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贷关系认定:“合意+交付”缺一不可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法定要件。双方表达情感的特殊数字金额(如“520”“1314”)、生活费等转账基于恋爱关系都容易被认定为赠予,而非借款。因此,恋爱期间借款,需出具书面借条,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利息计算规则:无约定则无息,逾期利息依法支持
本案中,双方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法院认定借期内不计付利息;对于逾期未还的款项,依据该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支持出借人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这意味着,即便借条未约定利息,债权人仍可就逾期还款部分主张合法利息,维护自身权益。
3、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出具借款主张有微信聊天记录、借条等证据佐证;而被告抗辩要求在借款中品迭“预存开支”,却没有任何证据佐证该款项与本案借贷存在关联,故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