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通讯录恋人分手后的财产纠纷诉讼尘埃落定,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厘清双方三十余万元转账性质,判令一方返还另一方借款二十余万元及相应利息。这场纠纷的背后,是一段仅维系五个月便破裂的亲密关系。
庭审查明,原告甲与被告乙相识后建立同性恋爱关系,交往初期感情融洽,不仅频繁有资金往来,还共同参与房屋购置。原告甲通过多种方式陆续向被告乙转款三十余万元,双方还共同向开发商支付房屋首付款,其中原告付八万余元、被告付七万余元。后续原告单独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将房屋无偿提供给被告居住,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为矛盾埋下隐患。
恋爱五个月后,双方关系破裂,就房屋归属及转账性质争执不休。原告称,被告支付的房屋首付款系借款,剩余款项折抵租金后被告应腾退;三十余万元转账均为口头借款,因信任未留书面凭证,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则辩解,所有转账均为原告追求、维系感情的赠与及共同消费。他称,七夕前后的520元、1314元转账带爱意备注,尾数为999的转账契合双方“长久”约定,其余款项或为哄其开心的红包,或为共同消费支出;房屋亦系共同购置,首付款并非借款。
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三十余万元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借贷合意为由驳回其诉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重点认定转账性质,确认双方恋爱事实后区分款项:520元、1314元及尾数999的款项为赠与,单笔万元内转款为共同消费,单笔超万元、无特殊含义的六笔合计二十余万元为借款。
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二十余万元及利息(以二十余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大额资金往来应明确用途、留存凭证,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