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财物支出,不是所有钱分手都要还,核心先区分两类性质:
小额普通赠与:分手后无法返还。属于这类支出:520、1314 等特殊寓意红包,节日、生日小额礼物,鲜花、平价饰品,日常吃饭、观影、旅游等消费支出,表达心意的小额转账、随手礼。
裁判核心观点:恋爱中为增进感情、表达心意作出的无偿、小额、无结婚目的的财物给付,属于普通赠与合同,一旦完成交付或权利转移,原则上不可撤销。
(一)普通赠与的法律定性
依据《民法典》第657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的 520/1314红包、节日鲜花、平价饰品、日常消费支出等,均属此类。
(二)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律依据
赠与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恋爱期间普通赠与均不满足撤销条件,具体规则如下:
任意撤销权的法定限制(《民法典》第 658 条),赠与人仅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一旦动产交付、不动产完成登记,任意撤销权立即消灭。同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即便权利未转移,也不得撤销。
法定撤销权的严格适用(《民法典》第 663 条),仅在受赠人存在以下 3 种情形时,赠与人才可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恋爱期间的小额情感赠与,既无权利回转空间,也无法定撤销事由,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