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以投资或婚恋为名索要财物,有明确的借贷合意、款项数额较大且非日常赠与或属彩礼属性,且双方无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应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予以审理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缔结婚姻 彩礼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于2023年6月相识,2023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前,原告邓某向刘某转账三笔款项:分别于2024年7月12日转账21,000.00元、2024年7月12日转账48,000.00元、2024年7月19日转账30,000.00元,合计99,000.00元。
另查明,2024年4月1日,邓某向库伦旗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1.要求判令邓某与刘某离婚,并返还邓某款项11,810.00元;2.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车贷款及房屋贷款共计22,000.00元平均分割,3.案件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2024年6月7日,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052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对案涉款项99000.00元表述为“刘某提交的库伦旗巴图牲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采购证明、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刘某从库伦旗巴图牲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买的牛就用邓某给付的99,000.00元所购,因此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并判决:1.准予邓某、刘某离婚;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刘某给付邓某偿还车贷款6948.52元;3.邓某、刘某共同出资购买的日产奇骏荣耀(2.OL)车辆归刘某所有;4.车辆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刘某负责偿还;5.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4年8月9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05民终232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1准予邓某、刘某离婚;2.刘某于2024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邓某偿还车贷款6948.52元;3.邓某与刘某共同出资购买的日产奇骏荣耀(2.OL)车辆归刘某所有;4.车辆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刘某负责偿还,5.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其他款项性质不予确认,双方有证据可另案主张权利;6.一审案件受理费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均由邓某承担。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2025)内0524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邓某不服,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内05民终291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2025)内0524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邓某99,000.00元;三、驳回上诉人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民间借贷还是返还原物,核心在于准确区分借贷、赠与及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是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通过转账备注、还款承诺等证据,判断是否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对方提出要求,是否基于出借的意思而支付相关款项,而非基于恋爱、婚约关系无偿赠与或具有缔结婚姻的彩礼性质。
二是审查婚姻缔结与存续的真实意图。结合双方相识时间、登记结婚后是否建立稳定夫妻感情予以判断。本案男女双方婚前一方以投资名义向对方索要大额财物,双方登记结婚后短期内迅速离婚,无真实共同生活意愿及共同生活的事实,案涉款项并非基于恋爱赠与或彩礼性质,应当认为双方无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所以案涉款项并非基于正常婚恋关系产生的财产往来赠与或具有缔结婚姻的彩礼性质。
三是审查借款金额、用途。案涉款项通常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正常日常恋爱赠与范畴,且返款实际由接受一方个人占有、使用或支配,并非实际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等共同用途。
四是审查行为性质与公序良俗。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向一方索取财物,婚后无正当理由迅速离婚,实质系借婚姻关系获取财产利益,违背诚信行为与公序良俗,不应获得鼓励与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