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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命案防治】普法第1期 婚恋篇

  • 2026-08-27 12:08:02
【以案释法 命案防治】普法第1期 婚恋篇

编者按:命案防治是守护群众生命安全的底线工程,更是夯实社会治理根基、提升平安建设效能的关键抓手。为深入推进 “平安象州”建设,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即日起,象州县司法局推出“以案释法 命案防治”专题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理念,从源头减少命案发生,切实打通平安建设“最后一公里”,共同筑牢平安象州坚实根基。

01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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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叶某(男,41岁)与被害人徐某(女,44岁)系夫妻关系。因叶某怀疑徐某有外遇,二人关系一直不睦。案发当日,二人又发生激烈争吵,叶某恼羞成怒,失去理智,当着大女儿面,用家里的斧子向徐某后颈部连砍数斧,导致徐某当场死亡。杀人后,叶某自知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随后,叶某携带两瓶农药,驾驶自家汽车到其母亲坟前,喝药自杀。

案例分析:叶某(男,41岁)与徐某(女,44岁)系夫妻关系,由于叶某、徐某二人缺乏夫妻间基本信任,缺乏有效及时沟通,在产生矛盾时未能向有关部门求助,进行调解,解除误会,未能通过向民政或法院提出调解离婚和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叶某一时冲动,杀害妻子,尤其是在孩子面前将其母亲砍杀,对孩子造成的巨大心理伤害,将会影响孩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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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赵某(男,67岁,已婚)与被害人韩某(女,53岁)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同居生活,赵某日常经济窘迫却自称有300多万元存款,二人商量登记结婚时,韩某向赵某索要彩礼20万,赵某拿不出来,案发当日,二人又因彩礼问题发生激烈争执,赵某失去理智把韩某当场勒死,并将其埋到自家院内。韩某家人发现无法联系到本人,便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到达现场,开展调查,赵某自知事情败露,在自家院内自缢身亡。 

案例分析:赵某未离婚便与韩某同居生活,已经违反法律和丧失伦理道德,但赵某并没有认识到错误及时悔改,且平时爱好打麻将,脾气暴躁,生活贫困却对外宣称自己有钱欺骗韩某。韩某与赵某同居,也并未以真正结婚为目的,向赵某索要20万彩礼,导致2人发生矛盾,如果赵某能够冷静处事,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司法等部门走法律程序,及时解除与韩某的同居关系,便不会发生命案。

02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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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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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03

警示启示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庭良好的氛围是人生成功的基础,处理家庭矛盾最好的方法是沟通与交流,有问题要及时沟通,夫妻双方应该彼此珍惜、彼此体谅,恪守对婚姻的忠诚原则,共同努力、用心经营婚姻生活,如确实感情破裂,可以到民政、法院进行调解或解除婚姻关系。

在婚恋关系中,我们要守住感情道德底线,避免不正当男女关系、非法同居、出轨等行为,要妥善处理好婚恋关系,如发生经济纠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能冲动通过极端手段复仇来解决。

另外,在发生婚恋、家庭矛盾纠纷时还可以积极向村(社区)、乡镇(街道)、妇联、民政等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寻求法律援助,千万不要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留下终生悔恨。

整理于:襄治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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