、裁纸刀自己制作招嫖小卡片,在酒店多的地方撒小卡片,等嫖客打电话,然后给嫖客介绍卖淫价格,谈好价格以后将卖淫女吴某、乔某等介绍给嫖客进行性交易。其印在小卡片上的电话号码是自己从微信好友那儿租来的。其和陆某有相互推单的情况,其没有卖淫女安排的时候,就把单子推给陆某。吴某也会接听嫖客打来的电话并向其他卖淫女介绍嫖客。
被告人陆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4年4月,其到西昌后经女友乔某认识廖某,廖某让其和吴某、乔某一起通过介绍卖淫赚钱。其负责接听嫖客电话,与嫖客约好单以后把嫖客所在酒店、嫖客的电话号码发给廖某,廖某安排卖淫女上门卖淫。几人商量的嫖资是600元-800元,包夜嫖资是1200元-1800元,嫖资分一半给卖淫女,剩下一半由其和陆某平分。招嫖小卡片是廖某自己制作的。其接听了嫖客的电话后将单子发给廖某,廖某介绍了吴某、乔某等卖淫女去卖淫。
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自2023年3月开始到西昌从事卖淫活动,在卖淫期间认识了其他一些卖淫女和招嫖老板,招嫖老板会向其介绍嫖客并抽成,微信名“唯我独尊”就是招嫖老板之一。2024年4月,其曾经向“小裙子”介绍了一个嫖客,嫖资是800元,“小裙子”给其400元作为介绍费。其还向“唯我独尊”介绍了一个嫖客。其和廖某是男女朋友,廖某在租住的房间里制作了招嫖小卡片,同时介绍嫖客给卖淫女包括自己。如果有嫖客联系其卖淫,而其身份不舒服时,其就把嫖客介绍给“唯我独尊”,“唯我独尊”安排其他卖淫女上门卖淫,其抽取45%的嫖资作为介绍费。
被告人代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2年疫情结束后,其开始在西昌介绍卖淫。其使用了6个微信号介绍卖淫,微信昵称有“东山在起”、“唯我独尊”、“小可爱”、“妮妮”。其最初介绍严忠群和“章鱼小丸子”卖淫,后来开始在微信群、连信、抖音、陌陌等聊天软件上招聘代聊,发展了10多个代聊,代聊把嫖客所在的酒店和房间号、电话号码发给自己,自己再安排卖淫女上门卖淫,其和代聊、卖淫女按比例分取嫖资。其介绍了张某1、“小裙子”、吴某等4、5个卖淫女去卖淫,其抽取嫖资的10%作为介绍费。
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2年8月,其女友谭娟让其介绍卖淫赚钱,其在微信、快手、QQ上寻找嫖客,找到嫖客后,将嫖客的信息发给“军哥”、廖某,二人安排卖淫女上门卖淫,其抽取嫖资的45%作为介绍费。2024年3月,其购买了一台彩色打印机制作招嫖小卡片,将小卡片撒在酒店门口,接到嫖客电话后联系微信好友让他们安排卖淫女上门卖淫。其给“军哥”介绍了二三十单,其给廖某介绍了十单左右,其给“英雄”介绍了二十单左右,其给“清风”介绍了二十单,其给“姐的霸气你学不来”介绍了二三单。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联系、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代某、吴某、陆某、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吴某从事卖淫活动的同时,介绍他人卖淫,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亦构成介绍卖淫罪。对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吴某的部分事实系吴某作为卖淫女因处于生理期,无法与嫖客发生性交易,而由其他被告人介绍其他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交易的意见,不影响其定罪,本院不予采纳。陆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吴某的辩护人提出吴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陆某先行羁押三十七日,折抵刑期三十七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4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
二、被告人廖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廖某先行羁押十七日,折抵刑期十七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4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
三、被告人代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代某先行羁押三十二日,折抵刑期三十二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4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
四、被告人赵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某先行羁押九十日,折抵刑期九十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5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4日止)。
五、被告人吴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某先行羁押三十七日,折抵刑期三十七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4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
六、扣押在案的手机、避孕套、电话卡、打印机、切纸刀、招嫖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涛
人民陪审员 胥 林 英
人民陪审员 赤黑挖曲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正 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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