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均以“是否存在权力滥用、损害公平”为核心判断标准,而非简单禁止校园上下级恋爱,更不会将“合法婚恋”纳入负面评价。
2025年底,河南安阳市龙安区西高平小学原校长陈某参与岗位晋升时才发现该结果,晋升之路被阻断,而韩某早已被学校辞退。 事情发生在两年前。2023年6月,河南安阳市龙安区西高平小学原校长陈某(离异),与同校离异女教师韩某确立恋爱关系,因顾虑工作暂未公开。同年8月,韩某前夫周某窃取手机隐私,散布二人聊天记录并举报“存在不正当关系”,引发网络舆情。警方调查后认定周某“散布他人隐私”,对其行政拘留6日,两名传播者也被处罚。但事件走向却偏离法律轨道:2024年,龙安区纪委以陈某“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党的生活纪律”为由,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教育部门依据《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条款,直接认定陈某2024年师德考核不合格,却未书面告知本人。2025年底,陈某才发现其晋升之路被阻断,而其恋人韩某早已被学校辞退。
教育系统“矫枉过正”侵犯权益典型案例并非少见
案例1:教师因“课后给学生喂饭”被疑“行为不当”
2024年,某小学班主任因留守儿童午餐时打翻饭盒,主动帮学生擦拭并喂饭,被家长拍照举报“肢体接触不当”。学校为“规避舆情”,未核实细节便给予教师“师德警告”,导致该教师被迫调岗。
案例2:学生作文写“家庭矛盾”,教师被指“泄露隐私”
2025年,某初中语文教师将学生作文中“父母争吵”片段作为范文分析,隐去学生姓名仍被家长投诉“侵犯家庭隐私”。教育局未听取教师申辩,直接认定其“违反师德”,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案例3:教师周末兼职“家教”遭重罚
某高中教师周末为邻居孩子(非本校学生)免费辅导功课,被举报“有偿补课”。学校未核查是否收费,依据“师德一票否决”条款将其解聘,忽视《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禁止有偿补课”的核心界定。
为何“师德治理”会异化为“权利侵犯”?
深入分析,便可轻松得出导致此类案件的频繁出现的原因,大概具有以下五种:
1. 标准模糊化,“口袋条款”被滥用:现行师德规范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等兜底条款缺乏细化标准,如河南此案中,将“离异男女合法恋爱”纳入“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对条款的过度解读,赋予教育部门过大自由裁量权。
2.程序正义缺失,权利保障缺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明确要求“处分决定书面送达并保障申辩权”,但陈某直到晋升受阻才知晓考核结果,多地案例中教师也常被“先处罚后告知”,申诉渠道形同虚设。
3.舆情导向优先,替代事实判断:部分教育部门面对舆情时,以“快速处罚平息争议”为目标,忽视事实核查,如“喂饭教师被警告”“免费家教被解聘”等案例,均是为规避舆论风险而牺牲教师合法权益。
4.权责边界混淆,私域过度干预:师德治理本应聚焦“教育教学行为”,却逐渐扩大至教师私人生活,如干涉恋爱自由、限制周末活动,混淆了“职业伦理”与“个人权利”的边界。
5.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是底层诱因。官僚主义是此类乱象的底层核心诱因。部分教育管理部门脱离实际、漠视权利,以“不出事”为导向,用模糊条款和“一刀切”处罚规避舆情责任。其重形式轻实质、重权力轻权利,既无视教师合法权益与程序正义,又混淆公私边界,将师德治理异化为彰显权威的工具,最终导致“合法恋爱遭差评”等荒诞结果,本质是官僚作风下治理能力的缺失。
如何遏制“矫枉过正”,守住法治底线?
笔者建议有关管理者可以通过以下办法来杜绝类似荒唐事情再次出现。
1. 细化师德标准,消除“模糊地带”:推动地方出台师德考核实施细则,明确“禁止行为”的具体情形,如界定“公序良俗”需排除“合法婚恋、正常社交”等私域行为,将师德评价聚焦于“是否损害学生权益、影响教学秩序”。
2.强化程序正义,保障教师权利:建立“告知-申辩-复核”全流程机制,要求考核结果必须书面送达,设立独立复核委员会(吸纳法律专家、教师代表),杜绝“暗箱操作”。
3.摒弃“舆情优先”,回归事实本位:明确“舆情不是处罚依据”,要求教育部门处理师德争议时,必须先核查事实,如区分“有偿补课”与“免费辅导”、“不当接触”与“正常关怀”,避免“一刀切”处罚。
4.厘清权责边界,尊重私域自由:通过政策文件明确“师德不干涉合法私人生活”,划定“教育公域”与“个人私域”的边界,如教师周末活动、婚恋选择等,只要不违反法律,均不应纳入师德评价。
5.加强管理者法学和管理学培训。此类案件的出现,根源在于加害者的无知。加强法学知识培训可让其明晰权责边界、坚守程序正义,杜绝滥用“口袋条款”;补充管理学知识能提升科学治理能力,摒弃“舆情优先”的短视思维。唯有双管齐下,才能遏制官僚主义,让师德建设回归法治与理性轨道。
6.加大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并将处罚公之于众。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能以惩戒震慑权力滥用;公开处罚结果,可形成社会监督压力。这既让漠视法律、随意侵犯教师权益的行为付出代价,又以公开透明遏制暗箱操作,倒逼管理者依规履职,从末端守住师德治理的法治底线。
全球视野下,其他国家、地区如何规范“校园上下级恋爱”?
1.美国:无全国统一规定,但多数学区要求“存在上下级关系的校园恋爱需申报”,如校长与教师恋爱,需向学区委员会报备,由第三方评估是否存在“权力滥用风险”,若未影响工作则不禁止,仅禁止“教师与学生恋爱”。
2.英国:教育标准局(Ofsted)仅禁止“利用职权胁迫他人建立亲密关系”,若校长与教师为自愿恋爱且无利益输送,不纳入“职业失德”范畴,更注重“行为是否损害公平性”而非“恋爱本身”。
3.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公务员需保持职业操守”,但未禁止校园上下级恋爱,仅要求“不得因恋爱影响工作决策”,若出现“晋升偏袒”等问题才追究责任,以“结果导向”替代“关系禁止”。
4.中国台湾地区:《教师法》仅禁止“教师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对教师间恋爱无限制,校园管理中更注重“利益冲突申报”,如校长与教师恋爱需回避“人事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而非直接否定恋爱关系。
综上,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均以“是否存在权力滥用、损害公平”为核心判断标准,而非简单禁止校园上下级恋爱,更不会将“合法婚恋”纳入负面评价,这为我国师德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守住“权利不侵犯、程序要公正、标准要明确”的底线,才能让师德建设真正回归“立德树人”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