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先分清"彩礼"和"恋爱赠与",二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对于含有特殊意义为增进感情的转款金额如520、1314,以及在纪念节日给付的款项如七夕和生日红包、一起吃饭旅游的日常消费,以及七夕那条金项链——这些是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和日常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可知,这些款项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要退、但通常不是全额的部分: 18.8万礼金和三金,是在订婚认亲仪式上、有父母媒人见证、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属于彩礼。你们没领证但已共同生活5个月,适用《涉彩礼纠纷规定》第六条——法院会酌定一个返还比例,而不是全额退回。类似案件多在六成上下浮动,而且你们同居数月、你还经历过怀孕流产,这些都是法定的酌减因素,会让你需要返还的比例进一步降低;如果彩礼有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或置办嫁妆,也应相应扣除。
律师提示:主张"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嫁妆"要由你举证;诉讼时对方可把实际出钱、收钱的父母一并列为当事人。以上为普法参考,具体以个案事实和当地习俗为准。
法律依据: 《涉彩礼纠纷规定》第三、五、六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