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对账确认书",锁定十一万欠款
恋爱两年,前前后后转账、发红包十一万余元,偶然间才发现对方早已登记结婚。感情破裂后,这笔钱该何去何从?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还是应当返还的欠款?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清晰答案,也给所有恋爱中的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一、案情回顾:两年恋情,一纸确认书
2022年11月,郑某与周某相识相恋。恋爱期间,郑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周某转账、发红包。2024年4月,郑某偶然发现,周某早在2017年就已登记结婚,且一直未离婚。真相揭开,两人感情破裂。
同年7月,双方对恋爱期间的全部资金往来进行统一清算,共同签署了一份《对账还款确认书》,白纸黑字确认:周某需向郑某偿还各类款项合计116430元,约定自2024年11月至2026年12月分期清偿。
然而,确认书签署后,周某仅在2024年11月、12月分三次还款共计6000元,此后再未履行。面对郑某的多次催收,周某抛出一个在恋爱经济纠纷中极为常见的理由:这些钱是恋爱期间对方自愿赠与的,凭什么要还?协商无果,郑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双方感情破裂后自愿签署《对账还款确认书》,对恋爱期间全部资金往来整体结算,形成独立债权凭证,由此明确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周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承担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偿还剩余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二、焦点解析:为什么"自愿赠与"的说法不成立?
这起案件最有价值的法律知识点,藏在一份文件里——《对账还款确认书》。
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本来就模糊。你说是借款,我说是赠与;你说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我说只是表达爱意。一旦闹上法庭,往往陷入各执一词的举证泥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拿着转账记录主张借贷,被告若能证明纠纷并非借贷引起,法院应当按照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份确认书,郑某要一笔一笔证明"这是借的,不是送的",难度可想而知。
但该条第二款同时明确: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意味着,**一旦双方事后坐下来把账算清、签下书面的清算协议,这份协议就独立有效,法院不再回头纠结当初每一笔转账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确认书一签,"说不清的恋爱赠与"就变成了"算得清的合同欠款",周某"自愿赠与"的抗辩自然无从立足。
这背后的法理,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感情破裂后心平气和地对过往经济往来做一次总结算,自愿确认债权债务,法律没有理由不承认它的效力。
三、签了就该怎么还:履行义务与逾期利息
确认书有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履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周某与郑某约定了明确的分期还款计划,就应当按期足额清偿,仅还6000元便置之不理,已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六百七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正是法院判决周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直接依据。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逾期利息属于法定违约责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必须由原告在起诉时明确写进诉讼请求,法院才会支持。本案判决主文中明确包含逾期利息,说明郑某的诉讼请求写得周全,这一点值得每一位准备维权的人借鉴。
四、隐瞒已婚,法律如何评价?
本案中,周某刻意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恋爱,法院明确指出其违背公序良俗、主观存在过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但有一个边界需要厘清:判决周某还钱的直接依据,是那份合法有效的《对账还款确认书》,而非对隐瞒已婚行为的"惩罚"。隐瞒已婚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佐证周某的主观过错、否定其"无辜受赠"的抗辩立场,并为全案的诚信评价定调。换言之,它本身并不独立产生还款义务,但它让周某在道德和法律评价上都失去了辩解的空间。
五、假如没有那份确认书,钱还能要回来吗?
这是本案留给公众最值得思考的问题。答案是可以主张,但路要难走得多,大体有三条:
第一条,主张借款。依据《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要求返还,但前提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比如借条、明确提及"借"字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恋爱关系下,法院对借款的认定相当谨慎:大额、整数、有催款记录的转账较易被认定为借款,而日常消费支出、520元、1314元这类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通常被认定为表达感情的赠与,难以要回。
第二条,主张受欺诈而撤销赠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若能证明对方故意隐瞒已婚事实,自己基于"对方单身、以结婚为目的交往"的错误认识作出大额给付,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但要特别注意,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只有一年期限,逾期即告消灭,发现被骗必须及时行动。
第三条,主张不当得利。由于当初的给付存在"恋爱赠与"这一原因,须先推翻赠与关系才能适用,实践中单独走这条路难度最大。
三条路一比较,结论显而易见:都不如当初签一份清算确认书来得稳妥。原始路径全部卡在举证上,而清算协议能把举证难题一笔勾销。
六、给恋爱中的人几点实在建议
恋爱是美好的,但恋爱不排斥财产规则。结合本案,有几句话送给读者:
给出钱的一方:大额转账务必留痕,借条、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催款记录,都是日后认定借款的关键证据;感情走到尽头时,第一时间把账算清、签下书面确认书,写明金额、还款计划和违约责任,这是本案最值得复制的做法;主张权利时别忘了把逾期利息写进诉讼请求。
给收钱的一方:隐瞒已婚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经济往来,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承担返还责任;既然签了还款协议就应当信守履行,否则本金之外还要叠加逾期利息,最终被生效判决固定债务,得不偿失。
给所有人:恋爱中如实告知婚姻状况等重要信息,既是诚实信用的要求,也是对彼此的尊重;诉讼时效为三年,权利受损后应在时效内及时主张,切勿拖延。
好聚好散时把账算清、把字签好,远比事后在"赠与还是借款"的泥潭里互相举证省力得多。愿每一份真心都不被辜负,也愿每一笔账都算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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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光明区法院供稿),当事人均为化名,判决已生效。本文基于公开案例及现行法律规定整理,仅供普法参考,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