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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哥读书:《爱的法则》100个婚恋中常用的民法典常识

  • 2026-10-17 13:46:20
涛哥读书:《爱的法则》100个婚恋中常用的民法典常识

开篇:当爱情遇上法律

各位书友大家好,我是涛哥。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这本书,叫《爱的法则》,副标题是"100个婚恋中常用的民法典常识"。这本书的作者是杜志红,由人民邮电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如果您喜欢阅读纸质书,欢迎购买民法典,九块九包邮。

先说说这本书在豆瓣上的情况。豆瓣评分7.0分,这个分数在一本法律普及类读物里算是相当不错的。翻翻豆瓣上的评价,有读者说"这本书让我对婚姻有了全新的认识,原来爱情里的每一步都有法律的影子";也有读者说"案例丰富、讲解清晰,是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绝佳入门读物";还有读者评价说"读完之后才明白,婚姻不仅仅是感情的事,更是一份需要用理性和智慧去经营的法律契约"。当然也有读者指出,部分案例分析略浅,希望看到更深入的法理探讨。但总体来说,这本书以其接地气的案例和通俗的讲解,赢得了大多数读者的认可。

7.0分,说明什么?说明这本书做到了一件很难的事——把冰冷的法律条文,讲出了人间的温度。它不是一本干巴巴的普法教材,而是一部用80个真实案例和20个热点问题编织出来的婚恋法律百科全书。每一个案例背后,都是一个真实家庭的悲欢离合。

爱情是感性的,但守护爱情需要理性的工具。这本书就是那把工具。

作者其人:杜志红——法学教师、律师、博士的三重身份

在正式进入内容之前,我得先跟大家聊聊这本书的作者杜志红。为什么?因为了解一个人,才能更好地理解他写的书。

杜志红是谁?她是西南大学的一位法学教师,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还是法学博士。这三个身份加在一起,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她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还有传道授业的能力。这三个身份的叠加,正是这本书能够深入浅出、案例与法理兼具的根本原因。

更关键的是,杜志红曾经在基层法院家事审判组挂职锻炼。什么是家事审判组?就是专门审理离婚、抚养、赡养、继承这类家庭纠纷案件的法庭。在挂职期间,她调解和代理了数百起婚姻家庭案件。她在前言里写道:"作为一名律师,一名曾在基层法院家事审判组挂职的研究者,我从自己调解和代理的数百起婚姻家庭案件中精选了100个常见的法律问题,用'以案释法'的形式呈现,让大家近距离感受我国《民法典》的理性与温度。"

数百起案件,精选出100个。这100个问题分为80个案例和20个热点问题,涵盖了恋爱、结婚、婚内、离婚、家庭关系五大篇章。作者说她经过反复筛选,力求全面覆盖恋爱、结婚、离婚和父母子女关系等方面的常见问题。这些案例大多数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部分来自最高法民一庭编写的图书、权威报纸,还有部分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网。为了配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者对部分案例的时间和情节做了改编。

我觉得,这本书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它的真实性和典型性。它不是纸上谈兵,而是从真实的法庭上来,到老百姓的生活中去。每一个案例,你可能觉得离自己很远,但仔细一想,身边说不定就有人在经历同样的事情。

好的法律读物不是教你如何打官司,而是教你如何避免打官司。这本书做到了。

全书概览:五大篇章,100个法律问题

在逐章解读之前,我先给大家画一张全书的地图。这本书一共分为五个篇章加一个热点问题板块:

•恋爱篇(案例1-10):彩礼返还、共同买房分手、同居债务、青春损失费、同居子女抚养、隐瞒已婚致怀孕引产、以身抵债、同居关系人身保护令等

•结婚篇(案例11-18):亲兄妹假结婚、隐瞒遗传病撤销婚姻、骗婚5名丈夫、假身份证登记结婚、胁迫结婚、婚姻无效财产分割、婚姻押金、事实婚姻等

•婚内篇(案例19-28):家暴维权、妻子中止妊娠、透支信用卡打赏主播、给情人买房、出轨免除闺蜜债务、擅自卖房、拒付医疗费、忠诚协议、婚内借款、分居探视权等

•离婚篇(案例29-64):假离婚风险、协议离婚、居住权、房产分割、股权分割、抚养权、抚养费、隐匿财产、离婚损害赔偿、非亲生子女赔偿等

•家庭关系篇(案例65-80):亲子鉴定、人工授精、收养关系、撤销监护权、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非婚生子女、大学生抚养费、家暴保护、姐姐抚养弟弟、祖父母探望权、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等

•热点问题(1-20):彩礼认定、同居财产、婚前协议、离婚诉讼限制、诉讼费用、律师费、私家侦探、净身出户、重婚罪、家暴认定、不公开审理、管辖法院、亲子鉴定启动、继父母抚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举证等

大家看到了吧,从你谈恋爱那一刻起,到你结婚、过日子,甚至离婚、分手之后,每一个阶段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这本书都覆盖了。可以说,这是一本婚恋法律的全周期指南。

第一篇恋爱篇:恋爱不仅是感情的事

杜志红在恋爱篇的引言里引用了纪伯伦的一句话:"要让你们的亲密留点间隙,让天堂的轻风在你们之间起舞。"我觉得这句话特别好,恋爱需要留白,但法律不留空白。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财产纠纷、人身伤害,法律都有话要说。

案例1:同居十年未领证,彩礼该不该返还?

第一个案例就很有代表性。男方国某和女方王某在2011年举行了婚礼仪式,男方支付彩礼5万6千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开始共同生活,后来育有两个儿子。到了202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大家觉得这彩礼该不该还?按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三种情形下彩礼应予返还: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表面上看,国某和王某符合第一种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问题没这么简单。

法院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因为虽然双方形式上没领结婚证,但同居超过十年,还生了两个儿子,实质上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而且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租赁店面、儿子治病等产生了大额支出。法院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经济条件等因素,认定彩礼不需要返还。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看的是实质,不是形式。同居十年、生儿育女,这跟 married 有什么本质区别?彩礼返还不返还,得看实质情况。

案例2-3:恋爱期间共同买房买车,分手后怎么分?

案例2讲的是恋爱期间共同买房。谭某和方某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127万。谭某出了40万首付款,方某出了5万,后来两人各付了一部分月供。房产证登记两人各占50%产权。分手后,谭某要求方某偿还多付的首付款17万5千元。

法院怎么判的?法院认定谭某多付首付款的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谭某赠与方某首付款所附的条件是"解除条件"——如果两人没结婚,赠与就失效。既然分手了,条件成就了,方某就应该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支持了谭某的请求。

案例3是共同买车,逻辑类似。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辆27万的大众CC轿车,登记在男方孙某名下。分手后,法院认定双方对车辆是按份共有关系而非共同共有(因为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最终判决车辆归登记方所有,由登记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我在这里给大家划几个重点:第一,恋爱期间买房买车,最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第二,如果共同出资,务必签署一份共同购房或购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第三,支付时一定用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不要用现金,保留好转账记录和所有票据。

案例4:热恋期转账4万元,分手后能要回吗?

