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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史与他人恋爱并收受 24 万转账,法院判返还本金及利息

  • 2026-10-11 23:59:51
隐瞒婚史与他人恋爱并收受 24 万转账,法院判返还本金及利息
婚恋交往中,一方隐瞒婚姻状态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的情形并不少见。受损方不仅遭受情感伤害,往往还伴随大额财产损失。基于欺诈产生的恋爱转账能否主张返还?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如何区分赠与与借款?

一、案情概要:婚恋网站遇“单身男友”,五年净转账 24 万元

原告肖女士为离异状态,在某婚恋平台注册交友,结识了自称单身、有结婚意愿的男子周某。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周某多次作出结婚承诺,二人以婚恋名义长期交往。
2014 年至 2019 年五年间,双方存在多笔资金往来。扣除互转款项、500 元以下零散转账及日常消费后,肖女士向周某净转账合计 24 万元,款项多以“生活周转”“创业扶持”“共同储备”等名义支付。
关系破裂后,肖女士才得知周某自始至终处于已婚状态,在婚恋平台交友及整个交往过程中均刻意隐瞒婚史。肖女士以遭受欺诈为由起诉,要求周某返还全部转账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周某抗辩称:所有款项均为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财产已实际交付,赠与行为完成,无权要求返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肖女士转账本金 24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同时明确:对于 500 元以下零散转账及日常消费部分不予支持,该部分金额较小、用途日常,难以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但对于超出日常情谊范畴的大额净转账部分,予以全额支持。

三、裁判逻辑与法律解析

本案裁判逻辑并非单一,而是由欺诈撤销、附条件赠与、公序良俗三个层面递进补强构成。

(一)欺诈使赠与可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欺诈的构成包含三个要件: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事实;相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知;相对方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财产处分。
本案中,周某在专门服务单身群体的婚恋平台注册交友,主动虚构单身身份、隐瞒已婚事实,足以使肖女士对交往目的、对方身份产生根本性误判。肖女士的大额转账,正是基于“双方将步入婚姻”的错误预期,并非其真实意愿下的无偿赠与。因此,肖女士有权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财产。
特别提示: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有严格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发现受骗后应及时主张权利。

(二)大额转账属附生效条件的赠与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一般不宜认定为普通无偿赠与,而应结合婚恋背景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本案中,肖女士的大额转账以缔结婚姻为预期目的,赠与的生效以婚姻缔结为事实前提。当婚姻确定无法缔结时,生效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最终效力,周某继续占有款项丧失合法依据,应当返还。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这里所称“附条件”,并非将“缔结婚姻”设定为受赠人的法律义务。结婚自由是基本人身权利,若将结婚设为强制义务,可能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结婚认定为赠与的动机与事实前提,而非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三)背俗行为不能取得保有根据

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恋爱为名与他人长期交往并收受大额财产,该行为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需明确两类情形的法律差异:
若受赠方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交往并收受财物(双方均有过错),则赠与合同因整体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本案中肖女士为善意相对人,对周某已婚事实不知情,赠与合同并非因背俗无效,而是因周某存在欺诈行为可撤销。
法律否定的,是欺诈方基于不正当行为保有财物的正当性,而非善意一方的返还请求权。赠与被撤销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周某应当返还财产;其作为过错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三条逻辑的衔接关系

上述三层法律逻辑并非简单并列,而是形成核心路径—备选路径—价值兜底的递进补强关系:
欺诈撤销是本案最直接的请求权基础,直接解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核心问题;
附条件赠与是备选路径,即便不讨论欺诈情节,仅从婚恋给付的目的出发,也能得出“结婚目的落空,大额款项应返还”的结论;
公序良俗是价值层面的兜底,从根本上否定欺诈方保有财产的正当性,强化返还结论。
法院最终判令返还,是在综合上述理由基础上得出的结果。

四、实务区分:哪些钱能要回,哪些不能?

婚恋财产纠纷中,款项能否返还的核心标准是款项性质与给付目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尺度。

(一)通常可主张返还的情形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

彩礼、婚房 / 购车出资、大额安家费、贵重金银首饰等,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结婚目的落空的,可主张返还。具体返还比例由法院根据共同生活时间、款项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酌定,并非一律全额返还。本案中因周某存在完全欺诈过错、肖女士为善意,故法院支持全额返还;若双方均有过错或已长期共同生活,通常会酌情扣减。

明确约定为借款的款项

转账备注“借款”“周转”,或聊天记录中有明确借贷合意、还款约定的,无论双方是否为情侣,均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到期应当偿还。

基于欺诈、胁迫给付的款项

一方隐瞒婚史、虚构身份、编造困难事由骗取的钱款,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受损害方可主张撤销并返还。

(二)一般不予返还的情形

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

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点发送的“520”“1314”“999”等具有情感象征意义的红包,以及价值较低的日常礼物,属于无偿情谊赠与,交付后不可撤销。

恋爱共同消费支出

餐饮、旅行、娱乐等双方共同花费,已实际消耗的,不再予以返还。

无特殊含义的日常零散小额转账

用于日常琐碎开支、金额较小、无借贷或附条件意思表示的往来,一般认定为无偿赠与。
特别提示:上述规则建立在正常恋爱关系基础上。若一方存在欺诈性交往(如隐瞒婚史、虚构身份等),因整体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法院可能对部分小额款项也酌情支持返还,需结合具体个案判断。

五、罪与非罪边界:民事欺诈≠诈骗罪

很多当事人会问:对方骗感情又骗钱,能不能告他诈骗?需注意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民事欺诈:单纯隐瞒婚史、夸大经济条件,恋爱期间收受财物,主要目的是维持交往,一般仅构成民事欺诈,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即可。
诈骗罪: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与多人交往,虚构投资失败、家人重病等虚假事由骗取钱款,得手后失联、肆意挥霍款项,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数额标准,各地在 3000 元至 10000 元区间内自行确定,多数地区以 5000 元为“数额较大”起点,达到该标准即可刑事立案。

写在最后

婚恋关系的基础是诚实信用。法律保护正常的情感交往与情谊赠与,但绝不纵容以恋爱为名的欺诈与背俗行为。情感付出可以感性,但大额财产往来应当保持理性、留存凭证。遭遇欺诈性交往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优选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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