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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新教材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本单元的课程目标就是让学生理解婚姻法律关系,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尤其是在当下的社会背景下,家庭婚姻观念更显重要。近些年,有些省份自主命题已经考过本单元的内容,有些省份试题还没考过,未来这内容应该都不会回避。新生代的恋爱观与婚姻观,深刻关联着民族的未来发展走向。 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组成部分,更需要做到与时俱进。法治本身具有动态发展的属性,这也成为思政人备考的难点之一就是要持续学习,及时掌握最新的相关法条修订内容。近期官媒就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聚焦恋爱期间消费、婚前买房购车、财物是否构成彩礼等常见纠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以下裁判要点:第一,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第二,应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第三,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 如案例一即涉及到购车款的处理问题。在案例一中,赵某认为购车款属于彩礼,应全部返还;李某则认为购车款系赵某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因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遂向李某给付购车款,故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对李某关于该购车款系赠与的主张未予支持。 如案例二中,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全部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且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人民法院认定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刘某要求张某返还转账的主张不予支持。 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可见,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别。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如案例三中,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仅3天后便办理结婚登记,吴某接收彩礼后结婚10余天就借故离开,郑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吴某均推诿拒绝,并对郑某称要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结合具体案情,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同时,如果当事人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案例四是涉及诈骗罪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卢某身涉多起彩礼纠纷,且受案时间集中、部分交往时间存在重合。经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查实卢某存在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行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里面,总结备考几个点,日常消费与彩礼是有区别的,小额转账及共同消费的不算彩礼,大额消费的购房购车以结婚为目的的就涉及道彩礼。“闪婚”不愿继续共同生活的就要退彩礼,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骗婚”,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要入刑的。这就让笔者想起那句话:“一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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