案例4也非常典型。男方傅某在恋爱期间向女方徐某转账4万元。分手后,傅某说这是借款,要求返还;徐某说这是赠与,不愿还。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傅某虽然拿出了转账凭据,但转账发生在恋爱期间,不能排除是感情因素的经济往来。而徐某证明她曾为傅某支付过信用卡账单等费用,傅某转这4万元可能是为了偿还这些费用。傅某未能继续举证证明这是借款,所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无权要求返还。

杜志红律师在这里给出了一个非常实用的判断标准:恋爱期间,如果一方向另一方转账520元、888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因为这些数字本身具有表达爱意的含义,应视为赠与。如果备注中有"我爱你""女神节快乐"等字样,也属于赠与。对于其他金额,需要通过是否有"借款"备注、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综合判断。但如果是大额转账且以结婚为目的,法院可能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或彩礼,分手时可能需要返还。

520、1314这些数字,法律都认!转账的时候想清楚,是借还是送。要借就写清楚备注"借款",不然分手后哭都没地方哭。

我在这里再补充一个案例细节。案例4中的法院判决其实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傅某主张4万元是借款,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他拿出了转账记录,完成了初步举证。但徐某提出了反证——她为傅某支付过信用卡账单。这时举证责任又回到傅某身上,他需要进一步证明这4万不是还信用卡的钱,而是独立的借款。但他拿不出借条、拿不出聊天记录中提到"借款"的内容,所以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往来,一定要留下书面证据。我建议三种方式:第一,写借条或欠条,注明借款金额、用途和还款时间,双方签字按手印;第二,转账时在备注栏写"借款"二字;第三,在微信或短信聊天中明确讨论借款事宜并保存记录。三条做到任何一条,在发生纠纷时都能大大提高胜诉概率。

案例5-6:同居期间的债务和青春损失费

案例5讲的是同居期间的债务问题。陈某和龚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共同设立三家公司。陈某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2000万元,声称用于对外投资经营。这笔债务算谁的?

再审法院最终认定这是陈某和龚某的共同债务。为什么?因为认定同居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借款事实发生在同居期间;第二,借款用于满足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产生活。陈某承认借款目的是对外投资经营、增加家庭收入,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养育子女、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有理由相信生产经营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这笔2000万的借款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案例6是关于"青春损失费"的。孙某和刘某同居五年后分手,孙某承诺三年内向刘某支付100万元"青春损失费",但最后没兑现。刘某告到法院,结果败诉了。法院认为,如果孙某已经自愿支付了这笔钱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法律并不禁止。但如果还没支付,这种以金钱弥补同居期间青春时光的约定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约定内容无效。

但杜律师特别指出了一个例外: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以玩弄对方为目的进行所谓恋爱,给对方造成重大精神痛苦,过错方以"青春损失费"名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支持反悔。也就是说,正常恋爱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法律不支持,但如果一方存在欺骗等恶意行为,受害方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案例7-10:同居子女抚养、隐瞒已婚怀孕引产、以身抵债、人身保护令

案例7讲的是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阿然和阿仪同居期间生下儿子小宇,分手后小宇一直随母亲阿仪生活。阿然起诉争取抚养权,但法院维持了由母亲抚养的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且小宇长期跟随母亲生活,对母亲较为依赖。法院还增加了父亲的探视时间,包括清明节、春节和寒暑假,体现了促进亲子感情和儿童健康成长的理念。

案例8让人唏嘘。小芸在网上认识了阿豪,阿豪自称离异单身,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小芸怀孕后才发现阿豪是已婚身份,被迫引产,花费医疗费等2万元。法院认定阿豪隐瞒已婚事实、谎称离异与小芸交往并致其怀孕引产,行为有悖公德和公序良俗,具有主观过错。但小芸在确立恋爱关系前对阿豪婚姻状况未尽审查义务,也有一定过失。最终法院酌定阿豪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芸1万6千元。同时,如果小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应支持。

案例9更是荒诞。刘莉向陈西借款后两人结婚,婚后一个多月刘莉就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法院把三笔款项分别定性:5万1千元的欠条在婚后返还,变成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未成就需返还;4万4千5百元是陈西的婚前个人财产,刘莉用来还自己的婚前债务,属不当得利需返还;婚后的3万4千5百元是夫妻间的赠与不需返还。最终刘莉需返还合计9万5千5百元。

案例10涉及同居关系结束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陈某和段某分手后,段某持续以短信、恐吓信、威胁发裸照等方式威胁陈某,导致陈某长期情绪低落、严重焦虑和抑郁。法院认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执行反家暴法,支持了陈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不是夫妻,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恋爱不是法外之地。从彩礼到转账,从债务到人身安全,每一步都有法律的影子。爱得热烈,也要爱得清醒。

第二篇结婚篇:婚姻的门槛与效力

杜志红在结婚篇引用了克里斯多福《亲密关系》中的一句话:"当你出发去寻找真爱时,你就踏上了自我追寻的旅程。"结婚是这段旅程的重要节点,但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有效,也不是所有的结婚都合法。

案例11:八旬老人亲兄妹假结婚,为多分拆迁款

这个案例听起来像电视剧,但它是真实的。一位1939年出生的"丈夫"和一位1943年出生的"妻子",2021年4月登记结婚,两个月后就起诉离婚。法官觉得不对劲——两人言谈亲密、和乐融融,名字只差一个字,80多岁才登记结婚。社区调查后发现,两人竟然是亲兄妹!结婚的真正原因是为了多分拆迁补偿款。

法院怎么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亲兄妹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而且,为了获得拆迁补偿款而假结婚又假离婚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杜律师特别提醒: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这个说法。领了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就产生法律效力。为买房、逃税而假离婚,风险极高——一方可能不愿意复婚,之前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将永远成为个人财产,再婚也分不回来。

案例12:婚前隐瞒血友病,妻子可否撤销婚姻?

案例12涉及《民法典》的一个新规定。女方傅某与男方黎某恋爱一年多后登记结婚。婚后发现黎某患有A型血友病——一种严重的遗传性疾病,而且黎某婚前就已知晓但未告知傅某。傅某起诉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规定相比之前的《婚姻法》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自由和尊重。黎某没有告知自己患病的事实,构成欺诈,婚姻被撤销。

杜律师强调,什么算"重大疾病"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法院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判断,包括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有关精神病。最好的防范办法就是婚前体检——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案例13-14:骗婚与假身份证结婚

案例13堪称惊悚。童某离婚后,用同一本离婚证先后与5名男子登记结婚,骗取彩礼、现金和金项链,最终被以诈骗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婚前应加强对对方的了解,对网恋、闪婚持谨慎态度。

案例14中,江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黄萍",给了5万彩礼,一周后"黄萍"以看病为由一去不返。更麻烦的是,"黄萍"用的是假身份证,法院因被告不存在而驳回了起诉。最终江先生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案例15-18:胁迫结婚、婚姻无效财产分割、婚姻押金、事实婚姻

案例15中,48岁的帅某用裸聊视频要挟26岁的小美结婚。小美被迫同意。但根据法律规定,以给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构成"胁迫",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但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提出。杜律师特别强调了撤销婚姻和离婚的区别:撤销婚姻后双方身份是"未婚",离婚后是"离异"。

