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浩向小红的微信转账是否属于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综合考虑双方恋爱关系、有无转账附言及附言内容、转账金额有无特殊含义等因素认定转账的性质。
关于需要返还的转账。2024年7月29日转账的2000元,小红在微信中明确表达了借款意愿,故该款项系小红向小浩的借款。2024年8月8日、9日分别转账的10000元、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小浩转账给小红用于购买手镯的13000元价值较大,从双方经济能力和日常转账金额来看,超出了维系感情的正常开支范围且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小红表明以手镯代替结婚“三金”,故该13000元应认定为系小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鉴于最终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小浩请求小红返还该款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的其余转账。因其余款项单笔金额较小,部分转账金额为“520”等具有特殊表达爱意含义的数字,故法院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用于共同日常消费、表达情意及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属于无偿赠与,且已实际交付,因此对小浩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红向小浩返还15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