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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追回?

  • 2026-08-26 20:43:11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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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常有资金往来,而分手后这些转账能否追回往往引发争议。以下从转账性质的不同分类,结合法律依据来分析下列情形能否追回?

一

分手后可追回的情形: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附条件赠与)。

在恋爱过程中,若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进行大额转账或赠与贵重物品,此类行为在法律上可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即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赠与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里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结婚便是生效条件,条件未达成,赠与行为的效力则受影响。

二

分手后不能追回的情形:一般性赠与。

1、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小额转账、特殊日期的特殊金额的转账、赠送礼物等行为,通常被视为一般性赠与,如1314、520、666等特殊金额的转账。这种赠与一旦完成,财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方不能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性支出。恋爱期间,双方为了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而产生的转账,如一起吃饭、旅游、住宿等费用,一般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因为这些费用是双方共同享受的,属于共同消费支出。

3、维系恋爱关系的好意施惠性质转账。有些转账并非基于借款或其他明确的法律关系,而是出于维系恋爱关系的好意施惠行为。这种转账通常金额较小、具有随意性,不具有要求返还的法律基础。

恋爱期间的转账问题较为复杂,具体能否追回需要根据转账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在恋爱过程中,涉及大额转账时,建议明确转账的性质,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避免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供稿人:众典团队

审稿人:郁丽

发稿人:顾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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