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问答叔
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能否视为彩礼?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举个例子,去年为筹备结婚,李伟按女友要求支付了二十万购车款,如今感情破裂,婚约取消,这笔钱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李伟认为这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理应返还;女友则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赠予,哪有收回的道理。类似的纠纷,正成为许多走到分手边缘的情侣必须面对的难题,那些为婚姻投入的真金白银,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定性?
最高法发布的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如同一份及时的“裁判指南”,给这些困扰给出了清晰的答案,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明确了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给付的性质,只要能够证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这些款项就具有彩礼性质,适用彩礼返还规则。这一界定,让那些夹在传统习俗与现代婚恋现实之间的模糊地带,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坐标。
传统意义上的彩礼,多指订婚前男方家庭按照习俗送给女方的礼金、“三金”或“五金”,但随着社会发展,婚姻的物质准备早已超越了这些传统范畴,一套婚房、一辆代步车,往往成为许多年轻人步入婚姻的“标配”,当这些大额支出发生在婚前,一旦婚事告吹,纠纷便随之而来。
最高法通过“赵某诉李某案”给出了明确指引,关键在于查明给付时的真实意图。案例中,赵某是在李某承诺“买车后就登记结婚”的前提下支付的购车款,这种明确的婚姻指向性,使这笔钱超越了普通赠予,具备了彩礼性质,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部分款项,正是基于“以婚姻为目的”这一核心认定。
这一裁判思路实际上是对现实婚恋生态的精准回应,在现代社会,婚姻的物质基础建设往往前置,购房购车成为许多情侣婚前共同筹划的重要事项,将这些大额支出纳入彩礼范畴予以规范,既尊重了民间实际,也防止了借婚姻之名行敛财之实。
如果说购房购车款的定性解决了“大额”难题,那么最高法对日常消费支出的界定,则划清了另一条重要界限,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节日红包、共同生活花费,不属于彩礼范畴。
在“刘某诉张某案”中,双方同居期间多次互有转账,其中不乏“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法院最终认定,这些款项属于表达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系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开销,不应作为彩礼要求返还。
这一区分极具现实意义,它承认了现代婚恋关系中经济往来的复杂性,恋爱期间,情侣间的经济互助、共同消费本就是情感表达的一部分,如果将每一次吃饭、每一次旅行、每一份礼物都纳入彩礼范畴,无异于将感情彻底物质化、账目化。最高法的这一界定,实际上是在法律层面保护了恋爱关系中的情感属性,防止分手变成一场冷冰冰的“财务清算”。
在厘清经济纠纷性质的同时,最高法案例还划出了一条不容触碰的红线,借婚姻索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卢某诈骗案”中,当事人卢某在短时间内与多人“相亲”“订婚”并收取彩礼,其行为已超越民事纠纷范畴,构成了诈骗罪。这一案例的警示意义不言而喻,婚姻不是敛财的工具,法律对以婚恋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绝不姑息。
这种刑民衔接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对婚恋市场乱象的全面回应,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少数人利用婚恋关系谋取不当利益,甚至形成套路化的“彩礼诈骗”,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这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既是对潜在违法者的震慑,也是对诚实守信者的保护。
纵观这批典型案例,我们能看到司法在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之间寻求平衡的智慧,一方面,法律尊重民间以彩礼形式缔结婚姻的传统习俗;另一方面,又通过明确界定、细化规则,防止这一习俗异化为经济负担甚至诈骗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平衡并非简单的一刀切,在判断是否返还、返还多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实际消耗情况等。比如在购车款返还案例中,法院并未判决全额返还,而是考虑了车辆使用产生的损耗,这体现了法律对现实复杂性的充分尊重。
对于普通人而言,这批案例的最大价值在于提供了可预期的行为指引,婚前大额给付最好明确性质,日常消费则不必过于计较;真诚的婚恋受到保护,借婚姻敛财将付出代价,这些明确的信号,有助于减少因经济问题产生的婚恋纠纷,让感情回归本真。
最高法的这批案例,恰如一场及时的普法教育,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既要有为爱付出的勇气,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智慧;既要尊重传统习俗,也要明晰法律边界。当感情与经济交织时,清楚的权利义务界定,或许才是对爱情最好的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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