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万事兴,法治护安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昌吉州两级法院持续深化家事审判改革,以法治力量筑牢社会稳定之基,持续推动家庭治理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聚焦家事审判领域热点问题,以“法、理、情”交融为准则,深入挖掘司法案例中的规则指引价值与社会治理价值,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司法力量。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嘉言懿行,和气致祥。即日起,“昌吉中院”微信公众号推出“法润嘉和 典入民心”家事审判专栏,通过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学习宣传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司法裁判中的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
恋爱转账不全是彩礼返还婚约财产应厘清边界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李某与白某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李某父母按照本地婚嫁习俗向白某支付见面费1万元。2024年8月,双方订立婚约,李某向白某交付彩礼9.8万元,并出资3万余元为白某购置三金饰品。二人恋爱期间,李某陆续为白某购买项链、戒指等首饰,并多次通过微信向白某转账、发送红包。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并解除婚约,李某就彩礼、见面费、微信转账及首饰价款返还事宜多次与白某协商未果,遂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白某返还前述全部财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案涉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应当结合给付财物的主观目的、当地婚嫁习俗、物品价值属性综合判定。本案中,彩礼9.8万元及三金饰品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白某当庭认可并同意返还;案涉1万元见面费系男方基于成婚期许的附条件赠与,并非无偿情感馈赠,依法应予返还;微信转账中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爱意寓意的款项以及单笔金额未超1万元的小额转账,属于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不具备彩礼属性,无需返还,而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水平的大额转账,不属于日常恋爱消费,判令白某予以返还;案涉戒指、项链均于情人节购置,属于恋爱阶段表达情意的无偿赠与,对李某要求返还该部分财物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订婚后分手引发的婚约彩礼返还典型纠纷,本案裁判清晰划定彩礼与恋爱日常赠与的法律界限,明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超出日常生活水平的见面费、彩礼现金、三金、大额款项均属于彩礼范畴,而带有特殊寓意的转账、节日纪念小额礼品、恋爱期间购置的普通首饰及小额转账仅为增进感情的无偿消费赠与,不纳入彩礼范围。同时,确立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情形下彩礼应当返还的裁判规则,既要依法平衡婚恋双方财产权益,也要引导社会大众树立理性、文明的婚恋婚嫁观念,区分附结婚条件的财物给付与单纯情感馈赠,自觉抵制高额彩礼陋习,倡导简约适度的恋爱消费与婚嫁习俗,推动形成文明和谐的家风婚俗。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目、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昌吉州中院民一庭
邱文丽
编辑:刘 玥
审核:景学军 朱立文 李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