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关系中敲诈勒索罪的入罪与出罪
前言
我们日常提到的敲诈勒索,大多是陌生人的威胁、暴力索要财物。而诞生于婚恋关系的敲诈行为,因其天生披着感情纠纷的外衣而更具有隐蔽性。常常表现为,一方利用亲密交往期间掌握的另一方私密照片、视频或家庭关系等“把柄”,以“分手补偿”“青春损失费”“封口费”等名义索要财物,不仅迷惑性强。本文旨在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相关司法案例,对婚恋关系中敲诈勒索罪的入罪认定及出罪进行讨论。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使得被害人陷入恐惧,并基于恐惧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该行为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并基于该恐惧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二、婚恋关系中敲诈勒索的典型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因婚恋关系中涉及的敲诈勒索,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形:行为人以公开被害人的裸照、亲密视频相要挟,索要财物。
如2020年某案,被告人林某某因经济困难,以裸照及视频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7万元,后又多次以相同手段索要20万元、15万元。法院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并非基于任何合法的债权或权利基础,纯粹是借机勒索。又如2019某案,被告人刘某某以公布裸体视频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累计达52万余元。法院明确指出,被害人交付钱财系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而非被骗后自愿交付,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方以曝光裸照、亲密视频等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即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婚恋关系结束后,一方以暴力殴打、非法拘禁逼迫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等。
在2019年的一份判决中,被告人唐某某在分手后,以索要“青春损失费”为由,对被害人进行打骂、威胁恐吓,甚至持工具刺伤其腰部,逼迫其书写遗书,最终迫使被害人支付36000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同样是在婚恋关系结束后,持续跟踪滋扰或者发送恐吓短信等手段索取财物的,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2019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人陈某某在协商分手时,多次通过微信发送威胁、恐吓信息,要求支付5万元“分手费”,被害人因害怕被迫转账3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那假如手段相对缓和一点,只是曝光婚外情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是肯定的。同样是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长期以公开婚外情关系相要挟,勒索被害人23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此,我们就需要探讨一个话题:
以恶害相通告是否必然要求是非法行为?
答案是否定的。恶害相通告不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让对方感到恐惧,且行为与索财之间成立联系,依旧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举个例子,张三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李四全责。张三发现李四酒驾,故张三向李四索要十万元私了,否则报警。按理说,举报违法犯罪是公民的义务,但将报警与索财挂钩,仍然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婚恋场景同样如此,行为人以公开被害人婚外情相要挟索,手段虽然看起来“温和”,但该行为与索财产生联系,仍然会被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三、敲诈勒索罪的出罪(主观层面)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层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看行为人索取的是否属于“不该拿的钱”。如果索取的财物,不是行为人应该拿到的,就成立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索取的财物可能属于行为人,则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出罪。所以,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是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出罪标准,当然也必须考虑索要的金额是否未超出合理范围。回到婚恋关系中,婚恋期间双方存在借贷支出往来,存在合法债权的情况下,一方索财的行为即便稍微出格,甚至有要挟的成分在,也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构成敲诈勒索。此外,在同居关系中,因双方财产混同、账目不清而导致说不清楚到底谁欠谁钱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对这种情况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收益,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不同因素进行分割。因此在同居关系中,一方存在财产权利情况下,索要的财物属于自己(合理范围内),即便手段略为出格,亦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最后分享一个案号为(2020)闽02刑终302号的入库案例:何某某因妻子与被害人发生婚外情,在追踪到被害人住处后,以家庭生活受影响、经济蒙受损失为由索要赔偿。法院认为,被告人因婚外情事件产生实际经济损失和费用,同时精神遭受损害,其索财动机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要求对方承认过错等。提出的八万元赔偿数额与对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相比,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难以体现索赔的非法性。最终认定何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宣告无罪。四、结语
感情没了,分手在所难免。既然留不住人,也应该留住最后的体面。法律能界定行为的边界,却填补不了情感的缺口,守住底线,好聚好散,才是对一段关系最好的收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