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达成借款合意,则应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与
2025年1月,李某与王某(男)相识恋爱,三个月后双方分手。恋爱期间,王某向李某发微信消息称“能不能把你的钱倒2万出来给我用10天,我没钱送礼了。”李某随即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2万元。恋爱期间和分手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发送微信消息催要欠款,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未还欠款。2025年12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2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乌什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借款时已明确用途是为了“送礼”,并设定了还款期限为10天,已构成明确的借款合意。李某在转账及后续催讨过程中,均无赠与的意思表示,王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为赠与或用于双方共同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双方虽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借款人逾期未还,出借人有权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综上,乌什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2025年3月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188.55元。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构成无偿赠与还是成立借贷关系,需根据具体证据综合认定。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对款项用途、双方感情状况、转账金额是否达成借款的合意进行综合分析,如认定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则可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