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统一各级法院对涉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理解,通过公正裁判推动家庭文明与社会文明建设。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是否属于彩礼?“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恋爱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应纳入司法调整范围。该案中,同居关系终止后,刘某要求张某全额返还双方交往期间的多笔转账款项,但经查实,双方存在双向转账往来,且张某确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消费支出,同时也为刘某购置衣物、充值话费等。据此,人民法院认定案涉转账款项系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刘某的返还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明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财物,具备彩礼性质,可参照彩礼相关裁判规则处理。
在“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李某(女)向赵某承诺,在赵某为其支付购车款后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随即向李某支付购车款15万元,后双方因故发生争执,李某独自返回娘家居住,二人未能就结婚登记事宜达成一致。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及购车款。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案涉15万元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最终综合考量款项实际消耗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长等事实,酌定李某向赵某返还部分款项。
针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这批典型案例再次重申了司法机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鲜明态度。在“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仅3天便登记结婚,吴某收取彩礼后,仅与郑某共同生活十余天便借故离家。此后,郑某多次要求吴某回家共同生活,均遭对方推诿拒绝,且吴某向郑某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过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最终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吴某全额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此外,“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的涉彩礼纠纷情形,作出了不予返还彩礼的裁判。该案的审理将双方共同生活时长、是否生育子女、彩礼实际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切实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华网、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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