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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恋爱同居转账10万,分手后为何只判还6千?

  • 2026-10-10 16:40:53
【裁判案例】恋爱同居转账10万,分手后为何只判还6千?
  • 关键词

恋爱同居、赠与合同、附条件赠与、撤销权、举证责任

  •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86年生,住云南保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甲,女,1979年生,住云南保山。

双方2022年12月经人介绍恋爱并同居近三年,段某甲离异,有一子段某乙。

  • 案情简介

李某与段某甲恋爱同居期间,李某多次向段某甲微信转账,并为段某甲及其子支付美容、服装、教育、医疗等费用,合计10万余元;段某甲也曾向李某转账近5万元。分手后,李某起诉要求返还8万元,认为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段某甲过错导致婚约解除,应予返还。

  • 一审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转账多为小额且互有往来,包含520元等特殊金额,均未备注用途,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为段某乙支付的费用亦属赠与,且无撤销情形。因段某甲自愿返还其子教育、诊疗费6017.58元,一审判决段某甲返还李某6017.58元,驳回其他诉请。

  • 二审审理情况

李某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金额认定错误、款项系婚约支出等。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剔除重复转账及1万元借款后,双方互有转账且差额仍在共同生活合理支出范畴,无附条件赠与合意;一审程序亦未违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要旨

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小额、频繁、未备注用途的转账,以及为对方及其子女支付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在无明确借贷或附条件赠与证据时,一般认定为一般无偿赠与;分手后,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段某甲返还李某6017.58元。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第6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1项。

  • 普法提醒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建议备注“借款”或签订书面协议;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彩礼)需明确约定并保留证据。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及日常消费,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赠与,分手后难以要求返还。

以上案例系真实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如须咨询可关注微信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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