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的转款是否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原告陈述自2021年7月至2024年3月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期间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13万余元,每笔金额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期间内,被告陆续通过微信方式向原告微信账户支付款项约8万元。
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赠与合同关系;2.被告返还赠与款项46780元。
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的转款是否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原告认为双方会结婚登记,并且基于该目的向被告转款,被告一开始也是认为双方会共同生活并最终登记结婚,也向原告多次转账用于共同生活。因此原告的主观意图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赠与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虽无书面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的约定,但可以看出原告是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
1.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还应该向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也有向原告转款。2.原被告双方转款并不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双方之前大额的转账记录是因为租赁关系的原因,案涉款项不是赠与。
笔者认为本案法院判决被告不予退还相关款项的最核心的点是双方恋爱时间较长,且原告转账为多笔小额转账,法院评析为增进情感的一般支出(被告也有向原告多笔转账的情形,差额不大)不应退还。
但是本案法院在评析此类案件是否可以附条件解除时(意即原告是否可以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未实现是否可以要求被告返还相关财产)直接进行了否定评价,认为该条件违反了结婚自愿原则,即便有约定也属无效约定。实际上实务中大部分法院还是认为如果情侣之间存在大额转账的情形有认定附条件解除赠与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