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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恋爱担保车贷分手后拒担责?法院:自愿签字要连带还款

  • 2026-10-14 03:06:14
【以案释法】恋爱担保车贷分手后拒担责?法院:自愿签字要连带还款

【基本案情】相恋担保 埋下隐患

2021年4月,郭某计划购车,其与女友于某当时已有结婚意向,打算购置车辆作为二人日常代步工具。郭某与鸡东县农商行签订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出于恋爱关系,于某主动签署连带保证合同,承诺对案涉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次日足额放款,车辆登记在郭某名下。

前期郭某尚能按期还款,后停止偿还月供。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进行催收,但郭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催收无果后,银行将郭某、于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剩余全部欠款,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郭某提出罚息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免;于某则辩称双方早已分手,自己从未实际使用车辆,恋爱关系解除后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依约定责 依规裁判

法院核查借款合同、连带保证合同、放款及还款流水、催收记录等证据,确认两份合同均为当事人自愿签署,金融机构已对利率、违约条款、保证责任等关键内容加粗提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其一,郭某长期逾期事实清晰,案涉贷款罚息约定符合监管及法律要求,其减免罚息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书面担保合同设立,不受恋爱关系存续状态、是否实际使用车辆影响。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字即表明其认可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手、未使用车辆均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银行有权直接要求其代偿全部欠款;于某履行代偿义务后,可另行向郭某追偿。

综上,法院判决郭某偿还欠款81440.65元,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二人共同负担。

【法官说法】以案警人 知险慎签

当前青年情侣、亲友之间人情担保行为多发,不少群众仅凭感情、情面草率签署担保文书,错误认为双方关系结束、自身未享受财物即可免除担保义务,本案正是此类法律认知误区的典型案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项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全额债权,无需先行向借款人追责。一旦债务人发生逾期,担保人个人征信将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能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划、拍卖。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私人感情轻易提供连带担保;办理车贷、消费贷款时量力而行,出现还款困难及时与金融机构协商,切忌失联逃避;签署各类金融、担保文件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口头约定无法对抗书面合同,签字前充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三审|张冬梅

二审|马慧

一审|郑佳宝

文字|张云博

编辑|郑佳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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