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法院和解筆錄(一九五〇年度法字第 七六三 號)
正文:
茲有顧某某與俞某某因離同居一案經本院於八月 十日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事實及內容如下:
被告俞某某現任職於本市人民銀行現金管理部,家中原有妻室,已生育子女四個,於一九四二年同原告顧某某(為伪军政部所属钢鐵廠同事)實行同居,共生有二子,長名樂樂年四歲,次名小星年二歲,嗣因双方意見不合,且被告不照顾其生活,乃申诉来院,於八月十日下午審訊和解成立。
和解內容:
(一)
顧某某與俞某某雙方自願正式脫離同居關係,今后各听自由,互不干涉。
(二)
经双方协议,为照顾原告就业便利,長子樂樂歸顧某某撫育,(分居期間小孩全由所俞某某撫育),次子小星由俞某某撫育。
(三)
俞某某自願將向陳姓租頂之上海襄陽路三八三弄二十號房屋一幢之租賃權移轉於顧某某承居,其餘屋分租之全部收入作為大孩樂樂之教养费。現由俞某某点交亭子间一间给顧某某暫時居用,其余待明年六月十三日俞某某与三房客李某所訂之租約期滿,即由顧某某全部收回自用。
(四)
俞某某自願給顧某某生活費九二白梗米拾石,该米分两次给付,计本年八月廿五日前先付四石,九月十日前付四石,九月廿五日付二石。如折付人民幣,可依照本市特约米店九二白梗米當日牌價計算。
另附:
立自願書
因前在重慶一時错误,與你夫俞君發生曖昧關係,並生两孩。現今思之,俞君早有妻室,實在不該再误。從今以後,自願與俞君永久脫離關係。惟二孩歸俞君扶養,將來我能自立更生時,常来探望二孩,将来等二孩有自立能力时,生母要抚养一部分之权,恐口無憑,特由雙方議定之。
致戚某某女士
顧某某立
一九五〇年三月十八日
一、文书基础概况与时代总背景
两份文书成文于1950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婚姻法》正式落地前夕(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案件管辖为无锡市人民法院,案由是有配偶男性与第三方女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人物关系梳理:俞某某(男方,无锡人民银行现金管理部公职人员,原配戚某某已有4名婚生子女)、顾某某(女方,抗战时期与男方在伪军政部钢铁厂相识同居,育有二子:乐乐、小星);3月顾某某先行写下自愿书,8月经法院正式出具司法和解笔录,以官方文书固化解除关系、子女抚养、经济补偿、房屋权益等约定。
1950年是新旧婚姻制度剧烈交替的节点:旧中国一夫多妻、纳妾、婚外同居、姘居等陋习遗存大量存在;新政权以《婚姻法》确立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禁止重婚、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法院开始系统性受理旧式同居、纳妾、婚外关系解除纠纷。这份文书正是旧式两性遗留关系,在新法律框架下被规范清理的典型民间司法样本。
二、《立自愿书》文本解读(1950.3.18,前置民间协议)
1. 关系起源:抗战乱世下的婚外同居
文书提及“前在重庆一时错误,与你夫俞君发生暧昧关系”,时间锚定抗战时期(民国战时):抗战时期大量公职、军工人员内迁重庆,人口流动频繁、战时秩序混乱,婚恋约束松弛;俞某某当时已有原配妻子戚某某,仍与同事顾某某建立同居关系并生育子女,属于民国时期非常普遍的姘居行为(区别于纳妾,无仪式、无名分,属于战时非正式同居)。
