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拼命冲业绩拿下销售亚军,
获得15万购车奖金资格,
却因和同部门同事恋爱
迟迟未等到兑现奖励!
员工仲裁索要15万奖金,
官司一路打到二审,
最终法院判谁胜诉?

蒋某入职厦门某公司,任职销售岗位,其年度业绩超280万元,排名第二,获公司15万元购车奖励。公司却迟迟不兑现,沟通无果后,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5万元奖励。

公司提出三点拒发理由:一是蒋某违反公司制定的铁律,与同部门同事谈恋爱;二是蒋某提前提出离职,早于5月奖金发放时间;三是蒋某未提供购车凭证,不满足购车基金领取条件。仲裁裁定公司需全额支付15万元奖金。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婚姻自由且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公司“禁止同部门员工谈恋爱”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蒋某已获得销售亚军荣誉,奖金发放时间系公司单方可控事项,公司不得利用自身制定的发放时间规则变相剥夺劳动者已取得的合法奖励权益。
涉购车基金本质属于业绩货币奖励,系公司为激励员工业绩而设立的劳动报酬类奖励,员工已通过达标业绩付出对应劳动对价,是否实际购车不影响奖励的发放条件,公司无权以此拒付奖金。
最终判令公司限期向蒋某足额支付15万元“铁军之王”第二名奖金。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主张设立购车基金目的是鼓励员工购车,必须实际购车才能发放,但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其为普通货币奖金、无需购车即可领取,事实认定有误。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需支付15万元奖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购车基金性质:从公司《2019年奖励计划》的内容可以看出,购车基金奖励的形式是货币,而非车辆实物,也不能体现公司主张的必须购车才能发放奖励,一审认定无误。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15万元奖金需要代扣个税等费用,但一审判决书未标注该内容,二审予以更正。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明确公司10日内支付蒋某15万元奖金(该金额尚未扣除公司依法代扣代缴的各项税费)。驳回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小编有话说
@用人单位,
企业规章制度,
必须经由民主商议等合法程序,
内容不得侵犯员工法定人身权利!
各类业绩奖励本质为劳动报酬,
员工达标后依法享有领取资格,
企业不得增设与劳动无关的附加条件,
无故克扣奖金。
只有守住用工法律底线,
劳动双方才能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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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楚仁轩
来源/湖北人社综合申工社、陕视新闻
编发/湖北人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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