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更多法律咨询,可拨打薛律师电话:15929793052(微信同号)2021年5月20日21时左右,被告人齐某南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其租住的房屋内,违背被害人蒋某的意愿,强行与蒋某发生性关系。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齐某南经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害人蒋某对被告人齐某南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其作为与齐某南恋爱6年有余的女友,双方感情较为稳定,且未来将要谈婚论嫁,请求对被告人齐某南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交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齐某南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蒋某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南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齐某南对起诉书指控的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没有使用暴力,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愿意认罪认罚。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南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宣告无罪。1.主观上不存在强行奸淫被害人的直接故意;2.客观方面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足以令蒋某在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处于不知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从而令齐某南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3.指控齐某南犯强奸罪证据不足;4.鉴于齐某南与蒋某为未婚男女恋爱关系,恳请合议庭在裁判时充分考虑该关系的特殊性。二、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与被告人本人的认罪态度无关,如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齐某南犯强奸罪成立,请合议庭考虑齐某南存在如下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齐某南属自首、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2.取得被害人谅解;3.当庭陈述检举犯罪,如果庭后核实构成立功,依法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4.被告人齐某南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恳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南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齐某南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齐某南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齐某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齐某南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某南虽明知被害人报警而没有离开现场,并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但根据其庭审的供述,其没有离开案发现场是认为双方系情侣间的一般纠纷,没有认识到是犯罪行为。就其强奸犯罪而言,其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齐某南当庭提出其有立功表现一节,因无法核查其举报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鉴于被告人齐某南与被害人系情侣关系,能够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表示未来双方将要谈婚论嫁。经审查调查评估,被告人齐某南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齐某南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6年,更多法律咨询,可拨打薛律师电话:15929793052(微信同号)咨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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