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地一位C姓校长向媒体反映,他在任职期间与同校一名离异女教师确立恋爱关系,虽女方前夫因散布隐私被警方拘留,但他自己却因此事被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进而影响岗位晋升。对此,当地教育局回应称,依据纪委调查结果,其行为违反职业道德,故认定师德不合格。
离异单身男女,正当恋爱结婚,本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人之常情。然而,这段在法律框架内完全正常的关系,却被扣上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沉重大帽子,不仅让人感到困惑,更引发了公众对行政权力边界的深思。
首先,将正常的恋爱交往混同于
“违背公序良俗”,
是对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误读。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C先生与H女士均为离异单身人士,
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自愿建立恋爱关系,
既不违反法律,也不存在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禁止性情形。
所谓的“公序良俗”,
通常指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是为了弥补法律滞后的
“兜底性”条款,
一般用于规制那些
虽未违法但明显
违背伦理底线、社会正义的行为。
比如欺诈、悖德、性骚扰等。将两个单身成年人的正常恋爱,哪怕是在同一所学校,甚至存在上下级关系,直接等同于“违背公序良俗”,无疑是对这一概念的泛化和滥用。
如果只要“闹出动静”或者“有损影响”就能被定性为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公民的私权空间将荡然无存。
其次,以“影响不好”为由处罚当事人,折射出“谁闹谁有理”的和稀泥思维。
在这起事件中,
一个核心的事实不容忽视:
H女士的前夫因为窃取隐私、
散布传单、侮辱诽谤,
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警方的定性非常明确:
前夫的行为是违法的。
然而,当地教育局的考核逻辑似乎陷入了怪圈:因为有人闹了,所以你错了;因为舆论有杂音,所以你必须“背锅”。
这种处理方式,本质上是一种“按闹分配”的懒政。它没有对是非曲直进行坚持,而是试图通过牺牲受害方(C先生)的利益来平息事态,换取所谓的“平稳”。
这种做法不仅对C先生极不公平,更在客观上纵容了通过造谣、闹事来打击报复的不良风气。
如果执法和管理部门不能依法保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反而因为“怕麻烦”而向施暴者妥协,那么社会的正气何在?
再者,师德师风建设不能
脱离法治轨道,
不应成为教师职业发展
的“紧箍咒”。
尊师重教的前提,
是视教师为正常的“人”。
教师也是公民,拥有恋爱、
结婚的权利。
当然,如果存在利用职权胁迫、
进行权色交易等行为,
那不仅是师德问题,
更是法律问题,必须严惩。
但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C先生存在职权胁迫或利益交换,
仅仅是“未公开的恋爱”而已。
当地教育局强调“抓师德师风较严”,这本身无可厚非。
但“严”应当体现在规范职业行为、杜绝学术不端、
严禁侵害学生权益等方面,而不是干涉成年教师的私生活。
把师德考核无限扩大化,甚至变成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内部戒尺”,
不仅无法赢得教师的尊重,反而会寒了人心,让从业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法律的归法律,
道德的归道德,
私域的归私域。
C先生与H女士的恋爱,
或许在处理方式上不够完美,
或许在世俗眼光中有些敏感,
但这绝不构成行政处分的理由。
当地教育局应当重新审视这一判定,
不要让“违背公序良俗”这顶大帽子,
成为遮蔽法治阳光的乌云。
唯有依法行政、尊重人性,
才能让师德师风建设真正赢得人心,
而不是沦为形式主义的“刀俎”。
【信息来源:大皖新闻、华商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