案例16讲的是婚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董女士与韩先生结婚多年,韩先生去世后才发现他之前还有一段婚姻,构成重婚。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后,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董女士作为善意无过错方获得了房屋50%的份额。

案例17关于"婚姻押金"。小花的父母要求小刚婚前交5万元押金,约定如果小刚不愿意和小花生活则押金归女方,如果女方不愿意则退还男方。法院认定这个协议变相限制了离婚自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女方应返还5万元。

案例18解释了什么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与登记婚姻完全相同。但1994年2月1日之后,未登记同居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是事实婚姻。

结婚不是两个人的私事,它是一份法律契约。领不领证,差别巨大。从1994年2月1日这条线划开,之前是事实婚姻,之后就是同居关系。一条时间线,决定了你有没有夫妻的名分和权利。

第三篇婚内篇:婚姻存续期间的权益与纠纷

婚内篇的引言写道:"肝胆相照的义气,不离不弃的默契,以及铭心刻骨的恩情。"但现实中,婚姻存续期间的问题可能比恋爱和结婚时更加复杂。家暴、出轨、财产处分、忠诚协议……每一个都是婚姻的试金石。

案例19-20:家暴维权与妻子中止妊娠

案例19是关于家庭暴力。女方袁某在婚姻中多次遭受丈夫李某殴打,通过110报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杜律师给出了四条维权建议:第一,向社区居委会、妇联、公安机关投诉求助;第二,通过报警获取家庭暴力告诫书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留存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证据;第四,面对恐吓威胁不能一味忍让,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例20涉及一个敏感话题: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王某和李某结婚后,李某怀孕但因担心影响晋升而做了流产,没告诉丈夫。王某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赔偿。法院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对生与不生有决定权,丈夫无权干涉。王某不能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但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之所以把生育决定权交给女性,是因为生育对女性而言不仅是孕育新生命,还面临疾病和生命风险。这是对女性全方位的保护。

案例21:透支信用卡打赏女主播40万,妻子能要回吗?

这个案例特别接地气。张先生透支信用卡、抵押汽车网贷,前后打赏一名女主播40多万元。妻子发现后想离婚,张先生希望女主播退回一半打赏金,但女主播已经把他拉黑了。

杜律师的分析非常精到。第一,打赏钱款的性质取决于资金来源。张先生透支信用卡打赏,本质是向银行借款,属于个人债务,因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经妻子同意,妻子离婚时无需共同偿还。但如果张先生用的是婚内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存款),妻子可以主张处分无效,要求平台或主播返还。第二,返还主体看接受钱款的对象:通过平台充值打赏的,向平台主张返还(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直接转账给主播的,向主播主张返还(赠与合同关系)。第三,每次打赏金额的大小也决定返还比例——如果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小额打赏,妻子无权要求返还。

案例22-23:给情人买房与出轨免除闺蜜债务

案例22是婚内给情人买房的典型案例。甲男在与乙女婚姻存续期间为情人丙女支付购车款13万余元、购房款129万余元。法院认定这些支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经妻子同意,赠与行为侵害了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赠与无效,丙女应返还全部受赠款项(而非一半)。

杜律师给出了三条法律知识点:第一,婚内出轨一方向第三者赠与财物,法院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全部而非一半;第三,配偶应及时收集转账记录、支付凭证和出轨证据。

我在这里要多说两句关于"返还全部而非一半"的法理逻辑。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第三者要返还全部?她不是只接受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男方的那一半吗?法院的逻辑是这样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处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男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这个赠与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既然无效,就应当恢复到赠与之前的状态,也就是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款项。至于这笔钱回来之后怎么分,那是夫妻之间的事,跟第三者无关。

案例23更戏剧化。小圆的丈夫小方和小圆的闺蜜小英出轨。小英此前向小圆借了45万元,四人协商用免除45万债务来"私了"出轨事件,但最终没签书面和解协议。后来小圆起诉要求小英偿还45万。法院认为双方未就债务免除达成最终一致意见,且小圆持续催讨债务,证明债务并未免除。更重要的是,即使四人达成了协议,也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案例24-25:擅自卖房与拒付医疗费

案例24中,丈夫肖某伪造妻子张某的签名,将夫妻共同房产卖给了不知情的齐某。法院认为齐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审查了所有原件后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为维护交易安全,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张某无法要回房屋,但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肖某赔偿损失。如果不愿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要求赔偿,但对卖房所得款享有共同所有权。

案例25让人心酸。李某和杨某婚后关系很好,但李某从高处摔落致三级脑外伤后,妻子杨某离开了医院,拒不支付医疗费。李某的父母两次起诉要求杨某承担监护责任和支付垫付费用,居委会后来指定李某父母为监护人。最终李某父母以李某名义起诉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用于支付医疗费。法院运用"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如果一方拒绝为对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大疾病近亲属支付医疗费时,对方有权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那么拒绝为患重大疾病的配偶支付医疗费时,配偶当然也有权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最终判决杨某按房产价值一半给付李某12万5千元用于医疗费。

案例26:忠诚协议有效吗?

案例26是婚内篇的重头戏。李某和马某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如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放弃所有财产并补偿20万元。但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未形成统一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协议无效——子女抚养涉及身份关系不能适用合同规定,财产分割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但法院考虑到李某存在明显过错,判决女儿随母亲生活,母亲分得70%的共同财产。

杜律师给出了三条非常实用的建议:第一,签协议最好用"婚内财产协议"而不是"忠诚协议"的名称,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可以避免法院认定不一的风险;第二,协议中一定不要出现"离婚时"三个字,因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一方反悔就不生效;第三,协议应避免剥夺和限制一方的基本人身权利,如禁止再婚、禁止探视等。

想保护自己的婚姻权益?记住三句话:改名(叫婚内财产协议)、去字(去掉"离婚时")、留权(不限制人身权利)。

案例27-28:婚内借款与分居探视权

案例27确认了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杨某向妻子陈某借款近20万元用于合伙做生意,每次都出具了借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合同关系,杨某应返还20万元。婚内借款有效的四个条件:协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借款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离婚时按协议处理。

案例28涉及分居期间的探视权。黎某和方某因工作长期两地分居,女儿跟随母亲生活。黎某起诉要求探望权。法院认为,探望权虽是离婚后行使的权利,但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然享有探望权,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最终判决黎某每周探望一次。

第四篇离婚篇:婚姻的终点与起点

离婚篇的引言写道:"婚姻这江湖,有爱恨交织、苦痛挣扎;有巅峰对决、拔刀亮剑;有嬉笑怒骂,酸甜苦辣。"离婚篇是全书篇幅最大的部分,从案例29到案例64,涵盖了假离婚、协议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抚养权、抚养费、损害赔偿等方方面面。我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深入讲解。

案例29:为逃税假离婚,丈夫娶了闺蜜住进新房

这个案例堪称"假离婚"的教科书级反面教材。吴香苦和甄扎为买第二套房少交税而假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甄扎、孩子抚养权也归甄扎。离婚后两人仍同居生活,吴香苦还经常带闺蜜末莲来家里做客。结果末莲和甄扎擦出"爱"的火花,不仅结婚生子,还住进了新买的房子。吴香苦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但法院认为她无法证明离婚非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有效,房产已经是甄扎的个人财产了。

