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部分网民基于“订婚即准婚姻”的传统观念,对男方是否构成犯罪产生质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东远表示,订婚属于民间习俗,并不意味着对性行为的默示同意,更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男女婚恋的核心要义,永远是“自愿且明确的合意”,任何违背他人意志的强迫行为,都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之举。即使在恋爱或婚约状态下,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依然构成犯罪。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臧海霞指出,订婚本质上只是民间层面的一种民事约定,是双方缔结婚姻的美好期许,并不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身份变更,更不能成为剥夺个体自主权的理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紧紧围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要素,全面审查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类证据,最终认定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性行为是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实现了个案公正,更通过司法裁判和释法说理,厘清了“订婚就有性权利”的错误认知,维护了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推动了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
案件裁判过程是司法对婚恋关系中行为边界的一次清晰界定,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任何亲密关系的建立,都不能以牺牲一方的权利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