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王某与于某恋爱期间发生矛盾,导致其抑郁。王某索赔7万元,但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诉求。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与民事赔偿的交叉,需遵循“先刑后民”原则。
因王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于某存在刑事犯罪行为,也无法证实该行为与其抑郁存在因果关系,本案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其刑事指控和民事索赔诉求均未得到支持。
(3)恋爱转账超9万,打欠条不履约被判还款
00后男实习生范某与大8岁女子王某恋爱期间,王某为其转账、购置物品超9万元。分手后,范某出具8.9万元欠条,但仅仅还款1500元。法院认定欠条合法有效,判决范某返还剩余款项及利息。
法院认定案涉欠条系双方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合法结算,构成有效债权债务协议,范某无证据证明出具欠条受胁迫,其未按约还款已违约,故判决范某返还剩余8.75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