女方自我定性为“错误”,是新旧观念碰撞下的典型表达:民国民间对婚外同居包容度较高,但新中国成立后,一夫一妻制度成为硬性准则,顾某某主动将过往关系定义为过错,适配新的社会伦理要求。
2. 自愿书核心约定与留白
1. 核心承诺:永久断绝关系
女方主动提出脱离关系,主动承认男方已有妻室,继续纠缠不合新规,契合新婚姻法打击婚外同居、维护一夫一妻的导向,这份自愿书也成为后续法院和解的民间基础证据。
2. 子女抚养前置约定:初期约定二孩归男方抚养
自愿书写明“二孩归俞君扶养,自立后可探望、具备能力后可分担抚养责任”,体现女方现实妥协:建国初期女性就业渠道有限,顾某某作为脱离依附关系的单身女性,独立抚养两个幼儿经济压力极大,因此暂时将抚养权交由公职、收入稳定的男方;同时保留探望权、后续经济帮扶权,是弱势女性为子女保留的底线权利。
3. 文书抬头致男方原配戚某某,是关键人情与伦理表态
顾某某直接向原配致歉表态,而非写给同居对象俞某某,本质是主动安抚正妻情绪、化解家庭矛盾:新政权保护合法婚姻配偶,原配戚某某的婚姻权利是法律优先保护对象,这份书面表态可打消原配顾虑,避免家庭内部冲突持续激化,也是男方愿意配合后续补偿的重要前提。
3. 自愿书与后续法院笔录的差异:约定发生调整
3月民间自愿书写明两个孩子都归男方抚养,但8月法院正式和解中改为长子乐乐归女方顾某某抚育、次子小星归男方抚育。
调整原因:经过数月协商与法院调解,法院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女方未来精神寄托考量,为女方保留一名子女抚养权;同时兼顾男方原配家庭接受度,幼子留在原生家庭,避免男方婚内家庭矛盾激化。
三、《无锡市人民法院和解笔录》司法文本深度解读(1950年8月,官方最终确权)
(一)案件案由的时代司法表述:“离同居”的法律过渡特征
文书案由写为离同居,是1950年《婚姻法》落地初期的临时司法术语:
新中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对于民国遗留、战争期间形成的历史同居关系,并未一刀切判定违法追责,而是采用调解解除、合理补偿的柔性处理方式。
“离同居”不属于离婚(双方本无婚姻登记),是法院专门为无婚姻登记的婚外事实同居关系解除创设的案由,体现司法务实性:不追溯历史旧账,但强制终止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现存关系。
(二)当事人身份:男方公职身份是案件走向的关键约束
被告俞某某任职无锡市人民银行现金管理部,属于新中国早期国家公职人员,这一身份决定了他无法拒绝法院调解、必须履行补偿义务:
1. 建国初期公职人员被要求率先遵守新婚姻法、树立一夫一妻表率,婚外同居属于作风问题,拒不配合会面临单位处分、岗位调整;
2. 公职收入稳定,具备支付粮食补偿、移交房屋租赁权的经济能力,成为法院落实妇女补偿、儿童抚育经费的执行基础。
(三)四条和解条款:贴合1950年民生、法律、社会现实的制度设计
条款1:彻底解除同居关系,互不干涉
司法层面正式切断双方人身依附关系,从法律上杜绝后续藕断丝连,落实《婚姻法》一夫一妻的核心要求,杜绝旧式姘居关系复燃。
条款2:子女分养:平衡女性权益、儿童利益与婚内家庭稳定
长子乐乐由女方抚养,次子由男方抚养,是法院调解的折中方案:
• 对女方:保留子女抚养权,避免其彻底失去亲子联结,也为其后续生活提供精神支撑;分居期间孩子实际由男方照料,也说明前期女方生存条件不足以独立带孩子,法院待协商后才划分抚养权;
• 对男方家庭:幼子留在原生家庭,原配戚某某更容易接纳,避免婚生子女与同居子女混居引发家庭矛盾,维持公职人员婚内家庭稳定;
• 底层逻辑:儿童利益优先,同时兼顾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条款3:移交上海房屋租赁权:以不动产使用权兜底女方与长子生计
