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三个月,我给男朋友转账了17万,现在我要他每一分钱都还我,法院判了
男女恋爱期间,因为正是处于热恋状态或者出于两个共同生活或准备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双方往往会产生比较多的经济往来,但是当浓情蜜意褪去,那种要结婚或者恋爱关系结束,双方之间转账的财产纠纷也就随之而来。所以,恋爱中的转账一般可以分为三种:一、资金借贷二、赠与(无偿赠与、附义务赠与)三、共同花费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答:一、是资金借贷,如果是资金借贷,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借贷法律关系时,1.是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是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是共同花费支出,如果是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如请客吃饭、特殊节日赠送的礼物(如买花,包包)、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以及两人日常的共同消费支出(如520.1314.吃饭),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三、是双方之间的赠予,如果是双方就车、钻戒、房子、三金等为结婚而多次讨论决定的赠与视为附义务赠与,最终双方没有结婚,即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要求其返还。 实务案例:一、2020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因同事关系相识,2023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24年,双方因性格差异分手。恋爱期间,刘某某以家人生病、工作投资等为由向李某某借款6万余元,后偿还1万元,尚欠5万余元未清偿。分手后,李某某主张恋爱期间所有转账均为借款,要求全额返还;刘某某则认为款项属恋爱期间正常开销,拒绝返还。双方争执不下,李某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调解考虑到双方曾为恋人,决定优先组织调解。经过耐心疏导,双方最终同意调解。法官随即组织核对每笔转账的用途与金额,逐项梳理出共同生活开支及特殊意义转账,清晰厘清了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面对详细账目,双方确认无误后达成协议:刘某某分期返还剩余欠款。 二、李某与王某2020年相识,双方恋爱期间,李某向王某转款总计10万余元用以日常花销,王某也向李某转款总计千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小额转款,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保持稳定的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予行为,其赠予行为可以视作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分手后应当予以返还。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李某、王某将1000元以下的单纯转款行为认定为维系双方感情的小额赠与,双方均不能要求返还,而对于1000元以上的款项应予返还。 三、马先生与张女士于2019年9月初相识,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12月,双方举办了订婚宴,但此后因二人产生矛盾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和举行婚礼,直至2021年12月双方分居并最终分手。在同居生活期间,马先生的父亲来京看望双方,并转账给张女士2.5万元,用于房屋窗户修复。2019年12月,马先生的父亲转账给张女士3万元,用于购买三金首饰。同月,双方举办了订婚宴。马先生的父亲于订婚宴当日给付张女士彩礼20万元。后马先生的父亲还向张女士转账10万元用于房屋翻建。 马先生诉称,与张女士自相识到分手仅两年时间,张女士以结婚为诱饵,不断从其与父亲处获得钱款。二人订婚后,马先生提出领证生孩子,张女士要求翻建房屋后再考虑结婚。房屋建好后,张女士又以其他原因一拖再拖。马先生及其父亲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窗户修复款、购买三金费、彩礼、建房款等。庭审中,张女士对马先生向其转账的建房款、三金首饰费、彩礼款确认均已收到,认可为双方婚约财产,并同意在合理比例范围内返还部分款项。但对窗户修复费2.5万元,张女士认为该款项系马先生的赠与,且窗户在房屋翻建时已灭失,不应当返还。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窗户修复费2.5万元的性质及返还,结合款项给付时间及后续双方订婚等行为,款项的给付应是考虑为二人订立婚约及日后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大额款项,应按彩礼的性质认定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窗户修复费、彩礼等共计29万余元。 马先生与张女士于2019年9月初相识,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19年10月开始在张女士居住的村里同居。2019年12月,双方举办了订婚宴,但此后因二人产生矛盾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和举行婚礼,直至2021年12月双方分居并最终分手。 在同居生活期间,马先生的父亲来京看望双方,并转账给张女士2.5万元,用于房屋窗户修复,以进一步改善双方居住条件。2019年12月,马先生的父亲转账给张女士3万元,用于购买三金首饰。同月,双方举办了订婚宴。马先生的父亲于订婚宴当日给付张女士彩礼20万元。后马先生的父亲还向张女士转账10万元用于房屋翻建。 马先生诉称,与张女士自相识到分手仅两年时间,张女士以结婚为诱饵,不断从其与父亲处获得钱款。二人订婚后,马先生提出领证生孩子,张女士要求翻建房屋后再考虑结婚。房屋建好后,张女士又以其他原因一拖再拖。马先生及其父亲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窗户修复款、购买三金费、彩礼、建房款等。 庭审中,张女士对马先生向其转账的建房款、三金首饰费、彩礼款确认均已收到,认可为双方婚约财产,并同意在合理比例范围内返还部分款项。但对窗户修复费2.5万元,张女士认为该款项系马先生的赠与,且窗户在房屋翻建时已灭失,不应当返还。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窗户修复费2.5万元的性质及返还,结合款项给付时间及后续双方订婚等行为,款项的给付应是考虑为二人订立婚约及日后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大额款项,应按彩礼的性质认定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窗户修复费、彩礼等共计29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后:爱情本该纯粹,但现实往往复杂,当“转账”遇上“分手”对簿公堂时只会看证据。爱情本该毫无保留,但谈到钱还是应该留一份证据。 若喜欢作者的的观点请点赞+关注+转发,作者的动力来源于读者的鼓励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