杜律师的警示非常有力: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夫妻关系就解除了。如果一方不愿复婚,任何人包括法律都无权干涉。"假离婚"可能导致一方人财两空——之前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将永远成为个人财产,即使复婚了也回不来。

假离婚,真风险。你以为是在演戏,法律却当真了。一个字都马虎不得的离婚协议,签下去就是签了自己的命运。

我在这里再展开讲讲假离婚的几种常见类型和各自的风险。第一种是为买房而假离婚——这是最常见的。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或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夫妻双方约定"净身出户"式地分割财产。风险是什么?另一方可能拿着所有财产一去不复返,或者像案例29那样直接跟别人结婚了。第二种是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把财产全部转移给一方,另一方承担所有债务。这种做法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能被撤销。第三种是为获取拆迁补偿或子女入学资格而假离婚——这类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或行政处罚。

杜律师在书中反复强调一个核心观点:"假离婚"这个概念在法律上不存在。你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在法律上你们就不是夫妻了。至于你们心里怎么想的、有没有"真正想离婚"的意图,法律不关心。离婚协议一旦生效,财产分割条款就产生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撤销。除非你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撤销。但"证明"的难度极高——你很难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在签协议时就预谋了"假离婚真分手"。

案例31-33:协议离婚的程序、居住权与房产赠予子女

案例31详细介绍了协议离婚的五步流程: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双方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受理后进入30天冷静期,任何一方可以撤回。30天后双方共同申请发证,未共同申请的视为撤回。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增加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案例32涉及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权。杨某和王某离婚时约定杨某可以继续居住在503号房屋。但后来王某将房屋赠与母亲,母亲又卖给案外人,导致杨某的居住权无法实现。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杨某15万元。杜律师介绍了《民法典》新设的居住权制度:需要通过合同或遗嘱约定并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才能设立。买房时除了查权属、查封、抵押外,还要查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案例33讲的是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送给未成年子女能否反悔。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一揽子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道德义务,双方无权单独行使撤销权。子女接受赠与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

案例35-36:离婚标准与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案例35讲的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汤先生因妻子出轨生子而起诉离婚,但法院驳回了。很多人不理解——对方出轨生子了还不能离婚?杜律师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五种法定离婚情形: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女方出轨生子虽有重大过错,但不属于前四种法定情形。是否归入"其他"情形,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法院一般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五个要素综合判断。

案例36是一个极其常见的房产分割问题: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陈某婚前支付10万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十年累计还贷20万。法院一般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还贷款由其承担,但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补偿计算公式是: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 = 离婚时房屋市值 / 实际总房款 x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比如房屋总价50万、已还利息7万、其他费用3万、离婚时市值120万、婚后还贷20万,则共同分割部分为 120/(50+7+3) x 20 = 40万元,陈某应补偿郑某20万元。

案例40-41:婚前财产婚后收益与卖旧房买新房

案例40讨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分割。张某婚前有一栋六层商铺,婚后与李某一起将其分割成100余个店面出租,收取租金80余万元。法院认为,如果婚后双方投入了时间、精力和劳动进行管理和出租,这属于经营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只是被动收租、没有投入管理劳动,则属于法定孳息,归个人所有。

案例41是卖婚前房买新房的问题。王某婚前花50万买房,婚后以80万卖掉再以80万买新房。法院认为,婚前房产属个人财产,婚后因市场行情增值的30万属于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但如果增值是因婚后装修维护所致,则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48-49:股权分割与个人独资企业

案例48涉及公司股权分割。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入股A公司持有30.36%股权,离婚时未约定分割。前妻李某要求取得一半即15.18%的股权。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但股权能否实际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过半数同意及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是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

案例49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甲男在婚内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创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来与胞妹恶意串通转移股权。法院恢复股权后,甲女要求分割60%股权。但法院认为,分割时应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问题——已离婚的二人不可能再合意经营公司,强制加入会造成治理僵局。最终驳回了甲女取得股权的请求,但她有权对股权价值进行分割,由甲男按评估价补偿。

案例52:隐匿转移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案例52非常有警示意义。小明和小丽约定共同开银行保管箱清点财物,但小明提前私自开箱取走部分财物,声称是第三人小刚存放的物品。小刚又拒绝到庭作证。法院认为小明的行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按小明30%、小丽70%的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不分。杜律师还提醒:日常生活中要多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记下对方银行账号、公司名称、房产位置、股票、保险等信息,必要时拍照保存或复印文书。

案例53-55:离婚损害赔偿、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

案例53中,小梦婚内出轨并怀孕,丈夫小军要求80余万元精神损失赔偿。法院认定小梦的行为虽不构成重婚或同居,但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判决赔偿1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的兜底条款,婚内出轨等行为可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54涉及家务劳动补偿。齐女士全职在家照料儿子,丈夫杨先生长期在外做生意。离婚时齐女士要求补偿19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这个制度相比原《婚姻法》删掉了"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法院最终判决补偿1万5千元。

案例55是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华某花离婚时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也无住所。法院判决前夫缪某松的个人住房供华某花继续居住,二审将帮助期限限定为两年。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的离婚救济措施之一,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案例56-58:抚养权的三种情形

案例56强调尊重子女意愿。次女杨二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刘某生活,法院尊重了她的真实意愿。根据《民法典》,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抚养权问题上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案例57讲的是抚养关系变更。小亮以工作繁忙为由要求将女儿阿花转给前妻小丽抚养。一审支持,但二审认为改变生活环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利,撤销了一审判决。法院的核心考量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案例58是最极端的情况:双方都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因为双方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即使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也不会准许这种"甩包袱"式的离婚。

案例63-64:离婚后发现出轨与非亲生子女赔偿

案例63中,刘某与陆某协议离婚后才发现陆某婚内出轨并致第三者怀孕。法院判决陆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杜律师指出,协议离婚后以对方婚内出轨为由提出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有权提起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如双方均有过错则不予支持。

案例64令人心痛。姚大某抚养儿子姚小某多年后做亲子鉴定,发现自己不是生物学父亲。法院判决李某某退还抚养费35438元并赔偿精神损害3万元。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并隐瞒丈夫,违背了忠实义务,构成侵权责任。

离婚不是终点,是新的起点。但在迈出这一步之前,请务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给了你保护自己的工具,关键是你得知道怎么用。

第五篇家庭关系篇:血脉、收养与赡养

家庭关系篇的引言写道:"英雄主义就是在看透婚姻的真相、人性的本质之后,依然愿意用自己的智慧和成长来经营好一个家庭。"这一篇涉及亲子鉴定、收养关系、监护权、赡养义务等,每一个都触及家庭关系的深层。

案例65-66:亲子鉴定与人工授精子女

案例65中,丈夫张某怀疑女儿小芳非亲生,申请亲子鉴定。妻子罗某拒绝配合。法院认为,张某已提供必要证据(受孕期间双方未同房),罗某未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可以认定张某的主张成立。最终推定张某与小芳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对小芳无抚养义务。

