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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恋爱期间多笔转账备注“自愿赠与”“不要求结婚”,感情破裂后起诉撤销赠与,法院判了

  • 2026-10-19 21:33:58
男子恋爱期间多笔转账备注“自愿赠与”“不要求结婚”,感情破裂后起诉撤销赠与,法院判了
恋爱交往中的资金往来,究竟算借款还是无偿赠与?不少情侣分手后会因转账钱款的返还问题对簿公堂。
据法治日报消息,近日一起恋爱期间转账纠纷案尘埃落定,男方转账时备注自愿赠与、不以结婚为前提。分手后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款项,两级法院均不予支持。

2023年10月1日,陶某与罗某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陶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罗某支付了多笔款项,其中部分转账附有明确的文字备注,如“给老婆大人买喜欢的东西,不要求结婚,只要能陪伴在身边就好!一切都是老公自愿的赠与”。

后双方感情破裂。2025年11月18日,陶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返还借款113363元。诉讼中,因罗某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陶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赠与合同纠纷,并主张撤销赠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之间的款项往来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陶某多次转账留言均明确表示“自愿赠与”“不要求结婚”,意思表示清晰且已完成交付,赠与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虽常以缔结婚姻为隐含目的,但本案中陶某已明确排除了结婚条件,仅要求对方陪伴,故该赠与不属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义务赠与。陶某主张罗某存在欺诈行为,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2026年3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3月27日,陶某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陶某转账留言内容真实、具体,无证据证明其系在受胁迫或非自愿情形下作出,应认定赠与意思表示有效。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虽可推定与维系情感关系相关,但恋爱关系终止属于情感状态的变化,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陶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罗某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其撤销赠与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7月15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法治日报

编辑 谢珂 审核 杜海锋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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