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的时候,他说:“不要求结婚,只要陪伴。”
分手以后,他说:“还钱。”
人类对爱情的解释,可以在一夜之间完成版本更新。
最近看了个很有意思的报道:
2023年10月,陶某与罗某确立谈恋爱了。
在交往的时候,陶某经常给罗某转账,有些转账还附上了非常明确的备注:
“给老婆大人买喜欢的东西,不要求结婚,只要能陪伴在身边就好!”
“一切都是老公自愿的赠与。”
话说得很满。
“老婆”叫了,“自愿赠与”写了,连“不要求结婚”都特意强调了。
但是!
两个人分手之后,陶某直接把罗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还钱,113363元。
起初,他说钱是借的。
后面发现“借款”站不住脚,又把诉讼请求改成撤销赠与,然后说女方存在欺诈。
可法院最终认定,转账备注中的“自愿赠与”“不要求结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赠与合同成立并且合法有效。陶某所说的欺诈,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直到前两天的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最有意思的地方,是陶某后来所有的说法,都被当初的转账备注给堵死了。
他说是借款,可当初的自己说:“自愿赠与。”
他说转账是为了结婚,可当初的自己说:“不要求结婚。”
他说受到了欺诈,法院问:证据呢?
没有。
一个人当然可以变心,也可以后悔,但法律不能陪着一个人随时修改过去。
今天说这是爱情,明天说这是债务;热恋时说心甘情愿,分手后说对方欺骗——如果这种说法都能成立,那么所谓“自愿赠与”,就只在感情好的时候有效。
感情一散,赠与自动变借款,恋人一翻脸,前任立刻成债务人。
那还要合同和证据干什么?
直接比谁分手后哭得更惨就行了。
网上一直流传一种简单粗暴的说法: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只要最后没结婚,就可以要回来。
现实可不是这样。
大额转账可能是借款,可能是普通赠与,可能是为了结婚作出的附条件赠与,也可能只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开销。
名字不同,结果完全不同。
关键不只在于“钱多不多”,而在于付款时双方究竟是什么意思,有没有谈婚论嫁,有没有借款合意,款项用在了哪里,以及聊天和转账记录里留下了什么等等。
这都是法院评判的基准之一。
恋爱不是创业失败后的破产清算。
吃过的饭、住过的房、一起旅游花的钱,以及为了表达感情送出的小额红包,不能因为关系结束,就突然变成对方欠你的债。
现在这个时代,只要出现恋爱转账纠纷,评论区里很快就会冒出两个字:
婚骗。
就好像只要收过钱,后来又提出分手,就欠对方一个交代。
有的人甚至觉得如果没有结婚,那就是对方从一开始就在布局。
这个逻辑很奇怪。
一个人后来不爱你了,不等于他从来没有爱过你。
一段关系没有走进婚姻,不等于这段关系从头到尾都是骗局。
当然,真正以恋爱、结婚为诱饵索取钱财的行为也确实存在。
曾经有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一名女子与男方建立恋爱关系后,主动联系男方时几乎都在索要房租、首饰和其他钱款;平时却经常拒接、忽视男方电话。面对领证要求,她明确表示要“给够钱才领证”,并且在交往期间从未向男方回赠财物。
法院结合双方的交往模式、感情基础和资金往来,认定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判她返还12万余元。
这才叫证据。
不是一句“她伤害了我的感情”,也不是一句“如果爱过我,为什么还要分手”。
真正的婚骗,应该追究。
但不能为了追回恋爱成本,就给一段失败的感情强行附上:TA在骗钱。
否则,所有分手都可以变成诈骗,所有前任都可能变成嫌疑人。
有的时候,最怕的不是一个人在恋爱里花了钱,而是他把所有钱都当成感情投资,盈利时叫爱情,亏损时叫诈骗。
爱可以冲动,转账却不是情绪按钮,按下去之前,最好想清楚。
毕竟,成年人表达爱意的方式可以很浪漫,但承担后果的时候不能突然失忆。
钱是自己转的,话是自己说的,备注也是自己写的。分手可以体面,也可以难看,但别一边否认过去,一边让法律替自己的冲动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