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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恋爱两月转账20万,女方辩称“自愿赠与”,并非彩礼

  • 2026-10-24 13:59:34
以案说法丨恋爱两月转账20万,女方辩称“自愿赠与”,并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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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恋爱关系后两个月内,男方分两笔各10万元转账给女方,共计20万元。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女方辩称是“男方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法院认定:支付方式为整笔大额转账,且有缔结婚姻目的,是彩礼而非赠与,判令全额返还。

一、案情简述

基本事实:

2022年5月,郑某与施某确立恋爱关系

2022年6月,郑某现金支付施某10万元

2022年7月3日,郑某通过转账支付施某10万元

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2年10月,施某提出分手

郑某起诉要求返还20万元

施某辩称:

20万元是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并非彩礼

法院判决:

施某返还郑某彩礼20万元

二、法院观点

(一)彩礼的认定标准

法院从以下两个维度认定20万元属于彩礼:

1. 支付目的: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郑某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即支付大额款项,与一般恋爱赠与明显不同。

2. 支付方式:双方还有其他零散资金往来,但两笔10万元均为整笔支付,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符合彩礼的特征。

(二)赠与主张不成立

施某主张该款项系“郑某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但法院认为:

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明显更具有合理性。

三、 法律分析

(一)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对比

对比项

彩礼

恋爱赠与

给付目的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表达感情

金额特征

大额、整笔

小额、零散

支付时间

订婚、结婚前后

恋爱期间持续

法律后果

未能结婚可返还

一般不予返还

(二)律师建议

对于给付方:

1.大额转账注明用途:转账时备注“彩礼”“结婚费用”等,保留证明给付目的的证据。

2.保留沟通记录:聊天记录中明确表达“这笔钱是结婚用的”等意思。

3.区分赠与与彩礼:小额日常支出、特殊含义金额一般认定为赠与,分手后无法追回;大额整笔转账在有结婚目的的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4.及时主张权利:未能缔结婚姻的,及时起诉要求返还。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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