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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玉泉法院:恋爱期间互有开销请求全额返还,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2026-09-10 13:00:31
呼和浩特玉泉法院:恋爱期间互有开销请求全额返还,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玉泉法院:恋爱期间互有开销请求全额返还,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切实厘清恋爱期间财产往来法律边界,引导群众树立理性健康的婚恋消费观念,有效减少婚恋财产类民事纠纷,玉泉区法院结合近期审结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典型案件开展以案释法宣传,通过真实判例明晰赠与、借贷的区分标准,为群众处理情侣资金往来提供清晰法律指引。

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于2020年相识相恋,直至2025年2月双方分手。原告诉称,交往过程中,被告多次以各类生活需求、节日名义向其索要钱财与贵重物品,二人同居期间日常起居、出行旅游等全部生活消费基本均由自己承担,各类支出累计近百万元。其中原告向被告转账金额合计17万余元,还先后出资购买高端化妆品、服装、轻奢品牌箱包、名牌吹风机、吸尘器等多件贵重物品,上述物品折算现值近万元。

原告表示,被告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提出分手,后续自己又发现对方恋爱存续期间与他人交往,认为自身经济付出未得到对等对待,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转账款项、物品折价款,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交转账记录进行答辩。辩称自2021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原告转账、购置衣物礼品合计支出16万余元。原告转给被告的17万余元款项中,有部分资金直接用于二人同居期间的日常开销;而520元、52元等带有特殊情感寓意的小额转账,属于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依法不应予以返还。原告实际有效转账总额10万余元,被告向原告反向转账金额达16万余元,被告整体经济付出高于原告,原告无权主张返还钱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相识并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25年2月分手。在此期间,双方互有转账,数额基本相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因共同生活均支付了费用,且数额相当,故原告要求返还其支付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大家:一是严格区分赠与与借贷,520、1314等特殊数字转账、节日礼物、日常吃喝开销属于无偿赠与,财物交付完成后无法追回;只有转账备注借款、持有书面借条,才能按民间借贷主张返还。二是大额财物留存完整凭证,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大额资金、贵重首饰、奢侈品时,务必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购买票据等完整证据。三是倡导理性婚恋消费,情侣共同生活量力支出,避免单方面大额经济付出,从源头减少分手后财产纠纷。

下一步,玉泉区法院将持续聚焦婚恋、邻里等民生高频案件,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普法宣传,通过通俗易懂的判例解读普及家事法律知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婚恋观与财产观,以司法力量化解家事矛盾,全方位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来源:家事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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