1950年住房实行公房租赁、私人转租并行制度,上海租界遗留的私人房屋租赁权具备极强财产价值,也是当时最稳定的生活保障,这条约定是对女方最重要的物质补偿:
1. 俞某某将上海襄阳路房屋租赁权转给顾某某,分租收益专门划定为长子乐乐的教养费,资金用途被司法限定,杜绝男方后续克扣、挪用,直接落实儿童抚养权益;
2. 过渡期先交付亭子间暂住,租约到期后完整收回房屋,给了女方稳定的居住预期;
3. 地域细节补充:男方在无锡工作,却持有上海房产租权,延续了民国时期江浙沪人员流动、资产跨城持有的特征,抗战内迁后战后回迁置业/租房是当时知识分子、金融从业者的普遍选择。
条款4:粮食实物补偿:1950年物资短缺背景下的最优支付方式
约定补偿九二白粳米10石,可按米店牌价折付人民币,是建国初年通货膨胀、物资紧缺时代的典型补偿形式:
1. 1950年新中国刚结束战乱,物价波动大、纸币信用不稳定,粮食是硬通货,用粳米作为补偿,远比现金更能保障女方基本温饱;“九二白梗米”是当时城市居民主流口粮,属于标准供给粮食;
2. 分三期给付、设置明确时间节点,法院通过分期条款约束男方履约,防止拖欠;折付人民币的约定,则兼顾了货币支付的灵活性,适配市场交易需求;
3. 补偿定位:并非“分手费”,而是对女方同居期间劳务付出、生育损耗、独立后生存困难的生活扶助,是新法律对弱势女性的兜底保障。
四、两份文书折射的1950年代初三大时代核心特征
1. 婚姻制度:从旧式松散姘居,强制转向现代一夫一妻制
民国时期,公职人员、商人战时婚外同居、姘居属于社会默许现象;1950年《婚姻法》实施后,国家通过司法力量介入清理历史遗留关系:不审判过往历史过错,但强制终止现存非法同居关系,用调解+补偿替代惩罚。
对男方:公职身份约束其必须服从新规;对女方:不再将同居女性简单污名化,通过房屋、粮食、抚养费给予物质补偿,摆脱旧社会“姘妇无人管”的困境;对原配:婚姻的法定优先权被彻底确认,婚外关系不再具备任何合理性。
2. 社会治理:对历史遗留问题“柔性清算”,拒绝一刀切追责
文书全程没有追责、罚款、处分字眼,全程以和解、自愿协议为核心:顾某某写下自愿脱离关系的书面说明,俞某某自愿履行补偿,法院仅做确权与履约监督。
原因在于:战时同居属于特殊历史环境产物,新政权区分战时历史遗留问题和解放后新增婚外同居,前者调解解除、经济补偿即可;后者则会按重婚、作风问题严厉处分,体现治理的务实性。
3. 民生保障:物资短缺时代,实物优先于货币,妇女儿童权益落到实处
1950年国内物资尚未完全恢复供给,纸币币值不稳,因此抚养费、生活费不用现金定额,选择粮食+房屋使用权两大刚需作为补偿:粮食管温饱,房屋管居住,租金固定用于孩子教育,把抽象的“保护妇女儿童”法条,转化为可落地的实物权益。
同时,子女抚养权拆分、生母保留未来探望与帮扶权利,也突破了旧社会“外室子女不入族谱、生母再无关联”的旧习俗,赋予非婚生子女、生母法定的人文与权利空间。
五、史料价值总结
这份民间自愿书+法院司法和解笔录组合文书,是稀缺的苏南建国初期婚姻司法一手史料:
1. 法律层面:见证1950年《婚姻法》落地初期,地方法院处理历史遗留同居纠纷的司法逻辑、临时案由、调解范式;
2. 社会层面:展现战时婚恋遗留问题在新社会的收尾方式,一夫一妻制度如何通过司法走进普通城市居民生活;
3. 民生层面:还原建国初粮本位的经济特征、上海-无锡跨城房产租赁的资产形态、非婚生子女与同居女性的权益保障变迁;
4. 人文层面:跳出非黑即白的道德评判,看见乱世两性选择、新制度改造旧习俗过程中,个人的妥协、让步与底线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