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石某与曾某原是情侣关系。交往期间,石某为维系感情并表达缔结婚姻的意愿,陆续向曾某转账。感情破裂分手后,双方间经济往来未及时清算。石某认为其赠与款是以维持婚恋为前提的赠与,现婚姻关系解除应返还,因而诉至桂平法院。
承办法官接手后,细致核对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与聊天凭证,逐一甄别款项性质,并向当事人释明:
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解除条件成就,赠与方有权请求返还;用于维系感情的日常消费,分手后无需返还;明显超出正常开支的大额财物,在条件成就时,应予以返还。
法律界限清晰后,法官劝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看待过往的情感投入与经济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