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是否为彩礼的关键在于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非财物价值大小。恋爱期间日常消费通常不属于彩礼;婚前买房买车若明确以结婚为目的且符合当地习俗,则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一、彩礼认定的法律标准(最高法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案例 1:以结婚为条件的 15 万元购车款,属于彩礼,应返还
2020 年 10 月,赵某与李某相识恋爱,"上门提亲" 时赵某给付礼金 6.6 万元。2021 年 2 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明确提出 "购车后才办理结婚登记",赵某遂支付 15 万元购车款。后双方争吵,李某回娘家,未办理登记。赵某起诉要求返还 6.6 万元礼金及 15 万元购车款。
法院判决:6.6 万元提亲礼金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于彩礼;15 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是为满足 "购车后登记" 的条件,具有彩礼性质;综合共同生活时间、实际消耗等因素,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
核心要点:彩礼认定的关键是是否以 "缔结婚姻" 为目的,这是与一般赠与最本质的区别。本案中购车款与婚姻登记直接挂钩,符合彩礼特征。
案例 2:恋爱期间日常消费与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不予返还
刘某与张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期间刘某多次向张某转账,包含 520 元、1314 元等特殊含义金额,双方互有转账往来。张某也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用于共同生活开销。后双方分手,刘某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项。
法院判决:恋爱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调整。案涉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双方互有往来,且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彩礼,对刘某要求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
核心要点:日常消费与彩礼的区别在于:
3.往来方式:消费多为双向互有支出,彩礼多为单向大额给付案例 3:婚前购房款,以结婚为目的且有明确约定,属于彩礼
王某与陈某谈婚论嫁,陈某父母提出 "必须购房并登记在陈某名下才同意结婚"。王某父母出资 80 万元,以陈某名义购买房产一套,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矛盾分手。王某起诉要求陈某返还 80 万元购房款。
法院判决:该 80 万元购房款是在谈婚论嫁阶段,应陈某父母要求,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大额款项,符合彩礼特征,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陈某应返还该购房款。
核心要点:即使是购房这样的大额资产,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就属于彩礼:
案例 4:婚前个人出资购房,无婚姻目的约定,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彩礼
张某婚前用个人积蓄购买房产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与刘某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刘某主张该房产是张某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属于彩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该房产是张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无证据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刘某无权要求分割。
核心要点:婚前财产是否为彩礼,需有明确证据证明(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书面约定等),否则推定为个人财产,不适用彩礼规则。
实务建议:如何避免彩礼纠纷
- 明确性质:大额支出时,通过书面约定或聊天记录明确是彩礼还是赠与
- 保留证据:转账时注明用途(如 "彩礼"" 购房款,以结婚为目的 "),保留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 区分赠与:日常消费与彩礼分开,避免将二者混为一谈
- 谨慎给付:婚前购房购车时,考虑登记方式,可约定附条件(如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
恋爱期间消费、婚前买房买车是否属于彩礼,核心判断标准是 "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日常消费、小额赠与通常不属于彩礼,而以结婚为条件的大额购房款、购车款等,若有明确约定或符合当地习俗,则可能被认定为彩礼,适用彩礼返还规则(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登记未共同生活、因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可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