杜律师提醒:申请亲子鉴定必须先提供必要证据,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而且如果另一方有证据反驳,法院也可驳回。不要贸然起诉。

案例66则相反。甲男和乙女因甲男不能生育而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女儿小甲。甲男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多年来疼爱小甲。离婚后甲男却以"人工授精未经同意"为由要求精神赔偿。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因为他多次陪同乙女进行人工授精、在家属意见处签字、配合申报户籍、抚养十余年尽到了父亲责任,其行为与主张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案例69-70:撤销监护权与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

案例69是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陈某未婚生育一子小吕,小吕患有多种疾病,陈某自出生起就将其滞留在医院不予照料,被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法院撤销了陈某的监护权,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可撤销其监护权。

案例70中,父亲周某在未告知未成年儿子周某一的情况下,将共有的房屋出售。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处分行为对周某一不发生效力。周某一成年后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杜律师提醒: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必须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无效。

案例72-73:大学生抚养费与抚养费诉讼时效

案例72中,小王考上大学后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每月2000元抚养费。法院驳回了。因为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大学生已经高中毕业且身体健康,不符合条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十八周岁为止,大学期间的费用没有法定给付义务,但自愿给付的除外。

案例73涉及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池某某15岁时起诉父亲范某追索出生以来的抚养费。范某辩称抚养费诉讼时效为三年,只应支持近三年的。法院认为,抚养费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维权,但抚养费涉及基本生存权。不过,被抚养人成年后再追索十八周岁之前抚养费的,应适用诉讼时效。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18岁为止。上了大学?法律不强制你继续给钱。但抚养费追索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是法律对生存权的底线保护。

案例75-76:姐姐扶养弟弟与祖父母代养费

案例75很有社会意义。靠低保生活的父母要求大女儿小丽扶养弟弟,小丽拒绝后被父母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小丽工作后有收入,父母靠低保无力抚养,弟弟未成年,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小丽确实有扶养义务。

但杜律师也强调,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有三个前提:兄姐要有负担能力、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弟妹尚未成年。缺一个都不行。

案例76是"带孙费"问题。李大爷夫妇放弃退休生活照顾外孙女,垫付了8万余元费用,还主张4万元"带孙费"。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在父母,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时的代为抚养费用应由父母承担。最终双方调解,小刘和小李自愿向李大爷支付10万元。

案例78-80: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与家庭教育令

案例78是最高法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刘某如因与父母产生矛盾,长期不支付赡养费,母亲去世后还拒绝操办丧葬事宜。法院判决刘某如每年支付父亲赡养费并支付母亲丧葬费用。杜律师强调:子女不能以与父母发生矛盾为由拒绝赡养,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义务。

案例79涉及继父母子女关系。刘某在张某再婚时抚养了9岁和14岁的继子女十余年,离婚后继子女以"不存在血缘关系"为由拒绝赡养。法院认为,刘某与继子女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共同生活十余年并承担了抚养费用),应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定,继子女有赡养义务。判断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主要看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了抚养费用,且持续了一定时间。

案例80是全书最后一个案例,涉及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薛某某离婚后12年未支付抚养费、未探望儿子。法院对其下发了"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并循序渐进地探望子女。这是国家在父母家庭教育失当时的及时干预。杜律师指出,《家庭教育促进法》标志着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法院可以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不仅是法律对失职父母的惩戒,更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主动保护。

血脉不是唯一纽带,养恩同样重于山。继父母养了你十几年,你就有赡养的义务。而"生而不养不教",法律也不再沉默——家庭教育令,就是法院给失职父母的一记警钟。

热点问题解读:20个你最关心的婚恋法律问题

除了80个案例,杜志红还精选了20个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多数是案例中没有涉及的,来源于她在法院挂职、日常案件代理和普法宣讲的经验。我选取最热门的几个跟大家聊聊。

热点1:什么是彩礼?什么情况下该返还?

彩礼是中国自古就有的习俗,西汉时称为"纳征"。但什么才算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杜律师给出了三个条件:第一,双方必须以结婚为目的;第二,当地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第三,给付的财物金额价值较大。520元、1314元这些具有爱意含义的转账不算彩礼,但如果在特殊日子大额转账或为对方买房购车且以结婚为目的,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杜律师特别指出,对于虽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当地风俗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生活困难"的标准也很高——必须是"绝对困难"(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仅仅生活水平下降属于"相对困难",无权要求返还。

热点3:婚前协议怎么签?

杜律师认为两类人群最需要签婚前协议:一是高净值家庭的子女,为避免家庭财产因子女离异而外流;二是再婚夫妻,涉及亲生子女和继子女的利益平衡。婚前协议可以约定财产归属的三种方式:各自所有(AA制)、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有三类条款不能写:第一,违反人身权利的约定(如"不得主动提出离婚""不得探望子女"等);第二,忠诚协议条款(上海高院和江苏高院认为属于道德范畴,法院不予受理);第三,"离婚时"的字眼(如果最终未离婚,该约定不生效)。另外,如果约定将一方婚前房产归对方所有,建议公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而被撤销。

热点8:出轨就能净身出户吗?

这是我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答案很明确:即便掌握了配偶出轨的确切证据,想让对方完全净身出户也非常困难。因为夫妻婚后所得财产一般为共同所有,离婚时没有法定情形一般平分。《民法典》颁布前,出轨并非法定的少分或不分财产情形。

那无过错方怎么保护自己?两条路: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婚内出轨可被认定为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第二,根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院在分割财产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能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但"倾斜"不等于"清零",出轨方仍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出轨不等于净身出户,但法律给了无过错方两把武器——损害赔偿和财产倾斜。别指望一纸"净身出户协议"解决所有问题,用好法律工具才是正道。

热点9:什么是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关键在于"结婚"的认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配偶与第三者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主要看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只是同居而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不构成重婚罪。

杜律师列举了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几种情形: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名义签名、女方生育时男方以父亲名义签字等。重婚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热点10:什么是家庭暴力?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不等于夫妻吵架推搡。《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一般的推搡、争吵、砸东西不能认定为家暴。身体暴力后受害者身上会留下伤痕,严重时可能导致残疾。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精神打压)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对困难。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也不需要提供担保。法院通常在72小时内做出裁定,紧急情况24小时内做出。有效期最长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需要的证据包括:伤情照片、病历、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妇联和居委会调解记录、悔过书、施暴录音录像等。

热点20: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核心内容。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类型,举证责任各不相同:

•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由债权方举证证明(如双方签字的借条、借款合同等)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非举债方反驳的,由其举证证明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能证明的,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判断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法院会综合考虑负债金额、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以及夫妻关系是否融洽等因素。

核心法律原则总结:民法典婚恋指南十条

经过80个案例和20个热点问题的解读,我为大家提炼出十条核心法律原则,这是全书法律智慧的精华:

•一、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任何通过"婚姻押金""忠诚协议"等方式变相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无效。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一般归共同所有,但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化。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需补偿对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家庭日常需要的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需要的由债权人举证。这从制度上保护了非举债一方的权益。

•四、家事代理权与善意第三人保护: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如卖房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权益受保护,但擅自处分方需向配偶赔偿。

