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08年10月9日中午,山东潍坊一间集体宿舍里,26岁的赵某某倒在血泊中。她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被一把单刃尖刀反复捅刺,最终失血性休克死亡。持刀的人叫王某才,是她的大学同学,也是纠缠她多年的前男友。
第二天清晨,王某才服下农药试图自杀,没有死成,被警方抓获。
这起案子的走向一度毫无悬念。2009年,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一个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犯,死刑似乎是既定的结局。
谁都没想到,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这起死刑,裁定发回重审。2011年5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某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表面只差四个字,中间隔着的是一条命。死刑立即执行,核准之后就是终点;死缓,只要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还能减为无期徒刑,有机会活下来。从死刑到死缓,王某才的人生在这里被重新改写。这中间发生了什么?一个死刑案件,凭什么在最后关头被"拦"了下来?
这个案子的身份。它的分量,远不止一桩普通案件。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把它收录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号,向全国发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也就是说,这个案子里确立的裁判规则,会直接影响全国法院此后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它之所以被单独拎出来,正因为它的裁判尺度带着标杆意义,值得每一个关注刑事司法的人细读。
一、一场婚恋引发的血案
王某才与赵某某相识于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是同学。大学期间,两人建立恋爱关系。毕业后,各自的人生轨迹开始分化。2005年,王某才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工作,两人开始商议结婚。
这段感情从一开始就阻力重重。赵某某的家人不同意这桩婚事,赵某某本人也多次提出分手。王某才不肯放手,在反复的拉扯中,两人一直保持着若即若离的联系。
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某才再次来到赵某某的集体宿舍,谈的还是那个老话题。这一次,赵某某明确告诉他,两个人不可能在一起。
这句话击垮了王某才。绝望中,他生出杀死赵某某再自杀的念头。他抓起宿舍里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某某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赵某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早晨,王某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他的亲属也在积极赔偿被害方,尽管最终没有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二、死刑、维持、不核准:三次转折
这起案件在司法程序里走了不短的路。
2009年10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某才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6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按照法律规定,二审维持死刑的案件,要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是我国对死刑案件设置的最后一道程序关口。王某才案被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这起案件不能核准死刑,裁定不核准,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是整个案件最关键的一处转折。
2011年5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改判王某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从死刑到死缓,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次不核准,改写了王某才的命运。
三、一部新法,改写了结局
细心的读者会注意到一个时间点。王某才案重审判决作出的日期是2011年5月3日。两天前的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这部修正案做了一件影响深远的事:增设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按照修改后的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意味着什么?普通的死缓,只要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还能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刑的幅度和节奏会被严格压缩,实际服刑期限更长。
要理解这条规定为何出台,得回到修八之前的司法现实。当时的死缓,理论上虽然顶着"死"字,实际执行中却常常通过减刑、假释大幅缩短刑期。一个被判死缓的人,可能十几年就能出来。死缓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梯度模糊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又横着一条鸿沟。限制减刑制度的用意,是在死刑立即执行与普通死缓之间,再切出一档更重的死缓,让量刑的阶梯更密、更实。
