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之所以在舆论场炸锅,不是因为“谈恋爱”本身,而是很多人只看到了“恋爱”两个字,却刻意忽略了“事实婚姻状态”,就单纯的把它简化成“离异男女能不能谈恋爱”,本身就是一种偷换概念。
先把最核心的争议点摆出来,离异校长和离异女教师,能不能谈恋爱?
答案当然是:可以。成年人、单身、你情我愿,法律和道德都不禁止。
但是,问题恰恰在于陈校长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单身”。给大家看看陈校长的违纪事实材料大家就清楚了。
陈校长虽然和前妻离婚了,但是却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这在外界看来,他们并没有离婚,还是夫妻。所以啊,争议的本质,不是恋爱自由,而是“事实婚姻 + 双重关系”。
陈某对外宣称“已离婚”,但纪委调查明确指出:他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并对外以夫妻名义存在。
在纪律和伦理层面,这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又与本校女教师发展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这不是“自由恋爱”,而是典型的个人生活严重失范。
我再说得直白一点,一个在社会关系中仍以“已婚状态”存在的人,同时和另一名同事发展亲密关系,这不叫谈恋爱,这叫关系混乱,所以他师德考核不合格,有理有据,并没有什么问题。
可能很多知友会追问:“到底违反了哪条工作纪律?”答案很清楚,是犯了多条,而且是一条比一条重。
第一,违反组织纪律。
他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未如实填报离婚事实,这是典型的个人事项瞒报。这一条,不需要讨论感情问题,已经足够构成违纪。
第二,违反公序良俗与职业道德
校长是什么身份?是教师队伍的管理者,是师德师风第一责任人。
结果呢?与前妻离婚,但保持事实夫妻状态,又与本校女教师发展不正当关系,关键是和女教师的私密聊天内容被曝光了,引发了网络舆情,这已经不是“私生活”,而是公职人员生活作风问题了,妥妥的违反公序良俗与职业道德,这条跑不掉。
第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纪委材料写得很清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这在师德考核体系里,是直接可以“一票否决”的情形。
所以这3条,陈校长都占了,你说他师德考核不合格不为过吧?
而且《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里有一条很关键:个人生活严重失范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直接认定为师德不合格。
注意三个关键词:严重失范 + 社会影响 + 校长身份。
不是因为你恋爱了,而是因为陈校长身份特殊,私生活关系混乱,行为失当,而且他还签字确认“属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评个“合格”,那才是真正的纵容。
事实清楚,当事人承认,被判的有理有据,那为什么舆论会“跑偏”?
那是因为很多人本能地反感“道德审判”,却没意识到这不是对私人情感的审判,而是对公共身份的问责。
如果陈某是个普通社会人,这事顶多是道德争议;但他是校长,是党员干部,是师德考核对象,标准天然就不一样。
现在当地决定重启调查,是程序上的谨慎,不是对原处分的否定。如果事实如纪委材料所述,逻辑并没有问题,结论也并不冤。
在这件事情上,我个人觉得真正荒唐的,不是“师德不合格”,而是有人非要把一桩纪律问题,洗成“恋爱自由被打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