•五、赠与撤销规则:房产赠与未过户前可撤销,但经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的不可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房产赠与,双方无权单独撤销。

•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为出轨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抚养权判决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标准。不满两周岁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尊重子女真实意愿。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的,法院不准离婚。

•八、反家庭暴力与人身保护令:家暴不是家务事。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72小时内裁定,紧急情况24小时。同居关系的暴力行为也参照执行。

•九、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胁迫结婚也可撤销,但须在胁迫终止后一年内提出。

•十、离婚冷静期制度:协议离婚需经过30天冷静期,任何一方可撤回。这是《民法典》为防止冲动离婚设立的重要制度。

金句赏析:法律与人性的对话

我从书中精选了几段值得反复品味的金句,跟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句来自前言:"温情并不排斥理性,读完这本书,您可能会对恋人、爱人、家人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包容,从而更好地守护您的财产、您的爱!"这句话道出了全书的宗旨——法律不是爱情的敌人,而是爱情的守护者。

第二句来自恋爱篇引言,引用纪伯伦:"要让你们的亲密留点间隙,让天堂的轻风在你们之间起舞。"恋爱需要留白,但法律在留白处为你画上了底线。

第三句来自婚内篇引言:"肝胆相照的义气,不离不弃的默契,以及铭心刻骨的恩情。"这是对婚姻最高境界的描述,也是法律所要守护的东西。

第四句来自离婚篇引言:"婚姻这江湖,有爱恨交织、苦痛挣扎;有巅峰对决、拔刀亮剑;有嬉笑怒骂,酸甜苦辣。"离婚是婚姻的终点,但也可能是新生活的起点。法律要做的,是让这个终点尽量公平。

第五句来自家庭关系篇引言:"英雄主义就是在看透婚姻的真相、人性的本质之后,依然愿意用自己的智慧和成长来经营好一个家庭。"这句话最打动我。法律告诉你真相,但选择继续经营家庭,才是真正的英雄主义。

第六句来自案例54的律师意见:"夫妻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公平,但实质上却忽视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无形中的牺牲。有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和身份地位,但长期在家承担家务的一方,离婚后却面临如何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这是《民法典》修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删除分别财产制前提的根本原因,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第七句来自案例55:"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本质,就是不让任何一方在离婚后陷入生存困境。

第八句来自案例78:"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既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子女不能以与父母发生矛盾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法律和道德在这里走到了一起。

阅读指南:如何用好这本书

最后,我给大家一份阅读指南,帮助你最大化地利用这本书的价值。

一、谁应该读这本书?

我认为,以下几类人特别需要读这本书:

•正在恋爱或准备结婚的年轻人:了解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规则和婚前协议知识,避免"爱得糊涂、分得吃亏"。

•已婚人士:了解婚内财产权益、忠诚协议效力、家暴维权等知识,学会用法律工具保护自己的婚姻。

•正在考虑离婚或已经离婚的人:了解离婚程序、财产分割规则、抚养权判决标准、损害赔偿制度等,做到心中有数。

•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了解抚养费、探视权、监护权、亲子鉴定等知识,为子女的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从业者和法学爱好者:这本书以案释法的方式,是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最佳实践教材。

二、怎么读这本书?

杜志红在前言中说:"您可以泡一杯清茶,沐浴在和煦的阳光下静静品读,也可以捧一杯咖啡,快速查找想要的法律知识。"我的建议是——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第一遍通读:按照恋爱篇、结婚篇、婚内篇、离婚篇、家庭关系篇的顺序通读,建立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整体认知。每个案例都包含"案例描述"和"律师意见"两部分,案例描述让你了解事实,律师意见让你理解法律。

第二遍精读:选择与你当前生活阶段最相关的篇章深入研读。比如正在恋爱的重点看恋爱篇,准备结婚的重点看结婚篇和婚前协议的热点问题,已婚有孩子的重点看婚内篇和家庭关系篇。

第三遍查阅:把这本书当作工具书,遇到具体问题时查阅相关案例和热点问题。书末的目录非常清晰,按案例编号和热点问题编号排列,方便快速定位。

三、读这本书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知道"——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规定,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了会有什么后果。这是最基础的层次。

第二个层次是"理解"——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和价值取向。比如为什么生育决定权在女方,为什么家务劳动可以要求补偿,为什么离婚要设冷静期。理解了这些,你才能真正尊重法律。

第三个层次是"运用"——把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比如签婚前协议时知道怎么写才有效,遭遇家暴时知道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分割房产时知道怎么计算补偿款。这才是读书的最终目的。

四、我的三个忠告

读完这本书,我有三句话想送给大家:

第一句:"爱情是感性的,但守护爱情需要理性的工具。"法律不是爱情的敌人,而是爱情的盔甲。了解法律不是不信任对方,而是对自己的负责。

第二句:"最好的法律保护不是打官司,而是不打官司。"这本书教你的不是如何跟另一半对簿公堂,而是如何在感情还在的时候,用理性和智慧把风险防范做好。婚前协议、财产约定、证据保留,这些不是"不信任",而是"负责任"。

第三句:"看透婚姻的真相之后,依然愿意经营好一个家庭,这才是英雄主义。"法律告诉你婚姻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但不要因此对婚姻失去信心。知道风险依然选择走入婚姻,知道可能受伤依然选择去爱,这才是真正的勇敢。

读这本书,不是为了让你变得精于算计,而是让你在爱的时候保持清醒,在受伤的时候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法律的温度,就体现在它对每一个普通人的关怀之中。

补充解读:我带你看更多典型案例

前面我选取了每个篇章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做了深入讲解,但《爱的法则》里还有不少案例同样精彩、同样值得你了解。我再带大家过一遍,把那些容易被忽视但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识点补充进来。

恋爱篇补充:彩礼返还的例外与同居暴力的保护

在案例1中我们讲到了同居十年未领证、法院驳回彩礼返还请求的情形。但杜律师还特别提醒了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裁判尺度。虽然这本书出版在2022年,但书中提出的裁判思路与后来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彩礼返还不能仅看是否登记结婚,还要看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以及当地风俗等因素。我觉得,这正是法律"实质正义"的体现。法律不保护形式上的权利,保护的是真实的利益格局。

再补充案例10中关于同居关系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依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恋爱同居关系中的一方遭受暴力,同样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需要注意,保护令的适用前提是"共同生活",如果只是偶尔约会或短暂同居,可能不被法院认可。杜律师建议,申请保护令时需要准备同居的证据,如共同居住的租房合同、快递收件地址、邻居证言等。

结婚篇补充: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在结婚篇的解读中,我提到了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概念,但没有深入展开。这里补充一下两者的区别——这关系到当事人的法律身份和财产处理方式。

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的,也就是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可撤销婚姻则不同。它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后才"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包括两种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和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被撤销之前,具有夫妻身份,可以行使夫妻权利。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样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我给大家总结一个记忆口诀:"无效四种自始空,可撤两种有条件,胁迫一年内提告,疾病知情一年限。"记住,这个"一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的,超期就丧失了撤销权。