一个看似"加重"的规定,怎么会在王某才案里成了"保命"的依据?这里牵出本案另一个重要的时间问题。
王某才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8年,早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按照从旧兼从轻的一般原则,新法的加重规定通常不溯及既往。但本案的处理给出了明确答案: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这一规则,正是借指导案例固定下来、向全国法院推广的。
道理在于,这一制度在本案中的适用,把原本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降到了死缓加限制减刑的档位。对被告人而言,这整体上是从轻。限制减刑的"严",换来了免除死刑立即执行的"生"。
四、从轻与从重,法院在权衡什么
王某才为什么能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法院裁判理由里,清楚列明了这场权衡的两端。
从轻的一端,有四个情节。其一,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某才求婚不成、恼怒起意杀人,与那些预谋已久、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有所不同。其二,归案后坦白悔罪。其三,王某才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其四,王某才平时表现较好。
从重的一端,同样清晰。王某才故意杀人的手段特别残忍,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连续捅刺。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
一边是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一边是婚恋纠纷、坦白、赔偿、悔罪这些"情"。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不立即执行。同时,为化解社会矛盾、回应被害方的严惩诉求,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这一判决背后,是我国一以贯之的死刑政策。长期以来,我国坚持保留死刑,同时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案件核准权,死刑的适用自此多了一道全国统一的标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要求对严重暴力犯罪依法严惩,对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王某才案守住了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惩罚底线,体现了"少杀、慎杀"的方向,又通过限制减刑安抚了被害方的情绪。宽严相济,在这一案里落到了具体的量刑刻度上。
五、雷石观点
王某才案的结局,常被人简单概括成"杀人不用偿命"。这是一种误读。限制减刑与"宽纵"二字沾不上边,它本质上是死刑制度走向精细化的产物。真正值得追问的,是那些让死刑立即执行降为死缓的从轻情节,如何进入法官视野,又如何被法官采信。
答案藏在辩护里。
很多人以为,死刑案件的辩护就是法庭上那一番慷慨陈词。真相恰恰相反,决定生死的,往往是庭前那些不为人知的琐碎工作。一份完整的成长经历调查,一摞厚厚的工作表现证明,一段还原双方感情纠葛始末的陈述,一笔数额再小的赔偿款项,都可能成为天平上压向生命那一侧的最后一点分量。
死刑案件的辩护,是一场与生命赛跑的专业工作。案卷里写着的"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积极赔偿""平时表现较好",不会自己跳到裁判文书上。每一句看似轻描淡写的事实,都需要辩护律师去调取、去固定、去呈现。婚恋纠纷的起因,要还原双方交往的完整脉络;坦白悔罪的态度,要在讯问笔录和庭审陈述里逐字核实;积极赔偿,要组织亲属、筹措款项、留存凭证,哪怕最终没能达成赔偿协议;平时表现,要走访同事、同学、邻居,把一个人的日常品行转化为可以采信的证据。
这些工作,件件琐碎,件件关乎生死。
更要紧的是,死刑案件的辩护要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战场同时作战。王某才案之所以能改判,程序上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这道关口被有效激活。辩护律师在复核阶段提交的意见,直接影响最高法对"是否核准"的判断。实体上,律师要把刑法修正案(八)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与本案的时间效力问题说清楚,让一个看似加重的新规定,成为挽救被告人生命的依据。没有对这一法律问题的精准把握,2011年5月3日的那纸改判,未必来得这样顺理成章。
有人会说,王某才案能改判,靠的是司法政策和法官裁量,律师不过走个过场。这种看法低估了辩护的价值,也误解了死刑案件的运行逻辑。法官裁量需要"弹药",政策方向需要"落点"。辩护律师的角色,是把散落在案卷内外的每一个从轻情节,挖掘出来、组织起来、论证到位,为法官的从宽裁量提供扎实的事实和法律支撑。法官可以判轻,前提是有人把可以判轻的理由,摆到了他的面前。
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律师的意义更为具体。王某才从死刑到死缓,多出来的是实实在在的一条命。这条命的背后,是律师在每一个环节都不放弃的努力。
雷石认为:死刑案件的辩护,是律师这个职业里分量最重、责任最大的工作之一。面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指控,律师要做的,恰恰是在罪无可恕的叙事里,找出那一点足以改变生死的情与理。死刑案件的辩护,也最考验律师的专业功底。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宽严相济政策的个案把握,每一个都是需要反复推敲的法律难题。回到本案,律师要说服法院,一个2008年发生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2011年才施行的新法规定。这个论证如果立不住,后面的一切都无从谈起。专业,是辩护能够触及生死的前提。
这需要勇气,需要专业,也需要一份对生命本身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