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化名)与小程(化名)通过网恋相识,双方自2025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25年8月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分手。恋爱期间,小李为满足小程追星的爱好,2025年6月27日陪同小程到香港听周杰伦的嘉年华演唱会,香港之行的演唱会门票、住宿和购物费用支出约3万元,绝大部分由小李负担。此外,在交往过程中,小李还通过支付宝、微信为小程支付了壹佰多笔款项,用途都是小程个人使用的化妆品、衣物、首饰等购物订单,共计约7万元。双方感情发展迅速,且小李也上门见了小程的父母,也讨论了未来婚姻的规划。后因小李被公司辞退,导致收入中断,无法满足小程的购物消费需求。小程称双方性格不合适提出分手,小李无力挽回。小李觉得小程过于物质和现实,且对自己有误解,现在就业环境不景气,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并不是自己好逸恶劳。小李在恋爱期间觉得情感和财产都受到了损失,而且对小程提出的分手无法理解。小李咨询律师:能否以小程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在恋爱期间花费的8万元?黄立中律师认为:从法律层面上看:1、通常情况下,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产生的合理消费以及小额款项金钱给付,是以恋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构成赠予,尤其像共同进餐、旅游、听演唱会这类共同参与且得到精神和物质享有的消费。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范畴。2、双方在短短交往的2个月中,小李为小程支付的大量个人购物消费订单,超出了一般的合理消费,尤其是部分还属于奢侈消费品,这些款项应当认定为以巩固恋爱关系,以达到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而且小李有证据双方恋爱发展程度已经达到谈婚论嫁的地步。现双方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小程取得该类款项的行为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对上述款项予以部分返还。法院会综合双方恋爱期间的长短、代付款项的具体情况及双方收入情况,酌情判令小程返还部分花销的支出。黄立中律师建议:恋爱期间的男女应该结合自己的收入水平,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尤其不宜通过恶意透支信用卡、举借网贷满足虚荣消费心理,最终酿成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