婚内篇补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个人财产的边界

婚内篇中我们讲了不少案例,但有一个基础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给出了明确答案。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投资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这包括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杜律师特别强调: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一点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就已经明确,《民法典》继续沿用。

但有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个人还是共同?比如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产的租金。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存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归个人所有;婚前房产因市场行情上涨属于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但婚前房产如果婚后出租、双方投入了管理劳动收取的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归共同所有。这个区别非常重要,我建议大家务必记清楚。

离婚篇补充:抚养费的标准与变更

离婚篇中我们讲了抚养权问题,但抚养费的标准和变更是很多家长最关心的。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杜律师还提醒,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但有两种例外:第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这两种情况下,父母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关于抚养费的变更,杜律师指出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增加的情形包括: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减少的情形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无力按原数额支付,如一方患病、失业等。但减少抚养费的前提是不能损害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

离婚篇补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热点问题中我们讲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这里再深入讲讲认定标准。杜律师在书中反复强调一个核心原则:"共债共签"。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的基本规则。

该条文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给大家翻译一下:第一类是"共签或追认",双方都认可,当然是共同债务。第二类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买菜、交水电费、孩子学费等,推定为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额外举证。第三类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一方借了几百万做生意,原则上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这个"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杜律师在书中列举了法院考量的因素:负债金额大小、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经济水平与消费水平、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熟识程度、借款名义和资金流向、夫妻关系是否融洽以及是否分居等。比如在北京一个中产家庭,借十万用于装修可能是"日常生活需要";但在一个农村低收入家庭,同样十万可能就"超出"了。这个标准是相对的、动态的。

家庭关系篇补充: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决定双方有无权利义务的关键。杜律师在案例79中给出了判断标准,我在这里再补充一些实务中的细节。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第二,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承担了抚养教育费用或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第三,这种抚养教育关系持续了一定时间。实践中,一般认为共同生活不少于两年,且继父母实际负担了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的,可以认定为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一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就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而且这种关系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除非继父母与继子女协议解除,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解除。

杜律师还提到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如果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互有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点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非常重要。

更多热点问题补充

除了前面讲到的热点问题,杜律师还涉及了几个非常实用的法律知识点,我补充给大家。

第一个是离婚诉讼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申请财产保全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比例交纳。

第二个是律师代理费。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费一般有两种收费方式:按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律师费一般在5000至20000元左右;涉及财产分割的,按标的额比例收取,各地标准不同。部分法院支持将合理的律师费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个是"私家侦探"取证的合法性。杜律师明确指出,我国法律不承认"私家侦探"这一职业。委托所谓的调查公司进行跟踪、偷拍、窃听等行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所获证据的合法性存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不予采信。合法的证据收集方式包括:自行收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公共场所监控录像;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等。

第四个是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意味着旁听人员不得进入法庭,判决书也不会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个人隐私信息。

第五个是管辖法院。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个是缺席判决。如果一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离婚案件原则上当事人必须到庭。

第七个是上诉和再审。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杜律师提醒,再审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深度思考: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

我在读完《爱的法则》后,有一个很深的感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每一条规定背后,都有明确的价值取向。杜志红虽然以案例为主,但她在律师意见中时不时透露出的法理思考,才是这本书最值得品味的地方。我把这些价值取向归纳为五个关键词:自由、平等、保护、公平、和谐。

一、自由:婚姻自主是底线

从恋爱篇到离婚篇,"自由"贯穿始终。结婚自由——任何人不能被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以撤销;离婚自由——任何"婚姻押金""不得离婚"的约定都无效。杜律师在案例17中明确指出,变相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案例15中,胁迫结婚的受害者可以在胁迫终止后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但自由不是绝对的。《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让冲动离婚有了缓冲。法院在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时可以不准离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限制男方起诉离婚。这些限制不是对自由的否定,而是对更基本权益的保护——子女的利益、女性的身体恢复。我的理解是:自由是原则,限制是例外,而且每一个例外都有充分的正当理由。

二、平等:夫妻地位平等是基石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但平等不意味着相同。杜律师在多个案例中展示了法律如何在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寻找平衡。

比如案例20中,妻子有权决定是否中止妊娠,丈夫无权干涉。表面上看这不"平等",但法律考虑的是生育对女性身体的独特影响——十月怀胎和分娩的风险只有女性承担。再比如案例54中,全职太太可以要求家务劳动补偿。表面上看这给了女方"特权",但法律考虑的是家务劳动的无形价值和机会成本——一方在职场上积累资源时,另一方在家庭中默默付出,离婚时如果简单平分财产,实际上对家务付出方不公平。

我觉得,法律追求的平等是"实质平等"而非"形式平等"。它承认男女在生理和社会角色上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设计差异化的保护规则,最终实现的是真正的公平。

三、保护:弱势群体是法律的重点关怀对象

通读全书,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这种关怀体现在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女性的保护、对老年人的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最优先的。抚养权判决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不满两周岁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尊重子女意愿。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法院不准离婚。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而拒绝抚养的,如果拒绝亲子鉴定且有其他证据,法院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但反过来,如果丈夫长期抚养了人工授精的孩子,即使知道不是自己亲生的,也不能随便撒手不管。撤销监护权制度更是直接剥夺了对子女施害或怠于履职的父母的监护权。

对女性的保护体现在多个层面。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生育决定权的赋予、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特别是离婚经济帮助——当一方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适当帮助。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更多保护的是女性权益,因为女性在婚姻中往往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离婚后面临的就业和经济困难更大。

对老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赡养义务上。案例78中,法院判决儿子每年支付父亲赡养费并承担母亲丧葬费用。杜律师强调,赡养义务不能因与父母的矛盾而免除。子女不仅应提供经济供养,还应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常回家看看"不仅是道德要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已成为法律义务。

四、公平:财产分割追求实质正义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全书篇幅最大的话题,也是法律追求"实质正义"最集中的体现。简单的一人一半不是真正的公平,法律需要考虑太多因素: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谁对家庭贡献更大、谁有过错、谁更需要保护。

我在前面的解读中提到了很多分割规则: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公式、父母出资购房的定性、股权分割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隐匿转移财产的少分或不分。这些规则的共同目标是让财产分割尽可能接近实质公平。

特别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虽然"出轨不等于净身出户",但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再加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法律为婚姻中的"弱势方"和"无过错方"提供了多重保护。

五、和谐:法律是家庭和谐的最后一道防线

杜志红在前言中说,她写这本书的目的是"让恋人们遇到矛盾时多一份冷静和理性,让婚姻少一些悲伤和遗憾"。我深以为然。法律不是家庭关系的破坏者,而是家庭和谐的守护者。

在理想状态下,夫妻之间不需要法律介入,彼此信任、彼此尊重就够了。但现实不是理想国。当信任破裂、当一方受到侵害、当子女权益需要保护时,法律就是最后一道防线。杜律师用100个案例告诉我们:了解法律不是为了对簿公堂,而是为了在必要时保护自己和家人。

实务锦囊:我的婚恋法律备忘录

在分享的最后,我把全书中最实用的法律知识点整理成一份"婚恋法律备忘录",方便大家在需要的时候快速查阅。这份备忘录按照婚恋的不同阶段来组织,每个阶段列出最关键的法律要点。

