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小额转账、特殊日期的特殊金额的转账、赠送礼物等行为,通常被视为一般性赠与,如1314、520、666等特殊金额的转账。这种赠与一旦完成,财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方不能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性支出。恋爱期间,双方为了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而产生的转账,如一起吃饭、旅游、住宿等费用,一般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因为这些费用是双方共同享受的,属于共同消费支出。
3、维系恋爱关系的好意施惠性质转账。有些转账并非基于借款或其他明确的法律关系,而是出于维系恋爱关系的好意施惠行为。这种转账通常金额较小、具有随意性,不具有要求返还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