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丽
2023年10月1日,陶某与罗某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陶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罗某支付了多笔款项,其中部分转账附有明确的文字备注,如“给老婆大人买喜欢的东西,不要求结婚,只要能陪伴在身边就好!一切都是老公自愿的赠与”。后双方感情破裂。2025年11月18日,陶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返还借款113363元。诉讼中,因罗某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陶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赠与合同纠纷,并主张撤销赠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之间的款项往来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陶某多次转账留言均明确表示“自愿赠与”“不要求结婚”,意思表示清晰且已完成交付,赠与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虽常以缔结婚姻为隐含目的,但本案中陶某已明确排除了结婚条件,仅要求对方陪伴,故该赠与不属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义务赠与。陶某主张罗某存在欺诈行为,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3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3月27日,陶某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陶某转账留言内容真实、具体,无证据证明其系在受胁迫或非自愿情形下作出,应认定赠与意思表示有效。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虽可推定与维系情感关系相关,但恋爱关系终止属于情感状态的变化,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陶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罗某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其撤销赠与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7月15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赠与不等同于“附条件的婚约”,许多人在热恋中将大额财物给付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投入,但法律对此有严格的区分标准。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婚约约定或附条件的赠与合意,否则恋爱关系中的一般赠与一旦完成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恋爱关系终止属于情感方面的变故,而非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不能仅因分手即主张返还已交付的财物。
爱情本身难以量化,但财产的流转则受法律规制。在处理亲密关系中的经济问题时,应摒弃“感情好就是一切”的侥幸心理,理性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既要有爱,又要有理;既要有情,更要有据。唯有如此,才能在情感与法律的边界上,守住各自的权益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