恋爱阶段备忘录

恋爱阶段最大的风险是经济纠纷。我给大家几条铁律:

•转账要留痕: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视为赠与,分手后要不回来;大额转账建议备注"借款"并保留聊天记录。

•共同买房要签协议: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务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和产权份额,最好办理公证。

•彩礼要谨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可能被认定为彩礼,未领结婚证可能需要返还;但同居多年且生育子女的,法院可能不支持返还。

•同居不是法外之地: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执行,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同居期间的共同经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结婚阶段备忘录

结婚前的准备工作同样重要:

•婚前体检不可省: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婚前财产要明晰: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婚前财产婚后的经营性收益(如租金)可能归共同所有。

•婚前协议怎么签:高净值家庭和再婚夫妻建议签署婚前协议,但注意避免"忠诚协议"条款、"不得离婚"条款和"离婚时"字眼。

•事实婚姻的分界线: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实质要件的同居构成事实婚姻,之后未登记的仅为同居关系。

婚内阶段备忘录

婚姻存续期间的权益保护:

•家暴零容忍:遭遇家暴要第一时间报警、就医并留存证据,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72小时内裁定,紧急情况24小时)。

•忠诚协议改名换姓:用"婚内财产协议"替代"忠诚协议",去掉"离婚时"字眼,不限制人身权利。

•婚内财产可分割:一方拒不支付另一方重大疾病医疗费的,另一方可请求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给第三者的赠与无效:婚内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全部而非一半。

离婚阶段备忘录

离婚是法律关系最复杂的阶段,我只说最关键的几条:

•假离婚就是真离婚:法律不承认"假离婚",一旦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立即生效,财产分割不可逆转。

•协议离婚有冷静期:申请后30天内任何一方可撤回,30天后双方须共同申请发证,否则视为撤回。

•隐匿转移财产后果严重: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出轨不等于净身出户:但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倾斜。

•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两个以上子女不超过50%。

家庭关系阶段备忘录

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关键要点:

•亲子鉴定不能贸然申请:需先提供必要证据,否则法院可驳回;另一方拒绝配合且有相反证据不足的,可推定主张成立。

•抚养义务到18岁为止:大学生不享有法定抚养费请求权,但抚养费追索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赡养义务不可免除:子女不能以与父母矛盾为由拒绝赡养,赡养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继父母子女看抚养关系: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费用持续两年以上,一般认定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这份备忘录不是让你背下来,而是让你在需要的时候知道去哪里查。把这本书放在床头或书架上,遇到问题翻一翻,你可能就能找到答案。

结语:法律有温度,爱有法则

各位书友,《爱的法则》这本书我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回顾全书,杜志红用80个真实案例和20个热点问题,为我们构建了一幅完整的婚恋法律地图。从恋爱时的彩礼和转账,到结婚时的婚前告知和协议,从婚内时的家暴维权和财产处分,到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和抚养权判定,再到家庭关系中的亲子鉴定和赡养义务——每一个阶段都有法律的身影。

这本书之所以在豆瓣拿到7.0分,我认为有三个原因:第一,案例真实,全部来自各级法院的判决和典型案例,不是虚构的;第二,讲解清晰,杜志红作为法学教师和执业律师的双重身份,让她既能讲清楚法理,又能联系实际;第三,覆盖全面,从恋爱到离婚再到家庭关系,几乎涵盖了婚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法律问题。

但也有读者指出不足:部分案例分析确实略浅,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如忠诚协议效力),作者只是介绍了不同法院的不同观点,没有给出更明确的指导。另外,由于案例改编自真实判决,部分案例的叙述略显干涩,缺乏文学性。不过,作为一本普法读物,这些不足并不影响它的实用价值。

我在读完这本书后,还有一个特别的感受想跟大家分享。这本书最打动人的地方,不是那些冰冷的法律条文,而是每一个案例背后真实的人生。你读到的不是"国某诉王某彩礼返还纠纷案"这样的案号,而是一对同居十年、生了两个儿子的男女在分手时面临的现实困境。你读到的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这样的条文编号,而是一个妻子发现丈夫透支信用卡打赏女主播40万时的愤怒和无助。

法律的温度,恰恰体现在它对这些普通人真实困境的回应中。彩礼返还不只看是否登记,还看是否共同生活了十年;房产分割不只是一人一半,还要考虑谁付了首付、谁还了贷款;抚养权不是简单地判给男方或女方,而是以孩子的利益为最高标准。这些细节,就是法律对"人"的尊重。

杜志红在前言里有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我真诚地希望这本书能成为您的案头必备工具书,成为您婚恋生活中的法律指南。"她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80个案例加20个热点问题,每一个都来自真实的生活,每一个都指向一个具体的法律知识点。你不需要从头到尾读完,只需要在遇到问题时翻开对应的章节,就能找到答案。

最后,我想说,这本书的名字叫《爱的法则》,但"法则"二字不仅是法律的规则,更是爱的法则——爱需要真诚,也需要理性;需要激情,也需要智慧。正如杜志红在前言中所说:"遇到合适的人,牵手幸福一生,既需要智慧,也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希望我今天的分享,能让你对婚恋法律多一分了解,对爱情和婚姻多一分思考。记住,了解法律不是为了在感情中斤斤计较,而是为了在需要保护的时候,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里、工具在哪里。

我在准备这期分享的时候,反复翻阅了这本书好几遍。每次读,都有新的感悟。第一次读,觉得案例精彩、法律清楚;第二次读,开始注意到条文背后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保护、公平、和谐;第三次读,看到的不再是案例和条文,而是一个个真实的人生。有人因为不懂法而损失了半辈子积蓄,有人因为懂法而在最艰难的时刻保护了自己和孩子。

这本书出版于2022年,正值《民法典》施行不久。书中大量引用了《民法典》的新规定——离婚冷静期、居住权、家务劳动补偿、撤销婚姻制度等。这些新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还在不断发展,但杜律师以她敏锐的实务嗅觉,在书中提出的很多预判和建议,与后来的司法实践高度吻合。这也是这本书至今仍有阅读价值的原因。

我还注意到一个细节:杜志红在书中的语言风格非常平实,没有法学著作常见的晦涩术语。她把"附条件赠与""按份共有""善意第三人"这些法律概念,用老百姓能听懂的话讲出来。这跟她法学教师和执业律师的双重身份有关——她既要在课堂上给法学生讲理论,又要在法庭上给当事人讲实务,久而久之就练出了这种"双语"能力。我觉得,这是每一个普法工作者都应该学习的。

最后再啰嗦一句。我做读书分享这么久,越来越觉得,好的法律读物跟好的文学作品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在讲人的故事。《爱的法则》讲的是80个家庭的悲欢离合,是100个法律问题的来龙去脉,更是一个法学工作者对婚姻、家庭和法律的深刻思考。杜志红用她的专业知识和人文关怀,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理解婚姻法律的窗户。透过这扇窗,你看到的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温暖的规则——规则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人需要被保护,有爱需要被守护。

法律有温度,爱有法则。愿你在爱的旅途中,既有感性的勇气,也有理性的智慧。

我是涛哥,我们下本书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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