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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恋爱关系后两个月内,男方分两笔各10万元转账给女方,共计20万元。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女方辩称是“男方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法院认定:支付方式为整笔大额转账,且有缔结婚姻目的,是彩礼而非赠与,判令全额返还。
一、案情简述
基本事实:
2022年5月,郑某与施某确立恋爱关系
2022年6月,郑某现金支付施某10万元
2022年7月3日,郑某通过转账支付施某10万元
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2年10月,施某提出分手
郑某起诉要求返还20万元
施某辩称:
20万元是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并非彩礼
法院判决:
施某返还郑某彩礼20万元
二、法院观点
(一)彩礼的认定标准
法院从以下两个维度认定20万元属于彩礼:
1. 支付目的: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郑某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即支付大额款项,与一般恋爱赠与明显不同。
2. 支付方式:双方还有其他零散资金往来,但两笔10万元均为整笔支付,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符合彩礼的特征。
(二)赠与主张不成立
施某主张该款项系“郑某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但法院认为:
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明显更具有合理性。
三、 法律分析
(一)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对比
对比项
彩礼
恋爱赠与
给付目的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表达感情
金额特征
大额、整笔
小额、零散
支付时间
订婚、结婚前后
恋爱期间持续
法律后果
未能结婚可返还
一般不予返还
(二)律师建议
对于给付方:
1.大额转账注明用途:转账时备注“彩礼”“结婚费用”等,保留证明给付目的的证据。
2.保留沟通记录:聊天记录中明确表达“这笔钱是结婚用的”等意思。
3.区分赠与与彩礼:小额日常支出、特殊含义金额一般认定为赠与,分手后无法追回;大额整笔转账在有结婚目的的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4.及时主张权利:未能缔结婚姻的,及时起诉要求返还。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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