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也可以判缓刑吗?
今天,我就通过本人办理的一个真实的案件,和大家探讨一下这个敏感且复杂的法律问题。

张三刚满18岁,通过某网络平台,交了个女朋友。两人见面后,发生了性关系。
几个月后,张三被抓了。原来女孩未满14周岁,在学校里和同学聊天时,说到她网恋交男朋友的事情,老师知道这个情况后告诉了家长,家长就报警了。
我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因案发当时正处在疫情期间,张三有幸没有被送进看守所羁押,而是被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张三为满足个人淫欲,明知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与女孩发生了四次性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女方未满14周岁,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女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所以,张三的强奸罪名一旦成立,刑期至少就要在三年以上。而本案的张三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就在于他是否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
我阅卷时注意到,女孩本人陈述中虽然说过:“我在网上谎报了年龄,说我16岁。”但张三的供述也说过:“我第一眼见到她的时候,我就觉得她很小,我就问她多大,她对我说她是虚岁14岁,还是初中生。”
我在和张三核实证据材料的时候,张三告诉我,他当时跟警察说了,女孩说她16岁,可警察说他是放屁,他才说的女孩看起来很小,可能不到14周岁。讯问时做的笔录,他也没敢仔细看上面是什么内容,就签上自己的名字了。
我在女孩的笔录中还看到,女孩也说过:“当天晚上回去,对方说我年龄太小了,就不太愿意和我在一起。我当时说,爱情是不分年龄的。”
在两人的笔录中,描述的这些细节可以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我判断以此认定张三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的风险很大,所以我在和检察官第一次沟通时,只重点说明了三点:
第一点,女孩在陈述中已明确说明:“我去年和在网上认识的男朋友发生了性关系,昨天被我父母知道了,所以今天我来报警。发生关系都是我自愿的。”
第二点,女孩在陈述中也明确说明:“当时我们在网上聊得很开心,我谎报了年龄说我16岁。……我当时说爱情是不分年龄的。于是在第二天我又约对方见面,当天我们牵手拥抱并且还互相亲吻了,就正式开始谈男女朋友。”
第三点,张三笔录中虽然说他感觉女孩看起来很小,可能不到14周岁,但张三作为一个刚满18岁的男孩,也是涉世未深,未必可以判断出女孩的真实年龄。
综合以上三点,虽然张三已成年,本案不能适用“两小无猜”条款,但双方确系恋爱期间自愿发生关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且张三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如果给他定上一个强奸的罪名,女孩也就是被强奸了,如此处理案件的效果未必最好。作为律师,我愿意帮助当事人和对方家长洽谈,寻求谅解,把矛盾化解掉之后,恳请检察机关能对张三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告诉我说,案发时张三就已满18周岁,而且是多次与女方发生关系,别说是不起诉了,判缓刑都不用考虑。
第一次沟通无果,我和当事人以及家属沟通,跟他们分析案件可能的走向后,当事人和家属都表示,只要能争取到缓刑,他们也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寻求对方的谅解。
我再次找到检察官沟通时,就跟她说明,本案认定被告人明知女孩年龄的证据并不扎实,而且双方是在2021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和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各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但考虑到性行为本身的特点,张三在同一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与女方发生的两次性关系,均应评价为一次犯罪行为,不应该认定张三系多次奸淫幼女。
另外,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22年1月16日最新发布的《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本案没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如果能争取到女方的谅解,正好是属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曾系恋爱关系,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形,完全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我也坦诚地告诉检察官,如果不能适用缓刑,当事人肯定也没有动力再去争取对方的谅解,而且可能会坚持辩解自己不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无助于化解已经产生的社会矛盾。
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在我们争取到对方的谅解之后,同意对张三建议缓刑,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张三判三缓三。

需要说明的是,张三虽然不用实际入狱服刑,但仍需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也还是因此留下了犯罪记录。
这一类案件,我办理过很多,每一件都办理得很揪心。
特别是很多案件中,涉案的男方也都未成年人,或者是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他们的人生还没有正式开始,就因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正确的性观念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的理解被强制按下了暂停键,从而身陷囹圄的经历也实在让人痛心。
所以这些案子,每一件都在警示我们:
首先,必须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要让女孩们都知道应珍爱自己的身体,更要让所有家长都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通过一块手机屏幕连接世界时,也可能会带来的巨大风险。只有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这类犯罪的土壤,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其次,要全面加强相关的法律宣传。要让所有人认识到,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此是零容忍。这种事先的高压警示和预防,远远比事后动用刑法去严厉惩罚更加重要。
最后,对于已经发生的悲剧,特别是涉案男方也是未成人的案件,律师的专业工作也是至关重要。我们一定要在尊重司法权威的前提下,有能力通过对案件细节的审查,从字缝里找到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找准辩护要点,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力争在惩罚与教育之间找到平衡,才能让案件的处理真正最大程度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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