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的核心认定标准,不仅要求行为人骗取财物,更需要证实其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自始没有真实结婚、共同生活的意愿,纯粹以婚恋为幌子骗取钱财。
简单来说:要定诈骗罪,必须证明对方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骗钱,根本没想踏实过日子。
但在实际办案中,我们无法仅凭“婚后失联、跑路亏钱”的结果,倒推对方初始就是蓄意骗婚。外籍女性婚后离开,有可能是事前预谋诈骗,也可能是风俗差异、生活不适、情感不和、被中介胁迫误导等合理原因。
刑事司法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定罪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正因无法百分百证实“事前蓄意诈骗”,此类案件大多达不到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不能随意以诈骗罪追责。
同时,涉外案件取证难度极大。涉案人员多身处境外,无法到案核实情况;彩礼多为现金私下交付,无转账记录、无分赃凭证,很难固定团伙诈骗、事前通谋的完整证据链,这也是难以认定诈骗罪的重要现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