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引发热议:女子恋爱两年间花费男友96万元,分手后男友要求全额退还,女子却回应:“那可是我的青春和贞洁。”这句话,乍听之下令人动容,细想之后却令人警觉——青春和贞洁,何时变成了可以用96万元定价的商品?恋爱中的大额花费,究竟是爱情的见证,还是以结婚为名的隐性交易?在这场纠纷中,我坚决支持男方依法起诉返还,因为法律不容许以感情为外衣的财产索取,更不应纵容“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消费式交往。
一、“彩礼款”之辩:大额赠与的真实意图
新闻中,女子似乎将男友给予的钱款否认为“彩礼款”。在法律上,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大额财物。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这是基本法律常识,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然而,本案中的96万元是否全部属于“彩礼”,需要具体分析。但无论如何,恋爱期间一方持续向另一方支付巨额款项,总计高达96万元,已经远远超出日常恋爱消费的正常范畴。一名普通工薪阶层两年收入也不过十几二十万元,96万元足以购买一套小城市的住房,或者作为创业启动资金。如此巨额的给付,任何一个理性人都不会认为这只是“请客吃饭”或“表达爱意”——其背后必然隐含着以结婚共同生活为前提的期待。当这个前提落空,给付方当然有权要求返还。
女子所谓的“那可是我的青春和贞洁”,本质上是在将两性关系和情感投入进行货币化定价。这种观点不仅违背了人格尊严不可用金钱衡量的基本伦理,也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恋爱中的时间付出、情感投入、亲密关系,是双方自愿的选择,不存在“一方消费、另一方付费”的逻辑。如果按此逻辑,男子的青春和付出又如何计价?他两年间付出的不仅是金钱,还有时间、精力和真情,难道他的青春就一文不值?
二、“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花费交往,应当受到法律否定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即使某些行为不直接违反具体法律条文,但如果违背了社会基本道德和善良风俗,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以恋爱为名、行索取之实,持续接受对方巨额财物却最终不与对方结婚,甚至在交往中从未真正打算结婚,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法院通常会审查赠与是否“附条件”——即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果能够证明大额给付是基于结婚预期,那么分手后可以视为“条件不成就”,赠与失效,应予返还。
近年来,多地法院已有类似判例。例如,浙江某地法院审理的男子给女友转账140余万元,分手后法院判决返还,理由是“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大额财物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不成就时应当返还”。另一个案例中,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轿车、支付首付款等,分手后法院也判决返还或折价补偿。这些判决释放出清晰的信号:法律不支持“以恋爱为名、行敛财之实”的行为。
三、警惕“情感剥削”:恋爱不是一场买卖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社会上确实存在一部分人,将恋爱和婚姻异化为获取财富的手段。他们利用对方的感情、信任以及对婚姻的渴望,不断索取礼物、转账、旅游、奢侈品,甚至直接索要现金。一旦对方财力不济或者提出结婚,便以各种理由分手,然后再寻找下一个目标。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情感剥削,与诈骗虽不完全相同,但同样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底线。
本案中,女子两年花掉96万元,平均每月花费4万元。试问,一个普通年轻人每月收入多少?如果不是家中殷实或自身高薪,这样的消费水平显然是对方难以承受之重。如果女子真心与男友共同生活、计划未来,她理应体谅对方的经济压力,而不是心安理得地挥霍。反过来,如果她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不会与对方结婚,却依然接受巨额财物,那便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支持男方起诉:法律应成为善良人的后盾
当然,也有人会为女子辩护:恋爱是你情我愿,钱是你主动给的,凭什么要回?这种观点混淆了“日常消费”与“大额给付”。一顿饭、一束花、一场电影、一件小礼物——这些属于日常恋爱消费,分手后当然不能要求返还,因为那是双方共同享受的感情生活成本。但是,动辄数万、数十万的转账、购车、购房首付款、奢侈品包袋,已经远远超出了“日常”范畴,其性质更接近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财产转移。如果婚姻没有发生,财产应当返还。
因此,我坚决支持男方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女方,要求返还96万元中超出日常恋爱消费的部分。具体返还多少,可以由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当地习俗、钱款用途、是否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裁量。但无论如何,绝不能让“恋爱两年花掉96万,分手后一分不退”成为被默许的社会现象。那将是对诚实劳动者的惩罚,对投机取巧者的鼓励。
五、结语:为了一棵树,放弃整片森林?
青春确实宝贵,贞洁也确实值得珍视,但它们从来不是可以标价出售的商品。如果一个人把自己的青春和贞洁当作换取96万元的筹码,那么她贬低的不是那96万元,而是她自己的人格。反之,对于那些真心想寻找人生伴侣的人来说,恋爱应当是平等、尊重、相互付出的过程,而不是一方倾尽所有、另一方照单全收的单向消耗。
支持男方起诉,不是为了惩罚谁,而是为了确立一个朴素的法律和道德底线: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付出,若结婚不成,应当返还;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消费,不应让对方买单。 只有这样,才能遏制愈演愈烈的“恋爱致富”歪风,让恋爱回归情感的本质,而非沦为一场精心算计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