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合同里经常会出现一类条款,表面上是维护艺人形象,实际上跟“能不能谈恋爱”挂钩。不少艺人看到这类条款会紧张,担心谈了恋爱就要赔违约金。
先说结论:如果合同直接写“禁止谈恋爱”,这个条款本身是无效的。但合同还有其他写法,能让恋爱和违约挂上钩。
原理上其实不复杂。吃饭、睡觉、谈恋爱,这些是人的基本生活内容。法律不能支持一个合同剥夺人的基本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公序良俗,简单说就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和秩序。公司不让员工谈恋爱,这本身就和社会基本观念冲突。
所以,如果合同里直接写“签约期间不得恋爱,否则违约”,到法院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 法官不会支持一个剥夺人基本权利的条款。
但笔者审过的经纪合同里,很少有直接写“禁止恋爱”的。它们会用另一种表述:
“艺人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公众形象受损、粉丝离散、商业价值贬损的行为。”
“如艺人恋爱关系被公开,导致商业合作中止、品牌方索赔、粉丝大规模脱粉,公司有权要求艺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写法不提“禁止恋爱”四个字。它说的是“后果”,不是“行为”。恋爱本身不禁止,但恋爱被公开后引发的商业损失,艺人要负责。
2023年某经纪公司起诉旗下艺人的案子,依据的就是这种“商业价值维护条款”。艺人隐瞒恋爱事实,恋情曝光后导致三个代言被撤,公司损失近百万。案件最终和解,艺人赔了一部分钱。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恋爱的公开,到底是谁造成的?
笔者接触的艺人里,私下谈恋爱的大多不希望被公开。偷偷约会、防狗仔、防粉丝。真正主动公开恋情的反而是少数。
这些情况下,艺人本人做了什么?他只是谈了个恋爱,没有主动公开,没有发微博官宣,没有故意炒作。恋情被曝光,是别人的行为导致的。
如果这时候公司拿着“商业价值受损”条款来追责——那惩罚的到底是“公开恋情”这个行为,还是“谈恋爱”这个行为本身?
因为追责的依据是他谈了恋爱;而他谈恋爱这件事,除了他自己和对方,本来没有第三个人知道。是别人的爆料导致事情公开,但这个责任却要他来承担。
所以笔者对这类条款的看法是:它要想真正生效,得满足一个前提——艺人主动公开。
这种情况下,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恋情曝光、商业价值受损,依然选择这样做。让他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的。
但如果艺人只是偷偷恋爱,是被动曝光、被人爆料、被狗仔跟拍,那责任就不该由他来扛。因为他没有主动做任何事去损害自己的商业价值。他谈恋爱的行为,和被曝光的后果之间,有“第三人介入”的环节。这个环节不是他能控制的。
简单说:惩罚的不是“谈恋爱”,而是“主动公开恋情导致商业损失”这个行为。
第一,别被“禁止恋爱”这种字眼吓住。这种直接写进合同的条款,效力存疑。
第二,关注合同里有没有“商业价值维护”“公众形象维护”这类条款。这才是真正需要警惕的。它们不禁止你恋爱,但它们会告诉你:如果你的恋爱被公开导致公司亏钱,你要负责。
第三,如果真的谈恋爱了,做好保密工作。不是为了骗谁,是为了保护自己。一旦被动曝光,至少能证明自己没主动公开。
第一,别写“禁止恋爱”这种笨条款,没用,还显得不专业。
第二,把条款的重心从“禁止行为”转移到“商业损失”上。艺人谈恋爱公司管不了,但艺人主动公开恋情导致真金白银的损失,这个是可以追责的。
第三,真要追责的时候,先搞清楚:恋情是怎么公开的?是艺人自己官宣,还是被动曝光?如果是后者,追责的难度会大很多。
写到最后,还是那句话:恋爱禁止条款,禁止不了恋爱,但能禁止主动公开。
法律不会支持一个剥夺人基本权利的条款,但会保护一份基于真实商业损失订立的合同。
所以,如果你在合同里看到“不得谈恋爱”几个字,可以放心——这条大概率没用。
如果你看到的是“因艺人个人行为导致商业价值贬损需承担责任”,那就要小心了。这才是将来可能面对的真正风险。
笔者简介:我是罗康律师,专注于网络法、知识产权及新兴商业领域的法律实务。本文聚焦经纪合同中“恋爱禁止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为艺人和经纪公司提供从条款设计到风险防范的实务指引。我们团队长期为MCN机构、经纪公司及内容创作者提供合约审查、合规风控、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若您在艺人合同、解约纠纷或相关法律事务方面需要专业支持,欢迎随时交流。